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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修正「法院庭长、法官、委员遴选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三月八日“司法院”院台人二字第0990005464号函修正

  全文8?点

 

1 一、司法院为拔擢人才,使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各级法院庭长、法官、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人选益臻客观公平,其候选人之遴荐,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要点及「司法院所属一、二审法院庭长、法官遴选资格标准」(以下简称遴选资格标准)办理。

 

2 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财产法院、地方法院庭长(含任地方法院法官八年以上初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之遴选:

由司法院将符合遴选资格标准规定之人员,参酌司法官训练所结业期别,按其最近五年办理民事、刑事事务(采办案期间较长者为准)、行政诉讼事务分别造具名册(格式如附件一、二),径送册列人员所属法院及直接上级审法院办理票选,并送所属法院院长及经司法院指定之所在地律师公会办理推荐。

 所属法院及直接上级审法院应于司法院指定时间同时办理票选,由直接上级审法院院长、所属法院及直接上级法院之庭长、法官,以无记名限制连记法秘密投入指定票匦(除高等法院以上民、刑事分别投票外,余合并投票),连记人数各以不逾册列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为限。

 所属法院院长应于前项票选期日前,就册列人员中秘密推荐之,推荐人数不得逾册列人数三分之一。

 司法院指定所在地之律师公会推荐者,得指定其推荐之人数及完成推荐之期间。

 司法院除依前三项之各项推荐名单外,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并得就符合遴选资格标准规定而未获推荐之人员中,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合并造具候选人名册,再按年资、期别、考绩、办理特殊专业类型案件连续三年以上绩效优良并参考迁调志愿等项,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连同候选人名册,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3 三、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财产法院法官之遴选:

由司法院将符合遴选资格标准规定之人员,按年资、期别、考绩并参考迁调志愿等项,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4 四、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庭长;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遴选:?

(一)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含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办理审判业务法官)之遴选:

 由司法院将符合任用资格之法官,参酌司法官训练所结业期别,并参考迁调志愿,按其最近五年办理民事、刑事事务(采办案期间较长者为准)、行政诉讼事务分别造具名册(格式如附件三),径送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各该法院院长应征询所属相关人员意见,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叙明理由,负责推荐,其人数各以不逾册列人数四分之一为限。

 司法院除依前项推荐名单外,并得就符合任用资格而未获推荐之人员中,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参酌年资、期别等项,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庭长之遴选:

 由最高法院院长、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分别就各该法院办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全股(兼办行政工作之法官减办案件视为办理全股)五年以上之法官,征询所属相关人员意见,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叙明理由,负责推荐人选。

 司法院依前项推荐名单外,并得就符合上列资格而未获推荐之人员中,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参酌年资、期别等项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三)最高行政法院庭长、法官调任最高法院庭长、法官准用前开(一)(二)之规定。

(四)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之遴选:

 由具有任用资格之法官,填具迁调志愿表,经司法院汇整后列册,径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就册列名单,征询所属相关人员意见,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叙明理由,负责推荐人选。

  司法院依前项推荐名单外,并得就上列未获推荐之人员中,择品德、学识、工作、才能优良者,参酌年资、期别等项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5 五、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以下各级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财产法院庭长、法官之平调:?

 由司法院依现职庭长、法官之迁调志愿,再按年资、期别、考绩等项,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6 六、上级法院庭长、法官自愿任下级法院庭长、法官者,准用第五点之规定,办理迁调。

 

7 七、司法院副秘书长、厅长、处长、调司法院、司法院司法人员研习所、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办事法官及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办理审判业务之法官之迁调(调办事或办理审判业务未满一年者,得先征询该院意见),由司法院院长拟具与拟补职缺同额之迁调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

 

8 八、本要点所定之票选,停止办理案件人员不参与投票;投票人并应本于知公正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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