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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入狱前保外就医潜逃大陆 “前议长”传厦门落网

《台湾刑事》入狱前保外就医潜逃大陆 “前议长”传厦门落网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因遭法院判决贪污罪确定,而于入狱前藉由保外就医机会潜逃至大陆的彰化县前议长,昨(四)日传出在厦门落网,由于“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于本(三)月二日曾接获大陆公安部要求传真前议长相关数据的通知,使得消息的真实性提高。不过刑事局表示,尚未收到大陆公安部要求引渡的正式通知,全案仍在调查中,至于前议长的家属则不愿发表意见。

前议长遭起诉涉嫌以事务费核销非公务开支的案件,经“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10号判决认定,前议长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确定,他在入狱执行前,因健康因素而送医,但在去年十二月十三日摆脱警方监控而潜逃至大陆。刑事局除惩戒失职警员外,并与大陆公安部联系并传送相关数据,希望能够藉由两岸刑事互助制度将前议长缉捕归案。

本月二日,刑事局接获大陆公安部通知,要求再度传真前议长及另一被告的数据,刑事局虽然感到奇怪,不过仍旧比照办理。昨日则有消息传出,前议长与另一被告在大陆厦门的一家酒店出入时遭公安单位查获,对比之前要求传真数据的举动,消息似乎具有相当真实性。不过,刑事局闻讯后虽向大陆公安部查证,但仍未得到具体响应,先前呼吁前议长尽速出面的家属们则不愿表示意见。

依据“刑法”第161条第1项规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脱逃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在台湾犯罪而潜逃至大陆的犯罪者,参照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第4点第2项第3款规定意旨,台湾与大陆同意着重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依据该协议第7点第1项规定,双方同意依己方规定,相互协助送达司法文书;同协议第6点第1项也规定,双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则遣返刑事犯,使台湾及大陆不会成为犯罪者潜逃的乐园。

上一条:《台湾司法》提示各法院应注意遵守“少年事件处理法”调查不公开及保密之规定 下一条:《台湾法务》订定“法务部遴选律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转任检察官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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