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彭 勃:日本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变革

作者:彭 勃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05年1月7日

几年以前,笔者曾经在专著中阐述了对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理念与司法实践之间产生的背离,并指出其根源在于:①立法超前性与本地法文化、法传统之间的冲突和矛盾;②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构与法律的内容中保留的职权主义规定的矛盾;③刑事诉讼制度未能全面实行宪政化以及缺乏司法独立性等要因。

日本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1949年开始实施以来,在5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进行过重大的增补或立法修改,因此普遍被认为是一部“没有悬念的法律”(松尾浩也教授语)。然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信息化和人权理念的潮流之下,近5年来,日本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步伐开始加速。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日本于1999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小幅修改,新增加了部分法条。一是第222条第2款,内容是将电话、电子邮件等的长期监听、监控作为侦查手段;另外还增设了第295条第2款及第229条第2款,内容是进一步保障证人的安全。在电子监控方面,同年日本还出台了专门法——《关于以犯罪侦查为目的实施的通讯监听的法律》,对实施通讯监听的要件及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000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作出修改,在加强对犯罪被害人的保护方面做出了若干规定。为避免被害人在法庭作证后“再次受到伤害”,日本刑事诉讼法在要求被害人作证方面做出了保护性规定。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第157条第3款规定,在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证人有可能“明显感到不安或紧张”,可以允许陪同人陪伴证人共同出庭;可以在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设置屏风等遮蔽物以使相互看不到对方。

对于采取上述的措施仍然不足以令被害人有足够信心作证的情况,日本刑事诉讼法在第157条第4款进一步规定:法官可以允许证人在法庭以外的其他房间,通过设置在该房间并与审判法庭连线的录像装置完成作证。这一规定的出现,使证人可以完全避免与被告人直接见面而产生心理压力,较为从容地出庭作证。同时,证人作证时的录像资料,也可以作为日后庭审过程中的参照材料,既避免重复唤问证人,又防止了证词记录时可能出现的误差。

此外,针对以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意见和情感被忽视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赋予了犯罪被害人要求“陈述意见”的权利。在凶杀案等恶性犯罪中丧生被害人的配偶、双亲、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发表意见。

在2000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时,日本还制定了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措施法,即《关于以保护犯罪被害人等为目的的刑事程序附属措施的法律》。该法律赋予被害人优先旁听法院公开审理的权利,以及阅览、复印审判记录的权利。同时,针对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规定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的措施。

2001年6月,日本政府下属的“司法改革审议会”以“意见书”的形式进行了发表司法改革的基本构想,其中涉及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包括:①修改刑事诉讼法,加强刑事审判的职能和效率;②进一步完善公费律师制度;③引进裁判员制度;④强化检察审查会的权限等。

2004年5月日本国会正式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部分修改的草案。在加强审判职能和诉讼效率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三个程序。第一,创设了“庭前争议整理程序”以确定诉讼中的争执点及有关证据(第316条第13款至第24款)。第二,在“证据开示”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人必须履行“展示己方证据”的义务(第316条第25款至第27款)。第三,对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可在起诉阶段要求以“即决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方式处理(第350条第2款至第14款)。

在法律援助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贫困或其他理由”无法自己聘任辩护人的,由法院或审判长为其选任公费的辩护人(称为“国选辩护人”)。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犯罪事实比较严重的案件,即 “法定刑为死刑或无期或长期三年以上的徒刑或监禁的案件。”

在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陪审制度方面,日本制定了名为《关于裁判员参加的刑事审判的法律》的单行法。该法共84条,规定裁判员审判的案件,只限于死刑、无期或因故意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等的重大案件。合议庭原则上由法官3人、裁判员6人组成。但对没有争议的案件,也可由法官1人和裁判员4人组成小型的合议庭。从该法的条文上看,“裁判员制度”要求裁判员与法官一起参与从事实认定到量刑的全部过程,接近欧洲大陆国家的参审制。

检察审查会,是日本特有的一种制度。由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的权限非常广泛,为防止其滥用职权,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要求检察审查会对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的妥当性进行监督。检察审查会由11名普通民众组成,经过审查,认为应该起诉时,可决定“应当起诉”。但按照现行法,该决定对检察机关没有约束力,检察官并不因此产生起诉的义务。为改变这一弊端,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规定,检察审查会作出起诉决定后检察官仍不起诉的,检察审查会可以再次决定起诉,并由法院指定的律师代替检察官提起公诉,承担追诉责任检察审查会法第2条,第30条。

上述的法律修改均以备日本国会通过,但因为每一项改革所涉及的内容较多,因此将分阶段实施。根据立法修改后的介绍,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开庭前整理程序将在公布后1年零6个月以内,公费辩护及即决审判程序将在2年零6个月以内,裁判员制度的实施以及犯罪嫌疑人公费辩护案件范围的扩大将在5年以内分别施行。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日本的刑事司法改革将进一步完善,其成果也将阶段性地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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