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张永发
美国一向自诩为人权卫士,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其军事司法在传统上主要是为维护军队纪律服务的,因而在其军事法院的审级制度上存在着明显的人权保护与秩序诉求的矛盾。
法院对军人犯罪的复核管辖权
美国军事法院分为三级:最高阶位的是美国武装力量上诉法院;其次是美国刑事上诉法院;每一军种的军法总署都设有这类法院,在美国《统一军事司法典》制定之前,它是美国军中惟一的复核法院;最后是军事审判法庭,它又包括高等审判法庭、特等审判法庭和简易审判法庭三种。上述三级军事法院从功能上可以分为两种,军事审判法庭只负责案件的初审与再审。级别相对较高的审判法庭无权对其他审判法庭的决定进行复核,这项工作由刑事上诉法院与武装力量上诉法院专门负责,也就是说,审判与复核是由不同类型的法院来完成的。
除此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可以对军人被告进行司法救济。众所周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可以解决美国各个领域纷争的法院,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在成文法上它并没有可以复核军事法院所裁定的案件的权力。直到1983年新修订的《军事司法法》才授权最高法院可以对武装力量上诉法院的裁定进行复核。
从近年的判例来看,尽管最高法院曾对数例军中被告的上诉案件进行过复核,但最终结果都是最高法院本着尊重军事法院裁决的原则,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军人被告的上诉权利与可能获得复核的机会
一般来说,美国军事司法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诉讼当事人一审败诉后只有权提起一次上诉。理论上讲,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多次上诉的权利,当事人在一审之后可能还有两次甚至三次上诉的可能。但是,一个案件要经过更高级别法院的复核,必须首先获得刑事上诉法院的复核。针对过去被告获得刑事上诉法院复核的权利不明确的情况,2002年修订的《统一军事司法典》第66条增加了一条规定,只要被告没有主动放弃要求复核的权利,都可以得到刑事上诉法院的复核。但是,因为请求刑事上诉法院复核是当事人的权利,而请求武装力量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复核是后两个法院的权力,这意味着,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在后一种情况下,法院没有必须受理的义务,只有当它认为必要时才受理。可见美国的军人犯罪在经过军事审判法庭的审判后,从理论上可能会经过刑事上诉法院、武装力量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层层复核,但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只经过刑事上诉法院这一级就已经是终审了。
从美国独立战争开始直到1920年,美国军事法庭的复核工作都是由军事法庭的召集指挥官一个人来完成的,那时,一切都由指挥官说了算。他负责召集法庭进行审判,他又对审判的结果是否公正进行审查并对被告的权利进行救济。这可以说是美国早期军事司法理念的真实写照,即军事法院被认为是指挥官用来维护军队秩序与纪律的工具。军人的权利保护是相对次要的。
直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大量平民参战才使得人们对军中的司法状况有了认识,军队中的人权保护才受到重视。美国国会于1920年6月通过法案,在军中设立复核委员会(刑事上诉法院的前身),又于1950年建立了军事上诉法院(1994年改为武装力量上诉法院),1983年又通过了新的《军事司法法》,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武装力量上诉法院的裁决进行复核。这些改革体现了美国对军中人权保护的逐步加强,但是,军事需要优先仍然是美国军事司法的主导思想。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