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德国立法保障群体诉讼

    作者:张大海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11月8日

    德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可以追溯到1896年《克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团体诉讼,迄今已经有一百余年的历史。德国最初设立团体诉讼制度的目的是利用社会团体的力量和资源,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保护。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不法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行为获得非法盈利。相应地,德国团体诉讼制度从单纯的竞争者利益保护扩展到了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保护领域。

在过去的二三十年中,德国的大型群体性侵权案件数量呈现上升的趋势,使传统的群体诉讼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特别在资本市场,证券欺诈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广大中小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通过诉讼实现对被害人主观权利的救济,即如何使受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显然,以停止侵害为主要诉讼目的的团体诉讼难以解决群体性侵权纠纷。2005年,德国颁布了《投资人示范诉讼法》,首次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以主观权利救济为目的的诉讼形式,起到弥补团体诉讼制度缺陷的作用。

团体诉讼如何提起

根据德国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有权针对侵害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经营行为提起团体诉讼,主张法律保护。团体诉讼诉权主体有以下类型:(1)行业利益促进团体。此类团体由各行业的经营者组成,成立的宗旨是保护与促进本行业的健康发展;(2)消费者保护团体。此类团体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目的,不要求由消费者组成,行业利益促进团体同样可以提起以消费者利益保护为目的的诉讼。消费者保护团体中最为活跃的是各州消费者中心,主要由公共财政提供资金,其成员通常是消费者协会(包括宗教团体、妇女团体);(3)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协会。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协会是公法法人,承担着本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有权针对违法的行为主张停止侵害请求。团体诉讼不以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在出现企业实施违法行为的威胁时消费者团体即可提起诉讼。在侵害结果仍然延续的情况下,向违法企业主张消除侵害结果请求权,弥补停止侵害请求的不足。符合法定条件的团体亦可以依据《停止侵害之诉法》和《民法》的规定,针对违法的无效格式条款主张停止侵害请求,要求企业停止在其合同中使用违法格式条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损害多数购买者利益而获得盈利,工商业和独立职业利益促进团体、资格机构以及工商业协会和手工业协会有权请求其将盈利上交国库。

示范诉讼针对证券欺诈案件

《投资人示范诉讼法》是一部实验性的法律,主要适用于证券纠纷。投资人示范诉讼的初审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其中第一个和第三个诉讼阶段在州法院进行,第二个诉讼阶段在州高等法院进行。

证券纠纷的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可以向审理案件的州法院提出对虚假陈述和证券交割引起的争议适用示范诉讼的申请。申请人可以是原告或者被告,被告可以是上市公司、发行银行上市公司的机构、高管、大股东、经济和税务审核机构以及鉴定机构。示范诉讼确认申请的目的是申请有管辖权的州高等法院认定平行诉讼中的示范问题,并使之具有宽泛的效力,约束审理法院对个案分别审理判决。示范诉讼申请在联邦电子公告上进行公示,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查询原告登记。公示期为4个月,如果登记的原告人数超过10人,审理法院将作出移交州高等法院的裁决,否则以裁定驳回申请,继续以单一诉讼的形式审理案件。示范诉讼申请公示期间,个案审理程序中止。

示范诉讼的第二阶段在受理示范诉讼裁决的州高等法院进行。在该阶段,州高等法院考虑到请求赔偿的金额以及多数原告的意见,根据自己的裁量在第一个提起示范诉讼确认申请的州法院的原告中选择示范原告。州高等法院可以选择多个示范原告,以便使所有的争议点得到审理和认定。在有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州高等法院可以针对每个被告各选出一个示范原告。示范原告之间构成共同诉讼关系。

选定示范当事人后,州高等法院在联邦电子公告的原告登记栏公布进入示范诉讼程序。示范诉讼一经公示,所有诉讼系属或即将系属的平行程序必须中止,等待州高等法院对须预决的示范问题的裁决。州法院根据州高等法院示范诉讼决定作出诉讼中止的裁决,诉讼中止裁决同时是对平行案件当事人参加示范诉讼的传唤。

在示范裁决阶段应当对确认申请中提出的共同的事实问题和与此相联系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判,为下一阶段州法院审理个案提供有拘束力的依据。对于具体个案情况,州高等法院不会在示范裁决中作出判定。在示范裁决程序中示范当事人不能放弃诉讼或者不经本方所有当事人的同意达成和解。

示范诉讼的第三阶段在原受理起诉的州法院进行。由于各个案件的情况不尽相同,例如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时间、数量等,因此《投资人示范诉讼法》规定,州法院依照示范裁决对单独案件分别审理。示范裁决是对作为原告请求依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判定,不产生通常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法律确定力,但对州法院的个案审理发生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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