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
解析西方民主国家刑事政策的变化:以法国为例

作者:雷蒙·加桑 艾克斯-马赛三大(又称保罗-塞尚大学)法律和政治科学学院

资料来源:《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3期

引言

假如将刑事政策概述为公共权力机构采取的打击犯罪的所有措施,就不难发现这些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虽然速度或快或慢,但变化始终存在。同样,刑事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总会发生大大小小的改变。

研究者们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这些刑事政策变化属偶然现象抑或符合一定的理性?

当然,人们可以为此逐一考察刑法史上具有标志意义的法律文件或运用刑法的司法判决以及行政机构作为预防犯罪手段的行刑行为。但除去这种刑事政策的大事记外,能否得出其他结论?

研究者们倾向于肯定回答,并声称刑事政策变化的答案蕴含于政治本身。的确,仅就西方民主国家而论,政治行为取决于政治多数派,虽然这些多数派的稳固度和严密性不同,彼此间差异甚大。人们因此自然下结论说刑事政策随着当权多数派的改变而变化,刑事政策变化的根据在于多数派的变化。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刑法著作中一般均能见到这样的理论。[1]

这种回答无法解释下列两种我们能够看到的现象:首先,同一多数派在执政期间会改变政策;其次,新当权的多数派有时会继续前任的刑事政策。

这两种现象无疑标志着存在一种比权力的民主更迭更深刻的理性,但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理性呢?回答这一问题需区分短期和长期,或更确切地讲,区分形势与结构。

从短期看,政府会努力适应形势的变化,特别在面临危机形势时更是如此。例如2005年11月,法国政府为应对巴黎郊区的骚乱宣布进入紧急状态。[2]法国政府凭借这一特别状态得以利用刑罚的威慑力量,[3]强制某些穷人聚居的郊区实行宵禁,并在两日内禁止巴黎出现任何形式的可能引起或保持公共场所混乱的集会。紧急状态的期限经2005年11月18日法律延长后,在年底节日过后由2006年1月3日法令宣布解除。在上述例子当中,刑事政策决策明显地符合理性,这就是在现实分析局势的基础上追求立竿见影的效果。

而一旦离开短期的形势因素开始讨论长期的结构因素,就会发现刑事政策变化的理性更加复杂,至少我们在下文研究法国19世纪和20世纪的刑事政策后会得出这样的假设。这一假设来自如下两个命题:首先,刑事政策呈周期性演变;其次,在演变周期内,刑事政策从受与现实变化无关的意识表象主导转化为受犯罪现实的影响。

一、刑事政策的周期

周期概念是许多自然科学中常用的概念。在社会科学领域,经济学家也经常使用周期概念来分析经济波动,并提出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和偶然性波动。在周期概念中,有一种长周期概念即持续50年左右的“康德拉季耶夫(Kondratieff)周期”[4]特别值得关注。社会学所使用的周期概念明显不如严密科学5]所使用的周期概念那样精确,例如社会学的周期概念无法研究如自然界中碳周期般的“某种现象定期回归原始状态的转化程序”。但至少周期这个概念能让人联想起循环波动。

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探讨刑事政策的周期。为此,首先需要明确一般周期的共同特点(第一部分),然后再来描述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法国刑事政策的各个周期(第二部分)。

(一)刑事政策周期的特点

一个刑事政策周期具备三组特征:周期的构成要素(即赋予周期一定结构的要素)、周期的时间以及不同构成要素在周期时段内的关系。

1.周期的构成要素

周期的构成要素分为三类。

首先是一个周期内不同时段的犯罪状态。众所周知,衡量犯罪状态的是犯罪统计数据以及在拥有各种统计补充技术的情况下所使用的这些技术。如受害人调查、自述罪调查、犯罪代价评估和不安全感调查。

刑事政策周期的构成要素还包括刑事政策理论。但除非某个理论明确宣称自己是刑事政策理论且仅仅是刑事政策理论,刑事政策理论这个概念还很模糊。刑事政策理论不同于犯罪哲学,后者是对犯罪的理性思辨;刑事政策理论也不同于犯罪学理论,犯罪学理论的目的在于搞清楚犯罪状况,但不研究如何打击犯罪。而从另一方面看,刑事政策理论的规模和严谨度都不重要,但特别需要考察政府在人员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政治纲领本身,即便这些政治纲领持续的时间短或内容比较粗浅。

最后这一点便直接引出了刑事政策周期的第三个构成要素,即刑事政策法规和活动。如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刑事法律和法令、司法措施、警察活动、司法活动和监狱活动、预防犯罪的政策等等。第三个要素同前两个要素一样都是随时间延续的,这便是周期时间。

2.周期时间

刑事政策周期比较长,这容易使人联想到康德拉季耶夫提出的经济周期。该经济周期的创造者赋予该周期50年左右的时间,但刑事政策周期与此不同,它的期限即便是近似期限都无法确定:100年或50年,也许更多或更少。法国的犯罪统计数据虽然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统计数据之一,最早也只能上溯到1826年。因此,可供实证观察的期限过于短暂以至于无法进一步描述周期的期限。另外还需指出的是周期之间的界限也不太明显:有时旧周期的影响尚未结束时,新一轮周期已经通过刑事政策改革或实践开始了。

3.周期内不同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周期概念的最后一个特点就是前述三类周期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这个特点意义最重大因而也许最重要。犯罪状态的变化会影响刑事政策理论的变化,特别会影响政府刑事政策纲领的变化,而新的理论和纲领又会影响具体的刑事政策法规和活动。

这些变量之间的关系令人联想到数学中的函数。但由于还没有发现连接上述三类构成要素的时间规律,甚至该规律极有可能不存在,现在还远无法借助函数这个精确的工具来分析刑事政策。

在分析完刑事政策周期概念的一般特点的基础上,下文将力求准确地探究法国刑事政策所表现出的周期。

(二)法国刑事政策的周期

为刑事政策划分周期首先要依据作为周期构成要素的犯罪的演变。另外两个周期构成要素“理论”以及“刑事政策决策”虽然影响着或旨在影响犯罪的状态,但实际上都以犯罪的演变为先导。

上文已经提到过法国犯罪统计数据的诞生不早于1826年,因此对刑事政策周期的划分也自这一年始,尽管法国刑事政策的第一个周期很可能应该上溯至第一帝国彻底垮台之后及1815年第二次王朝复辟的时期。

本文论述所采用的数据来自于检察院对控告、检举和笔录进行统计所得的重罪和轻罪的数据,这些数据被记录在刑事司法管理机构的年度统计上,简称为检察院数据。从长期来看,这套统计数据的内容最协调,与犯罪真实状态的出人也最小。[6]昂立科·菲利(Enrico FERRI)在其《犯罪社会学》中描述19世纪的犯罪变化时采用的正是这套数据。[7]

1826-2007年的漫长历史中有两个短暂的时期可以不予讨论,这就是两次世界大战时期,在此期间战争极大地扰乱了犯罪率和犯罪结构。[8]况且1914-1918年一战期间缺乏一般性的统计;而1939-1945年二战期间一则缺乏1939年的统计数据,二则1940-1945年间的数据呈现出犯罪因战争而大幅增长的特征。[9]这种例外的犯罪增长一直持续到1950年二战初结束的年代,[10]因而1946-1950年这段时期也被排除出长周期的研究范围。

在明确上述范围后,1826-2007年就可以分为两个大的周期进行研究:首先是1826-1913年周期,其次是1919-2007年周期,其中第一个周期的最后阶段与第二个周期的初始阶段基本可以衔接上。

下文将介绍这两大周期的主要方面和重要时期。

1. 1826-1913年周期

(1)首先看犯罪状态的演变。第一个周期表现出的特点是:自1826年至漫长的19世纪彩[11]全部时期内犯罪的全面大幅增长以及性质的重大转变。昂立科·菲利在其《犯罪社会学》[12]中详述并分析了这一现象,他依据的是公诉机关对重罪和轻罪的统计数据。

从数量上看,检察院记录的重罪和轻罪数量呈持续增长,从1831年的110924件增长到1892年的531954件,[13]再到1912年的607886件,[14]这几乎是1831年的五倍半。即便考虑到许多反作用因素(如法国人口的增长、新罪名的出现、司法警察效率的提高等),19世纪犯罪的增长仍然是真实的、数量巨大的。

从质量上看,昂立科·菲利为了描述犯罪变化,在研究中既区分了重罪和轻罪也区分了侵犯人身罪和侵犯财产罪。在他研究的这一时期内,侵犯人身罪的数量还较为稳定,而侵犯财产罪则变化较大,如盗窃、欺诈、滥用他人信任。正是这些犯罪构成我们所看到的犯罪增长的主要原因。因此菲利按照当时实证主义认识论的论调,将这些变化称为从力量型犯罪过渡到诡诈型犯罪的“规律”。[15]

(2)其次是刑事政策理论。刑事政策理论本身也发生了深刻变化。

在19世纪前四分之三时期占统治地位的刑事政策是古典主义,有时也被称为新古典主义,[16]支持者有基佐(GUIZOT) 、罗西(ROSSI)和奥尔托兰(ORTOLAN)。古典主义的观点可以归结为著名的论断“既不超过公正的限度,又不超过需要的限度”( Ni plus qu itnest juste, ni plus quit nest utile):也就是说社会无权在公正的限度和需要的限度之外进行惩罚。通过公正概念来限制惩罚权,必然会肯定建立在自由意志和道义责任基础上的刑事责任,并赋予刑罚与犯罪严重程度相应的报应功能。而有用性概念的影响则在于通过刑罚令犯罪人改恶从善。

但是自1880年起,古典主义理论与实证主义刑事政策学派发生了激烈对抗。实证主义刑事政策学派伴随着一场真正的科学革命诞生,昂立科·菲利是该学派的集大成者和杰出代表。菲利注意到犯罪的大幅增长与19世纪刑事惩罚的持续自由化是同步的,因此提出用减少犯罪来代替减少刑罚。[17]菲利为此否认不符合行为决定论公设的、建立在自由意志基础上的道义责任,而主张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的惟一根据在于人类生活在社会之中。另外,菲利还建议取消他认为无效的古典主义刑罚,而代之以兼具惩罚性和预防性的社会防卫措施。最后,作为对改革实体刑法原则的补充,菲利还提出了一系列配套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建议(如取消无罪推定、特赦、大赦等)。[18]

这一理论变革在法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学家间都引起了重大讨论,其中一些最优秀的法学家试图调和实证主义的新主张和古典主义的原则。

其中最进步的言论出自1889年荷兰人冯·哈默尔(van HAMEL),比利时人阿道尔夫·普林斯(Adolphe PRINS)和德国人冯·李斯特(Von. LISZT)创立的国际刑法联盟。国际刑法联盟的宗旨是实用主义,即“不要试图破解自由意志和决定论这类哲学问题的秘密,要跟随经验行事,最出色的刑事政策体系是效果最好并且成功揭示现实的刑事政策体系”。[19]  19世纪末法国的刑事政策学说并不似国际刑法联盟这般激进,因为法国的学说既想保留自由意志原则和道义责任,同时也希望通过承认刑罚个人化的必要性和在惩罚措施之外创立预防措施来吸纳实证主义学派的有用结论。某些学者特将这些观点称为“新古典主义学派”,以区别于古典主义学派。[20]

(3)至于19世纪刑事政策的变化,它表现为通过了许多最重要的刑事法律。这一过程可以分为方向迥异的两大阶段:第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875年左右,其间自由主义思想勃兴,轻刑论兴盛;第二阶段受实证主义的启发重新回归至现实主义,试图按照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危险状态对刑事惩罚进行个人化的调整。

最初的自由化凸显了1810年刑法典的严厉性,这部刑法典深受贝卡里亚(BECCAR-IA)和边沁(BENTHAM)思想的影响。

这次自由化的主要手段便是重要的1832年4月28日法律,这部法律首次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其通过时正值七月王朝初期,七月王朝实行的是法国国王路易·菲利普统治下的君主立宪制。这部法律废除了施体刑,降低了其他一些刑罚的比率,扩大了减轻情节的适用范围,将某些重罪轻罪化,并建立了政治刑罚和普通法刑罚的二元刑罚体系,其中政治刑罚不及普通法刑罚严厉。[21]  1848年11月4日的宪法继续完善了刑罚改革,废除了对政治犯的死刑。

此后,三部重要的法律又推动了自由化的发展:1850年4月15日法律设立了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机构[农业教养院(colonies agricoles)],以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受到监狱恶习的感染,而此前未成年犯罪人一直是与成年犯罪人一道在监狱服刑的;1854年5月31日法律废除了褫夺公权(la mort civile) ;[22] 1863年5月13日法律再次将许多重罪轻罪化从而令法定刑宽缓化,这部法律有时被认为是对1810年刑法典的第二次修改。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是在第二帝国时期通过的,而第二帝国时期总体政策的特点却是独裁主义,这种独裁主义至少一直持续到1861年。

1875-1913年,刑事惩罚与前一时期相反,趋于严厉,似乎立法者终于开始估量60年来犯罪日益严重的趋势。事实上,1884年检察院统计的重罪和轻罪数已经达到432532件,是1831年的四倍(1831年只有110924件)。然而,这次重刑意识的苏醒却发生在从帝制过渡到共和制即经1875年诸宪法确认成立的第三共和国的时期。

这次严刑化表现为使刑罚与各种类型的犯罪人相适应,它受到实证主义学派思想的影响但同时保留了道义责任原则。其中有两项法律特别值得重视:一项是1885年5月27日法律,该法设立了惯犯、常习犯和职业犯流放制,通过将上述罪犯送往法国的海外省来消除犯罪;另一项法律是1891年5月26日法律,该法采取了两项重要措施来推进刑罚个人化:对初犯给予缓刑,加重对普通累犯的刑罚力度。有意思的是,这部法律的名称《减轻和加重刑罚法》看起来虽然有双向的意味,但起草者参议员贝朗热(Beranger)却认为该法的惟一目的是加强打击累犯,并针对惯犯或偶犯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采取不同的手段。

在根据犯罪人的危险状态调整刑罚的这股个人化潮流中,还通过了1912年7月22日法律,该法设立了少年法庭和监视自由,从而将未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和成年人的刑事制度区别开来,将未到刑事成年年龄的未成年人视为可改造的人,而刑事成年年龄已经被1906年4月12日法律从原先的16岁提高至现在的18岁。1912年7月22日法律也可以被视作是第二个刑事政策周期(1919-2007年)的最初表现。

2. 1919-2007年周期

(1)第二个周期持续了近一个世纪。同前一周期一样,第二个周期也存在两种现象:一是犯罪数量大幅提高,二是犯罪状态发生质变。

①首先从数量上看,这个周期最初的近50年间,犯罪状态相对较为稳定。1920年检察院统计的案件数量为604468件,到1938年,仍不过是672016件。二战后,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犯罪在5年内一直保持较为平稳的状态:1951年为849066件,1955年为976108件。但是自1956年起,犯罪的各项统计数字都急剧上升,增幅之大令人震惊:1956年为1000125件,到1981年达到16039148件。[23]此后犯罪数目仍持续增长,虽然从比例上看增幅不是很大,但绝对数字依然非常庞大,如1990年就达到17911000件。[24]如果从这一犯罪总量中减去移交给警察法院或者是公诉机关驻警察法院官员的案件量(也就是说仅构成违警罪的案件数量),犯罪的增长量仍然十分惊人。因为,检察院的统计中可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案件数在1919-1955年间还不足百万,而近30年来则一直在五、六百万上下徘徊。这样一来,看到检察院不予立案〔也称为归档不究(classement sanssuite )]的比率从1952年的69.85%上升到近期的80%左右也就不会感到奇怪了。

司法警察机关所统计的除违警罪之外的重罪和轻罪数也表现出同样的变化趋势:1955年只有604852件,而到1984年的30年间增长至3680453件,增长了600%还多。

此后,这项统计数字一直保持在三、四百万之间:1988年为3132694件,2002年为4113882件,2006年为3725588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1984年至2002-2007年间增长的百分比相对有限(1988-2002年增长了31%,1988-2007年增长了25%),但增长的绝对数字十分庞大:1988 -2002年间增加了981188件重罪和轻罪,1988-2007年间增加了592894件重罪和轻罪。

另外一组数据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犯罪数量在近20年间的变化,这就是1991年创建的衡量城市暴力的指标,[25]这个指标波动也非常大。总的来说,1992年的统计中只有105个问题地带和3018件城市暴力案件,到了2005年,就增至900个敏感地带和110206件城市暴力案件。即便剔除因指标和数据采集的逐渐完善而附增的效果,这一增量还是相当惊人的。

②城市暴力指标还反映出1919-2007年周期内犯罪质量上的改变。

在1919-1955年的相对稳定期,犯罪结构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侵犯财产罪约占犯罪总数的65%,侵犯人身罪占犯罪总数的30%左右,侵犯公共事物罪占犯罪总数的5-6%。但是由于汽车这一交通工具的发展而造成的过失杀人和伤害的数量剧增。

在1956-2003年的犯罪增长期中,犯罪总量中增长最迅猛的仍是盗窃、窝藏及其他侵财类犯罪,但有一些质量上的变化值得我们重视。

首先是暴力行为大增,这些暴力行为的形式各样,从家庭暴力一直到恐怖主义;另外是性犯罪(强奸、恋童癖等)[26]的增长。因此在最近的2002-2007年期间,故意侵害人身的暴力行为增长了13.9%,而同期警察机构统计的重罪和轻罪的总数下降了9.44%

其次,应该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总量中占越来越重要的比例。1955年是二战后犯罪量最低的一年,但自该年后,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1945年2月2日法令判决的未成年人数目大幅增长。被判决的未成年人在1955年仅有13775人,20年之后则达到58625人(1975年),30年之后到2005年则达到82556人,也就是说几乎是1955年的六倍。而在此期间,0-19岁的未成年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一直在下降,从1970年的33.2%降至2000年的25.6%。警察统计的刑事被告数印证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态势。1992年,未成年刑事被告仅占刑事被告总人数的13.88%,即98864人,而到2000年则占到20.3%,即170000人,到2006年占到21.58%,即201662人。[27]

另外,无论从质或量的角度考察,跨国犯罪的增长都值得我们重视。跨国犯罪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出现,被称为经济全球化的“黑暗面”。[28]

(2)理论上,新社会防卫运动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

①新社会防卫运动最先发端于比利时人阿道尔夫·普林斯的学说。普林斯1910年发表的题为《社会防卫和刑法的转变》的小册子总结了国际刑法联盟创立者的实用主义新观点,人们称之为最早期的社会防卫。二战前,意大利人菲利普·格拉马蒂卡(FelipoGRAMATICA)继承了“社会防卫”思想,他提出用“社会防卫法”来取代刑法,用反社会性概念来代替责任概念,取消刑罚,甚至取消法官而由专家代替,让一切活动的目的都服从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和改善[29]不过社会防卫运动最重要的、最活跃的代表人当属法国人马克·安塞尔。安塞尔是最高法院的庭长,他在法国[30]以及全世界坚持不懈地倡导和传播被他称为“新社会防卫运动”的思想。[31]

安塞尔之所以在“社会防卫”的名称前加上“新”字,就是为了反对格拉马蒂卡过激的社会防卫言论,并表明自己理论的独特性。

安塞尔反对格拉马蒂卡的观点,反对放弃传统的刑法,反对建立一个边界无限大、对个人自由和人权充满危险的“社会防卫法”。为了对抗刑法领域过分的法律教条主义,安塞尔建议实行“非法律化”,也就是说放弃古典主义刑法不切实际的假定[32]和推定,放弃复杂的纯抽象的辨别[33]。

马克·安塞尔积极倡导的是一种法律和道义的人道主义,这种人道主义将犯罪人的人格及其复归社会视为一切刑事政策的核心。安塞尔并没有因此放弃刑事责任概念,但他并未将刑事责任看作是刑事犯罪的特[34]以及判处报应刑的起点,而是将其视为所有社会责任教育行动的终点,这些社会责任教育借助于与各犯罪人人格相适应的社会防卫治理来实现。传统的刑罚因而被扬弃,取而代之的是由不同的再社会化治理构成的、随临床犯罪学发展而得以明确的“社会防卫措施”。

除了刑事实体法方面的这项重大革新之外,新社会防卫论还重新设计了符合其复归目标的刑事程序。这一新程序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程序中增加了对犯罪人人格的考察以及将刑事诉讼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被告人有罪性成立的阶段和在了解犯罪人人格的基础上确定复归措施的阶段。

②虽然新社会防卫运动统治刑事政策领域近40年之久,但其理论并非得到所有人的认同。20世纪60年代中期出现了一种调和古典刑法和新社会防卫论的倾向,被称为“新新古典主义”。[35]根据新新古典主义的观点,需要区分刑事判决的两项功能:刑事判决的确有追求犯罪人再适应社会的目的,但是刑事判决首先应该通过确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谴责其反社会的行为来惩罚犯罪人的过错。此后,又有一些更为严厉的理论简单否定了马克·安塞尔的理论,号召回归传统的刑罚,甚至强化刑罚。[36]

从政府的政党以及政党领袖表达的刑事政策观来看,右派与左派是不同的。右派政党虽从未真正赞同过马克·安塞尔的观点,[37]但长期持谨慎态度,似乎窘于反对左派刑事政策中的人性乐观主义。[38]而相反左派政党则深受新社会防卫论关于犯罪人及其治疗的主要观点以及马列主义经典学说的影响。马列主义的经典理论认为犯罪是资本主义的一种副产品,应该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到来而消亡。[39]。直到1997年,左派政府才开始批判所谓的“宽恕文化”,重推个人责任观,并真正开始关注人们对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担心,[40]此后,左派和右派针对安全问题竞相发表言论,右派以往的尴尬消除了,而左派虽努力调整,但在安全问题上仍很难协调力量与右派抗衡。[41]

(3)最后看刑事政策在1919-2007年周期内的演变。若忽视二战前、德国占领期间、二战结束初期数年间特殊形势下的立法,这段时期的演变可以分为两种差别甚大的趋势。

①第一种趋势可以被称为人道主义趋势。该趋势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8年)结束初期,当时犯罪状态相对较为稳定。这个趋势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1933年2月7日关于个人自由保障的法律,但这部法律的一些规定有些过激以至于迅速被修改。在新社会防卫运动的主要影响下,人道主义倾向在1945-1990年期间表现得较为明显,有些影响甚至一直延续到2000年。[42]

首先值得一提的法律是著名的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1945年2月2日法令。这部法令提出了未成年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以及相应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教育措施的原则。这些教育措施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即少年法庭宣布,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再教育的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少年法庭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权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宣布刑事判决:条件是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表明需要刑事判决。此后,1958年12月23日还通过了一项针对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的法令,该法令允许少年法官在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道德或教育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下令实施一些教育措施。这部法令连同1945年2月2日法令使未成年人犯罪脱离了普通刑法的管辖范围。[43]

此后,马克·安塞尔领导的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开始显现,大量改革得以推行,[44]如废除流放刑以及替代流放刑的刑事监护制度、在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增加人格调查、创建附考验的缓刑和公共利益劳动制度、实行社会—司法跟踪监督、半自由、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量刑等等。

预防犯罪方面采取的是社会预防措施。社会预防措施不仅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措施,[45]而且是由预防委员会推行的一般性措施,是社会党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倡导的更广范围的城市政策。[46]这些社会预防行动的思想基础是近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原因论:即法国70-80年代的经济和社会制度造就了法国的犯罪状况;一旦针对经济条件特别是失业问题、针对城市管理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城市管理采取社会经济措施,就应该可以稳定和减少犯罪。

②第二种趋势的思路则完全不同。这种趋势虽不否认1945-1995年期间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贡献,却倾向于从犯罪直接的现实状况入手研究犯罪现象,而不是研究那些不太肯定的遥远的犯罪成因,并倡导以实用现实主义为基础的政策。这种转变在1997-2007年的近十年间表现得特别明显。

不过此前,右派于1976-1977年后上台执政期间就率先意识到犯罪自1955-1960年以来的急剧增长,刑事政策当时就已经显现出转变的苗头。

因此,在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7年任期内,于1977年成立了一个“暴力、犯罪和违法行为研究委员会”,由当时司法领域的一位高官阿兰·佩尔菲特(AlainPEYREFITTE)主持。该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创举,其目的是将预防和惩罚结合起来:在预防方面,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及一些省级的违法和犯罪预防委员会;在加强对暴力的惩罚方面,通过了1981年2月2日《安全与自由法》。但是1981年5月上台的左派多数党及其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Frarpois MITTERAND)废止或修改了《安全与自由法》中最重要的一些惩罚性条款,并将各预防委员会变为社会预防政策的专有工具。令提出了未成年犯罪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以及相应地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教育措施的原则。这些教育措施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即少年法庭宣布,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再教育的需要随时进行修改。少年法庭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有权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宣布刑事判决:条件是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表明需要刑事判决。此后,1958年12月23日还通过了一项针对面临危险的未成年人的法令,该法令允许少年法官在未成年人的健康、安全、道德或教育受到危害的情况下下令实施一些教育措施。这部法令连同1945年2月2日法令使未成年人犯罪脱离了普通刑法的管辖范围。[43]

此后,马克·安塞尔领导的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影响开始显现,大量改革得以推行,[44]如废除流放刑以及替代流放刑的刑事监护制度、在普通法的刑事诉讼中增加人格调查、创建附考验的缓刑和公共利益劳动制度、实行社会—司法跟踪监督、半自由、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的人格量刑等等。

预防犯罪方面采取的是社会预防措施。社会预防措施不仅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措施,[45]而且是由预防委员会推行的一般性措施,是社会党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倡导的更广范围的城市政策。[46]这些社会预防行动的思想基础是近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原因论:即法国70-80年代的经济和社会制度造就了法国的犯罪状况;一旦针对经济条件特别是失业问题、针对城市管理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城市管理采取社会经济措施,就应该可以稳定和减少犯罪。

②第二种趋势的思路则完全不同。这种趋势虽不否认1945-1995年期间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贡献,却倾向于从犯罪直接的现实状况入手研究犯罪现象,而不是研究那些不太肯定的遥远的犯罪成因,并倡导以实用现实主义为基础的政策。这种转变在1997-2007年的近十年间表现得特别明显。

不过此前,右派于1976-1977年后上台执政期间就率先意识到犯罪自1955-1960年以来的急剧增长,刑事政策当时就已经显现出转变的苗头。

因此,在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的7年任期内,于1977年成立了一个“暴力、犯罪和违法行为研究委员会”,由当时司法领域的一位高官阿兰·佩尔菲特(AlainPEYREFITTE)主持。该委员会的研究成果包括两类不同性质的创举,其目的是将预防和惩罚结合起来:在预防方面,设立了一个国家级的及一些省级的违法和犯罪预防委员会;在加强对暴力的惩罚方面,通过了1981年2月2日《安全与自由法》。但是1981年5月上台的左派多数党及其总统弗朗索瓦·密特朗(Frarpois MITTERAND)废止或修改了《安全与自由法》中最重要的一些惩罚性条款,并将各预防委员会变为社会预防政策的专有工具。

(一)刑事政策因素分析:表象体系的重要性

1.形势因素和结构因素间的区别

我们参照传统的区分结构和形势的经济划分法,将刑事政策因素也分为结构因素和形势因素。结构因素的作用表现于中长期:这些因素如同某种载体引导着刑事政策在整个周期内的变化,因此又被称为“结构引导性因素”。形势因素的作用表现在短期:当出现违法行为剧增、以往不成问题或无足轻重的某种犯罪的局势突然恶化这样的危机时,刑事政策主体便会采取一些或严或宽的措施加强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如恐怖主义风潮、郊区骚乱以及一些转化为骚乱的示威游行等。由于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会采取一些打击措施以适应其必须面对的危机,因此这些因素又被称为“形势适应性因素”。

被形势左右的刑事政策的一般特点是出自对危机的客观感知,这种感知有的清晰有的模糊,有的完整有的残缺,但都受到现实的影响。在被形势左右的刑事政策中,思想体系没什么影响或者不太重要。但是长期的刑事政策也就是受结构主导的刑事政策却与此大不相同,下文就将分析受结构主导的刑事政策的特殊因素。

2.结构引导性因素的内容

人们习惯按照传统的社会历史模式来描述刑事政策因素,并声称某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取决于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和文化的状况。但是这种分析方法混淆了刑事政策因素和广义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因素,因而是不正确的。研究政治变量、经济变量、社会变量和文化变量(这类变量也包括刑事政策本身)与犯罪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重要联系是恰当的方法,但用这种方法研究刑事政策却是错误的。

因为刑事政策是属于象征性表象的一种现象,而不直接等同于构成现实的物或思想。刑事政策是刑事政策制定者和参与者对于犯罪状态、指导行动的方案以及落实行动的方式的表象。[52]这些政治社会性的表象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因素。

其他一些充实上述表象的现象应该被视作刑事政策的次要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刑事政策理论、犯罪现实状态。

因此在解析刑事政策的结构引导性因素时,总需区分如下不同层次的内容:

(1)决定刑事政策的首要因素,这就是在刑事政策制定者和参与者的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表象体系,既包括对犯罪状态的表象,也包括对打击犯罪策略的表象。

(2)在不同层次上充实表象体系内容的次要因素,包括犯罪的真实状态、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状况、刑事政策理论、总结过去和现在的经验得出的各种可行的刑事政策等。

所以,我们应该研究特定时期内最佳刑事政策的表象体系,以解释周期内刑事政策的变化。

(二)周期内部表象体系的变化

通过观察刑事政策周期内对犯罪状态及最佳的打击犯罪策略的表象体系,我们发现:表象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朝一定的方向演变(1);支配这种演变的是主体对现实的逐步认识(2)。

1.表象体系朝一定方向的演变

对周期内表象体系的研究显示:表象体系逐渐从空洞的理论回归至现实主义。本文所研究的两个周期都印证了这种向量式的演变。

首先在1826-1913年的第一个周期,可以看到19世纪的犯罪演变趋势最终表现为数量的急剧增长和质量的重大变化。[53]虽然政府的刑事政策在长达四分之三个世纪里受到自由主义的新古典学派的影响,但从1880年开始出现了转向,特别是创立了惯犯流放制,强化了对普通累犯的惩罚力度但对偶犯设立了普通缓刑。19世纪末法国刑事政策的严厉化一部分源于实证主义主要观点的影响。这一转变充分展现了19世纪如何从观念化极强的新古典主义观过渡到19世纪末现实的犯罪危害论。

1919-2007年的第二个周期内也可以观察到同样的现象。在从一战末持续到1955年的该周期的最初阶段,犯罪状态相对较为稳定,这很大程度上可能需归功于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新的刑事平衡机制。[54]在这种背景下逐渐形成一种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理论,并在长达数十年间占据了刑事思想的主流。这种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理论起源于二战前格拉马蒂卡主张的“社会防卫法”,经马克·安塞尔的新社会防卫运动被发扬光大[55]到第五共和国戴高乐执政初年,新社会防卫运动对实证立法的影响经历了低潮,其原因可能在于戴高乐将军的一位非常有影响力的司法部长笃信古典主义。但是这段低潮就像日食(或月食)一样短暂。自从1970年起,新社会防卫理论开始大放异彩并影响了众多立法改革,[56]如乔治·蓬皮杜(Georges POMPIDOU)总统任内(1969-1974年)的改革、瓦莱里·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任内(1974-1981年)的改革,[57]以及弗朗索瓦·密特朗总统的两届七年任期内(1981-1995年)[58]的改革特别是标志人物罗贝尔·巴丹戴尔(Robert BADINTER)倡导的改革。

但是在此期间,法国的犯罪量增加了五倍,司法警察机构统计的重罪和轻罪案件数从1955年的604852件发展到1984年的3680453件;另外从质的角度看,暴力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大幅增加。[59]因此我们毫不惊讶地看到法国近年来的刑事政策向现实主义的重大转变。[60]

不过还应指出,每个周期都并非自动地从观念主义向惩罚性现实主义过渡,它受到政府对现实的认识程度的影响。政府在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2.表象体系演变的特点

如果说必须看到刑事政策在各周期内从对最佳刑事政策的意识表象转变为对刑事政策的现实认识,这种转变的时间和幅度也都值得分析。

(1)首先看时间。在事实需要转变和人们主动意识到必需转变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时差,这一时差或长或短,但始终存在。

例如在第一个周期内,检察院统计的起诉、揭发和笔录的数目从1831年的110924件逐渐增多,到1846年超过200000件,1857年超过300000件,1881年超过400000件,1892年超过500000件。[61]然而直到1885年和1991年,现实主义才真正开始影响实证法。

同样,在1919-2007年的周期内,警察机关统计的重罪和轻罪数字也从1955年的604852件逐渐发展到1984年的超过3500000件。但直到1995年起,犯罪的严重局势才真正得到重视并导致刑事政策的彻底转向。这一转向开始只是渐进式的(1997-2002年的若斯潘政府期间),后来则更加明确(2002-2007年的右派政府期间)。

(2)至于转变的幅度,则不够彻底。

在19世纪末向现实主义回归的潮流中,通过了著名的1897年12月8日法律,从而首次向被告律师敞开了通向预审法官办公室的大门。该法具有明确的自由主义性质,以至于第二个刑事政策周期初始阶段通过的两部立意相似的法律都继承和发展了它的内容。这后两部法律拓宽了民事原告参与预审的渠道(1921年3月22日法律),普遍扩大了对个人自由的保障(1933年2月7日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法缓和了由国家议会多数派投票决定的现实主义措施可能造成的严厉后果。

现在,对现实主义惩罚措施的限制来源于更具强制力的规定:这就是得到法国宪法和国际法(特别是《欧洲人权公约》)承认的基本人权,这些基本人权具有高于国内法的效力。然而,这种限制性规定却导致出现一种新的现象:即为了符合这些限制性规定特别是宪法委员会合宪审查的要求而创造出一些迂回的手段,其中最典型的手段就是将原则变为简单的例外。

例如依据1945年2月2日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令,原则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只对其适用教育措施。不过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人人格所需时,少年法院可以例外地对13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宣告刑事处罚。但因未成年刑事责任减轻事由而降低刑事处罚的力度,其中对13 -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减轻刑事责任,对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减轻刑事责任。然而自从2002年9月9日法律实施以来,具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对其实施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社会对这类犯罪的处理或是采用教育措施,或是对10-18岁的未成年人施以“教育惩罚”,或是对13-18岁的未成年人判处刑罚但考虑其因年龄而享受的减轻刑事责任事由(刑法典122 -8条,出自2002年9月9日法律)。这样一来,原先的规定就发生了重大调整,有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代替了以往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所幸立法者还未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与刑罚完全挂钩,也未将教育措施式的惩罚原则变为与其相对立的刑罚式惩罚原则。由于人们担心全面转变会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不符合法国宪法,[62]上述措施还仅仅作为原则之例外存在。

但近期通过的加强打击成年和未成年累犯的2007年8月10日法律又改变了这种例外状况:该法确立了对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并为此设立了对重大犯罪的成年和未成年惯犯适用的最低刑。

不过宪法委员会[63]并不认为这种改变有违刑罚的必要性原则和个人化原则。宪法委员会认为新法的规定并未太违反宪法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的规定,因为新法允许审理法院不考虑未成年人的法定最低刑而对未成年人判处教育措施。至此,未成年人司法彻底改头换面,例外变成了原则,而原则成为例外。

结论

我们在上文试图解析法国两个世纪以来刑事政策的变化之后,自然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2007年仍停留在1919年以来的周期中吗?难道它不构成刚启动的新一轮刑事政策周期的初期?

初看这个问题,人们倾向于否定回答。因为2007年改革同此前的改革一样,其主要目的不都是为了加强刑事惩罚吗?2007年的改革中不是也提出过反犯罪的现实主义策略会在何时终结这样的问题吗?

但是在研究从第一周期(1826-1913年)至第二周期(1919-2007年)的过渡时,会发现这一过渡发生的背景是犯罪相对稳定的一段时期,[64]而且19世纪后四分之一时期法国在立法中积累的打击犯罪的现实主义经验(惯犯流放、对初犯适用普通缓刑、对普通累犯加重刑罚)在新周期初期也得以保留并延续了下来[65]。

有两个理由可以支持第三周期起始说。第一个理由是犯罪的变化。我们可以看到犯罪的状态相对较为稳定,[66]甚至近几年呈轻微下降趋势。[67]但这种下降只是前文提到的第二周期犯罪变化的一个阶段呢,还是作为新周期起点的一种确实的稳定状态呢?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理由能够反对新周期起始说。第二个理由也同样:立法上延续了近年来强化打击犯罪的改革措施也并不构成反对第三周期起始说的真正理由,因为前文所述的第二周期同样也延续了19世纪末就已经实施的刑罚改革。[68]

但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看到明显出现类似于19世纪上半期新古典主义的新刑事政策理论,更不必说类似于新社会防卫运动的新理论了。但这仅是表面问题,并不是真正的困难。

因为我们首先可以看到:在一个周期的初期和形成作为刑事政策初期思想基础的新理论之间一般都存在一定的时差。新古典主义理论直到1830年7月王朝才开始发挥影响便是一例。新社会防卫运动也是直到二战后才真正确立,而此时距离第二周期初年已过去了近25年。

其次我们可以认为,近几年来正在形成一个真正的、不言自明的刑事政策理论,这就是基本人权理论。基本人权理论的应用范围虽然大大超出了刑事领域,却构成了刑事领域的一些核心,如禁止使用死刑、废除酷刑和非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规定人类享有尊严权、个人自由权及受保护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除了拥有一般的刑事保障之外(特别是辩护权和公平审判权),还拥有一些特别的刑事保障:如罪刑法定、较旧法更严厉的刑事法律不可溯及既往、较旧法更轻缓的刑事法律可溯及既往、刑罚的必要性原则和罪刑适当原则、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享有安全的权利。这些规定构成一个不可触犯的边界,刑事政策可以在其界限内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开展行动,这就奠定了支撑21世纪初刑事政策理论的一块基石。如此一来,我们难道不能假设第三周期因此而启动吗?

【注释】[1]19世纪这方面的著作如J·奥尔托兰:《刑法要素》第1卷,1886年,第5版,n° 160:“在所有这一切中很容易识别出我们所经历的不同制度的技巧……只要以我国为例就可以确认这样一个历史事实:即所有的政治革命都会在刑事制度中产生反响,并在刑事制度中留下印迹。”20世纪这方面的著作如梅勒、维蒂:《刑法论》(第1卷),1997年,第7版,n°98和128。

[2] 2005年11月8日的1386和1387号法令下令执行1955年1月3日法律而实行紧急状态。

[3]前述法律的第13条规定对在紧急状态期间违反当局禁令者处2个月监禁和3750欧元罚金。

[4]康德拉季耶夫周期理论是考察资本主义经济中历时50-60年的周期性波动的理论,1925年由前苏联经济学家康德拉季耶夫在美国发表的《经济生活中的长波》一文中首先提出。—译者注

[5]严密科学(Sciences dures)这一俗语的意思是指自然科学和形式科学。—译者注

[6]但犯罪统计永远无法得出犯罪的真实状态,犯罪的真实状态是犯罪学的一大未知项。雷蒙·加桑:《犯罪学》,第6版,2007年,n°156。

[7]昂立科·菲利:《犯罪社会学》,第三版译本,1893年,2004年Dalloz出版社再版(雷蒙·加桑作新书介绍),第165-166页。

[8]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486及其后。

[9]1938年为672016件;1941年为1084052件;1945年为1235748件。

[10]  1946年为1152690件;1947年为1079917件;1948年为1021681件;1949年为993599件;1952年为900930件;1951年为849068件。

[11]历史学家习惯于以1914-1918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作为19世纪的终结。

[12]一直到此前为止,法国所使用的《犯罪社会学》都是根据1899年第4版意文原版译成的1905年法文版。现在法国有Dalloz出版社 2004年的再版(雷蒙·加桑作新书介绍),这次再版翻译的是1891年意文的第3版,该版由昂立科·菲利于1893年亲自翻译,由卡布里耶尔·塔尔德(Gabriel TARDE)审校。

[13]  1892年是菲利观察研究的最后三年中的一年。

[14]上述数字出自DAVIDO数据库:(1831年至1981年的犯罪统计》,法律和刑事机构社会学研究中心(CESDIP)出版社1989年版,n°51,第164-165页。其中表格部分的解释见51页及其后。

[15]菲利使用的“规律”一词符合当时在新兴社会学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严格的决定论。现在,人们已经放弃使用这个词语,而是使用一些更为灵活的分析性和综合性概念(因素、变量、过程等)。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s 118及119。

[16]这一理论的名称并不统一。某些学者称其为“新古典主义”以便与以贝卡里亚、边沁为代表的狭义的古典主义区别开来。见梅勒、维蒂:《刑法论》(第1卷),1997年,第7版,n°62;普拉德尔:《刑法总论》,n°100。

[17]第3版,前文已引,第12页。

[18]第3版,前文已引,第260-428页(实证主义的刑事责任理论)和429 - 574页(实践改革)。

[19]摘自P·布扎、J·皮纳泰尔:《刑法和犯罪学论》第一卷,1970年,第2版,n°49。

[20]  P,布扎,前文已引,n°46。

[21] J·普拉德尔:《刑法总论》,n°101和102。

[22] 1814年宪章已经废除了一般没收。

[23]根据DAVIDO数据库,第164-165页,最后有记载的年份是1981年。

[24]司法部:《司法统计年鉴》(1989-1990年),第106-107页。

[25]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154;5·罗谢:《骚乱的战栗》,2006年,第148-157页。

[26]但是我们不清楚究竟是这些犯罪的数目增加了,还是因为相关组织的活动及政府的预防犯罪宣传造成向当局告发这些犯罪的数目增加了。

[27]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s 432-1及465。

[28]雷蒙·加桑:同上,n°s 399及其后。

[29]1964年的一部名为《社会防卫原则》(巴黎,Cujas出版社)的法文译本概括介绍了格拉马蒂卡的观点。

[30]本文探讨法国的刑事政策,关注的主要是安塞尔在法国的影响。

[31]马克·安塞尔:《新社会防卫—一场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1954年,第1版;1966年,第2版;1981年,第3版。其理论的核心思想被浓缩进法国大学出版社(PUF)的系列丛书《我知道什么?》于1985年出版的名为《社会防卫》的一册书中。

[32]例如推定人人都知道法律以及共犯的转借的犯罪性。

[33]例如区分不能犯和未遂犯。

[34]除了对于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来说。

[35]  R·梅勒:“古典刑法与社会防卫的理论冲突”,载《刑事科学和比较刑法杂志》1964年,第725页。

[36]特别是J. C·苏瓦耶:《沉沦的司法》1982年;M. L·拉萨:《为了一种理性的反犯罪政策》,1983年。

[37]除了只言片语能让人得出相反的结论外,例如吉斯卡尔·德斯坦总统针对监狱曾经发表过如下结论:“监狱非他处,仅应是剥夺自由的场所。”但是这句话与其说是受到新社会防卫理论的影响还不如说是受到人权理论的影响。

[38]这种观点被某些批判人士称为“卢梭主义”,借指让·雅克·卢梭认为人性本善、是社会使人堕落的观点。

[39]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207

[40]维尔潘特市研讨会(1997年10月24-25日)论文集:《为自由公民创造一些安全的城市》,巴黎内政部。

[41]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756。

[42] 2000年6月15日法律强化了对无罪推定和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43]J·沙扎尔:“法国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与新社会防卫运动”,载《刑事科学和比较刑法杂志》1979年,第405页及其后。

[44]雷蒙·加桑:“社会防卫运动对当代法国刑法的影响”,载《致马克·安塞尔的合集》第2卷,1975年,第3页及其后;G·勒瓦瑟:“源于新社会防卫学派的近期的刑事改革”,载同上,第2卷,第35页及其后;J·韦兰:“1970年以来法国的社会防卫立法”,载《社会防卫手册》1978年,第39页及其后。

[45]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 885及其后。

[46]同上,n° 901及其后。

[47]同上,n° 25。

[48]雷蒙·加桑:“根据2002年7月17日法令推行的地方预防部署改革以及预防犯罪政策的演变”,载《监狱学和刑法杂志》2004年,第445-474页。

[49]雷蒙·加桑:《犯罪学》,前文已引,n°908-1。

[50]刑法典新122-8条。

[51]根据这一条款,除了当犯罪情节和犯罪人人格需要时宣告非监禁刑外,法院原则上应该宣告一项不带缓刑的监禁刑。

[52]社会表象一词最早处出现在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家涂尔干的一篇名为《个体表象和集体表象》的论文中,20世纪60年代,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墨斯科维奇(Serge MOSCOVICI)引入这一概念、并加以扩充,把社会表象定义为“拥有自身的文化含义并且独立于个体经验之外而持续存在的各种预想、形象和价值所组成的知识体系”。这一理论认为我们所做和所想的一切都是某一表象体系的结果,人们所感知的现实只是对现实的表象,因此在客观现实与依据现实的表象作出的政治纲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简单说,社会表象就是人们用来对周围的事物,事件以及目标作出反应的一系列定义性的短语或形象,它是人们用来了解周围事物的工具。如“艾滋病是同性恋的瘟疫,旅游业是破坏文化的秃鹫”就是典型的表象理论。社会表象理论是围绕着社会表象这一概念发展起来的。墨斯科维奇在研究中发现这样三个事实:(1)很显然的事情,我们不一定看得见;(2)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有时只是我们的错觉;(3)我们对于知觉对象(刺激物)的反应,有赖于自身所处的社群对此物的定义。因此,我们所看到的事物,不论是能见度、事实感,还是对事实的定义其实都受到了社会表象的影响,这也成为社会表象理论的一个基本观点。社会表象理论者认为,人们就是利用自己以往的经验和知识作为参照物去了解和熟悉新鲜事物的。这些社会表象将人们有关社会和政治的态度具体化和形象化,同时也影响着个体和群体看待世界的方式。因此在客观现实与依据现实的表象作出的政治纲领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应天煜:“浅议社会表象理论在旅游学研究中的应用”,载《旅游学刊》第19卷,2004年第1期。—译者注

[53]同上,n°13和n°14。

[54]同上,n°20。

[55]同上,n°24-25。

[56] G·勒瓦瑟:“源于新社会防卫学派的近期的刑事改革”,载《法律思想的新表现:致马克·安塞尔的合集》第2卷,Pedone出版社1975年,第35 -61页;雷蒙·加桑:前文已引,第13页及其后;J·韦兰:“1970年以来法国的社会防卫立法”,载《社会防卫手册》1978年,第39页及其后。

[57]除了前文n°29( supra n° 29)所述情况以外。

[58]同样除了前文n°29 (supra n° 29)所述情况以外。

[59]同上,n。 23。

[60]同上,n° 30。

[61]见法律和刑事机构社会学研究中心:《1831年至1981年的犯罪统计数据》, DAVIDO数据库,一般统计,第164页。

[62]雷蒙·加桑:“是否应该修改1945年2月2日‘未成年犯罪人法令’?”,载《当代刑事科学问题》第16卷,2003年,艾克斯-马赛大学出版社,第43页及其后,数字标题n°40 -44。

[63]  2007年8月9日,n° 2007-554,宪法委员会判决。

[64]检察院1912年共统计有607886件重罪和轻罪案件,1920年有604468件,1951年有849066件。

[65]流放刑直到1970年才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不再作为消灭措施的刑事监护,而刑事监护后来又被1981年2月2日法律废除。

[66]  1984-2006年,警察登记的显性犯罪数一直保持在三百五十万至四百万件重罪和轻罪案件(1984年3681453件;2002年4113882件;2006年3725588件)。

[67]从2002至2006年。

[68]我们应该记得流放刑这种消灭式的刑罚直到1970年才被废除。

上一条:意大利刑事诉讼程序与公诉改革之回顾 下一条:法国刑事程序无效理论研究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