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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违法诱惑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研究 |
作者:万毅(四川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律科学》2010年第4期 【摘要】对于诱惑侦查而言,“机会引诱”因本为合法之侦查取证行为,故其所获证据当为合法,可作为法庭审判定案之根据;但“犯意引诱”作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一旦成立,则应当排除其所获之全案证据。违法诱惑侦查,系国家制造犯罪,已经逾越侦查犯罪之必要程度、违反宪法对于基本人权之保障、对于公共利益之维护并无意义,因其在性质上已经属于极端严重 |
Time:201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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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涛:民事诉讼中的疏明责任初探 |
一、问题的提出 先看一案例: 甲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上法庭,主张对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和法定的交房条件,构成迟延交房,起诉要求对方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中,甲某主张对方交付房屋的空气质量不合格,并向法院提供某公司出具的空气质量鉴定报告,其中载明经现场密闭24小时监测,房屋内有害气体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空气质量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理由 |
Time:200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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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静 程春华:论法官对证据行使的释明权及其约束机制——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 |
与当事人有证明的责任相对应的是法官释明权的行使[1]。所谓释明权(又称阐明权[2]),是指大陆法系国家法院为了使诉讼关系明了,就事实上及法律上的事项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3]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称之为“当事者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交错”[4]。因此,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问题,是具有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紧密结合的问题,这种紧密结合尤其表现在证据领域之中。 一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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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一般特质看我国涉外仲裁证据制度的完善 |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作为商事仲裁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不仅蕴涵着丰富而复杂理论,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仅仅从证据学的角度探讨商事仲裁证据规范本身的内容是不够的,应从国际商事仲裁自身的性质出发,尤其关注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与诉讼证据制度的不同特点,对于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究。基于立法的缺失及理论研究的匮乏,我国涉外商事仲裁证据制度历来存在着诉讼化倾向。因此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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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 ? 魏根特:刑事讯问程序中被嫌疑人自主权的保护(上) |
一、导论:刑事程序中被嫌疑人的地位 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要在刑事程序中经受考验。虽然没有人怀疑:如果一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责难,尽管如此,他仍然保有其人的尊严受保障的权利、个体的人格发展的权利和自主决定的权利;但是,在刑事程序的具体实践中,公民和国家之间对立利益的相互碰撞是如此之频繁和激烈,以至于把被嫌疑人看做是同样享有权利的一般公民而不是看作纯粹的信息源,对于负责查明案件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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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 ? 魏根特:刑事讯问程序中被嫌疑人自主权的保护(下) |
三、法律上保护侦讯时被嫌疑人自主权利的防护性措施 上述意义上的被嫌疑人自主决定的自由,在警察侦讯的严厉气氛中(21) 需要一种特别的保护。必要的法律上的防护性措施(Vorkehrungen),德国现行法上已做了部分规定,我想在下面作一概述。 (一)被嫌疑人的沉默权 被嫌疑人供述或者沉默的自由,应该说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地承认。虽然,《德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36条第1款第2项规定,任何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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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上) |
证据制度是当下备受我国民诉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关注的问题。然而,对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是不平衡的,人们将注意力集中在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自由心证这些宏观层面的问题上,对各类具体证据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这方面的成果即便有,也都集中在鉴定制度、证人证言这些热门话题上。对当事人陈述这类证据,就很少有人问津。[1] 当事人陈述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多少研究价值或者虽然有研究价值但已经研究得很充分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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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春华: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以民事诉讼为考察范围 |
自由心证为大陆法系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判断原则,而自由裁量也涉及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所具有的自由选择的权力。自由心证主要依靠法官的主观意识与经验知识来对事实“碎片”进行必要的挑选与组合以最终确定民事纠纷事实的过程。自由裁量主义促进司法的能动主义,[1]为更能使裁判结果趋向于实质真实,[2]法官应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分配与平衡正义。[3]因此,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是诉讼中极其重要的两个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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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当事人陈述:比较、借鉴与重构(下) |
二、当事人陈述的比较研究 (一)证据性当事人陈述的界定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当事人陈述的诉讼意义和法律效果具有多样性,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陈述都具有证据意义,因此在把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规定之前,首先需要对各种不同的陈述进行区分和辨析。 事实性陈述与非事实性陈述。如果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诉讼的有关问题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种陈述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 |
Time:200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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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权: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论纲 |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发展和繁荣我国的证据法学,都离不开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在当前对我国证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存在诸多分歧的情况下,深入研究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无疑显得更为迫切和必要。本文试图在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含义和特征进行科学界定的基础上,借鉴和吸收理论界关于证据法学理论基础诸家学说之优点,对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之建构作一尝试性的探讨。 一、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含义 |
Time:2009-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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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毅 林喜芬 何永军: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线索的分析 |
一、问题的导出:威格莫尔与豪尔之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具有侦查权的执法主体因收集证据的手段或执法方式违反宪法或法律的规定,侵犯到公民宪法权利或法定权利,从而导致所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所采纳的证据规则。由于它涉及“事实维度的实体真实”与“价值维度的程序正义”之权衡,因而自其在美国发端之日起就从未停止过争论和对它的驳难,如美国知名刑事诉讼法学家唐纳德.吉普斯教授所言,“在美国 |
Time:200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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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吉敏:非法证据独立排除程序研究 |
非法证据独立排除程序的基本内涵是:非法证据应该通过独立于正式审理程序的听证程序予以排除,目的在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同时,还要从实际效果上真正防止非法证据对实体裁判者发生任何影响。本文试图对此进行探讨,期望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重视,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加完善合理。 一、非法证据独立排除程序的提出 (一)非法证据同一排除程序 这里以江西省某市法院审理的吉某受贿案为例,分析确立非法证据 |
Time:200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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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莉:自由裁量论研究——以德沃金自然法学和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中的自由裁量论为视角 |
引言 法律与道德作为调整人类行为的两大社会规范体系,一直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也始终是西方法哲学史上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问题不同的理论选择,也恰恰是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分野所在。自然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一种必然或天然联系的关系。而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有许多 |
Time:2009-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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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雄涛:证据定谳:明清诉讼的事实之维 |
诉讼在中国古代有一种称谓,叫做“对簿公堂”。所谓“簿”者,证据也,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并且,像《疑狱集》、《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这些早期的讼案汇编都是在表现案情的辨明和证据的运用,法律上的裁断反而是其次。可见,证据是中国古代诉讼的核心要素。遗憾的是,学界在探讨中国古代诉讼时,动辄冠以“调处”、“擅断”之名,或是用儒家伦理加以打发,完全忽略了证据事实对诉讼的重要作用。本文将探讨各类 |
Time:200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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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喜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模式 |
刑事诉讼是一个多元价值、多种权利和多重法益竞逐、博弈的天然场域。作为一种旨在追诉犯罪的制度机制,刑事诉讼制度不仅担负着在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基本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的制度使命,还时刻面对着惩治凶恶、保护无辜,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公共利益、个体私权,公平正义、效益效率,实体真实、程序公平、法之安定性等诸多利益的竞合与取舍。也由此,旨在平衡各种价值、法益、利益的方法论—“利益权衡”逐渐成为学理界与实务 |
Time:200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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