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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信会:证明妨碍推定的法理基础及其适用条件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6年1月6日 证明妨碍推定的法理基础 关于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在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有经验法则说、协力义务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损害赔偿请求权说,本课题经过研究认为,存在争议的根本原因是没有认真的研究证明妨碍推定法理基础与证明妨碍法理基础之间的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把具体证明妨碍措施适用的条件或者基础作为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为此,在研究证明妨碍推定的法理基础时必须区分其
Time:2016-06-27

毕玉谦:辨识与解析: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定位的经纬范畴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2期 一、引论      当前,理论界或实务界对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理解与定位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认识。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22条第3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79条规定不相契合,即“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
Time:2016-10-10

雷运龙:民事强制执行之基本定位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9月7日第二版       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对民事强制执行(以下简称强制执行或执行)定位不准,导致执行程序过于臃肿,执行效率难以彰显。为破解执行难,需要正本清源,对强制执行进行精准定位。 一、强制执行是公力救济而非私力救济       强制执行特指公家的强制(公力救济),而非私人的强制(私力救济)。这里的“公家”,特指国家这一最大
Time:2017-02-16

李浩:“直接证据”真的不存在吗?
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我国证据理论公认的一种分类。各种版本的诉讼法、证据法教科书几乎也都是采用了这一分类,理论界对这一分类一直也深信不疑,直到《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发表了纪格非教授的文章《“直接证据”真的存在吗?——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标准的再思考》(以下简称《真的存在吗?》)。从该文章的标题可以看出纪教授是要说明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直接证据,以能否单独证明待证事实作为区分直接
Time:2017-12-07

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程序构建
文章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2期 【摘要】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主体范围由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扩张的主观范围决定,一般应当包括生效法律文书没有载明的五种主体。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程序应当依申请而启动,执行机关不得依职权启动该程序,债务人也不得申请变更或者追加其他主体为执行债务人。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变化事由,应当通过言词辩论的方式,由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应当完善执行当事人变化的事后救济机制
Time:2011-07-25

陈杭平:论程序性裁量权及其规制——民事审判改革第三波的基本目标
文章来源:《当代法学》2011年第5期 [摘要]我国民事审判程序具有“非正式性”的显著特征,标志之一是一审法官拥有广泛而基本不受限制的程序性裁量权。裁量权具有多种司法功能,但也容易被滥用。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大量“隐而不显”的程序裁量权,需要通过一定司法技术才能加以识别。为防止程序裁量权被滥用,必须建立有效的上诉审查制度。该项制度牵涉到诉讼效率、审级关系、审判信息、审理期限等因素,需要平衡彼此
Time:2011-11-11

王亚新: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摘要】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
Time:2011-11-23

傅郁林:确立司法最终救济之道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4日     为合理配置司法权限和司法资源,理顺民事诉讼各方之间的关系,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标,民诉法修改中应该体现“四分”理念——权力分界、职能分层、案件分流、程序分类。在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中,要划定当事人诉权与法官审判权的界限,继续改变法官在民事诉讼关系中的支配地位,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及其处分权和辩论权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形成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
Time:2011-11-28

刘敏:论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   【摘要】各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普遍趋势是:一方面以保障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为最高理念,另一方面鼓励当事人使用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符合民事司法改革的要求。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上存在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值得我国借鉴。我国现行的诉讼前置程序尚存在一些缺陷,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我国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应当遵循程序相称原理、系争外
Time:2012-02-17

王亚新:诉调对接和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0年第6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或其体系化是当前着力推进的司法改革目标之一。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经司法程序审查,对其效力进行确认或者解决有关的争议,则构成了如何使诉讼和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能够顺利对接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8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部
Time:2012-02-17

汤维建:“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
      文章来源:《法学家》2011年第6期    【摘要】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这是一大亮点。实践证明,此规定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保障、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争抢管辖等乱象,是价值的。现在理论上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成本过高论”、“诉权滥用论”以及“形式标准不符论”等等,都是
Time:2012-03-23

李浩: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7日   探究先行调解性质的必要性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制度做了多处修订,其中引人瞩目的一处是增设了先行调解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先行调解的创设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增添了一种新类型的调解,体现了立法与司法中“调解
Time:2012-12-13

齐树洁:公益诉讼与适格当事人之扩张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10月11日     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的非实体利害关系人具有为公共利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就表明我国立法已经承认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扩张,其意义十分重大。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社会普遍
Time:2012-12-13

曹建明:全面正确理解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2年12月7日     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件大事,也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修改后民诉法对于进一步促进民事司法的公正与高效,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公民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深入
Time:2012-12-13

赵泽君: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合理性基础及其建构
【摘要】通过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充实审前程序已成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不约而同的选择。这不仅是民事诉讼历史演进的结果,而且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和哲学基础。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尚付阙如的现状,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事诉讼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应在建构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时应从争点整理的主体、客体、范围、时间、地点以及方法和结果几个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兼顾我国法律体系,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 【关键词
Time: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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