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人
王新清

 

王新清,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曾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校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党委副书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院长(正局长级)。

重要科研奖项及学术兼职:

兼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华通讯社法律顾问。

1995年12月获得“宝钢教育奖”,1997年 获得“北京市青年优秀教师”,2000年12月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2002年9月获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005年9月获得北京市教学成果二等奖,2006年,本人主编的《刑事诉讼法》(远程教育教材)教材获得北京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主要学术观点:

王新清学术研究涉及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律师学和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他对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特别行政区刑事管辖权、特殊地区刑事管辖权(如台湾)作过系统的研究。提出了特别行政区的刑事管辖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授予给它们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组成部分。解决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司法机关案件管辖的冲突,不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只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方式。

对于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他主张要在我国现行政体的框架内进行。改革要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不能否定现行的政体,破坏宪法。他认为认真落实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制”,把政府、法院、检察院放在平行的国家权力平台上,就可以实现权力的制衡,较好地解决“行政权力过于强大”、“审判不独立”、“法律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司法改革要处理好“政体与司法体制”、“合法性和合理性”、“国际化和本土化”、“精英话语和民众诉求”、“整体规划与局部推进”等关系。

在选择什么样的诉讼模式问题上,王新清教授认为,解决这个问题不能只在诉讼法的范围内思考问题,必须跳出诉讼法的领域,把视野放到一个广阔的空间。要研究国民的经济收入、受教育水平以及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诉讼文化。因为不同的诉讼模式需要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需要国民具备较高的经济收入水平和较多的受教育年限,需要数量多、能力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律师队伍。如果社会不具备这些条件,强制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将置诉讼案件当事人于“水深火热”的境地。如果一个社会诉讼文化注重“实体公正”而不认同“程序公正”的话,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难以立足。 

王新清教授认为,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及其不均衡,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差别很大,建设现代法治的基础并不稳固,所以,中国法治建设的路径不能照搬西方,应当坚持自己的特色。中国的法治建设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法治建设要伴随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而行,不能脱离经济文化提供的条件而单兵独进。

王新清教授认为,法学家群体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法学家要引领国家的法治建设。他主编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首次把法律学者的职业道德纳入法律职业道德的范畴。他认为,法学家要有高尚的品德,要勇敢地承担起传承、传播、创造优秀法律文化的使命。法学家应该视法律和规则为生命,不能说一套做一套,应当身体力行法治的精神和规则的意识。法学家要遵循规律,勇于追求真理,不随波逐流、人云亦云;法学家要具有实事求是和严谨的学风,不能追逐名利,哗众取宠。王新清教授认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中国的法学家应当开始着手建立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在法学研究领域创造更多的“知识产权”,不应当亦步亦趋地跟着西方。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
10/21/2020 -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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