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人
常怡

 

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31年1月5日生,山西省沁水县人。1947年参加工作,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至1951年8月任山西省沁水县龙渠村小学教员,太岳行政公署民政处干部科干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事处科员1951年9月至1955年8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1955年9月至1956年10月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1956年11月至1960年11月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研究生院攻读民事诉讼法专业副博士学位,1960年11月获得法学副博士学位, 1961年8月至今在西南政法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和教授及博士生导师,曾任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副处级)、支部书记和支委,兼任第三届中国法学会理事,第一届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委员,第一、二、三届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现兼任第四届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顾问,第一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委员,第一届重庆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汕头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常怡教授自1956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事业,讲授本科生。函授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民事诉讼法课程和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民事诉讼法与仲裁课程等。

重要科研奖项及学术兼职:

常怡教授曾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奖励,其中有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司法部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和优秀教材二等奖、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四川省教学研究成果一等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学校特等奖和优秀教材一等奖,1982年获得政府特殊津贴, 1991年被评为重庆市优秀教师 。

主要学术观点:

(一)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规律,以及它与相邻学科相联系相区别的规律(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和方法的研究回顾与展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二)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3页)。
  (三)认为民事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见常怡《民事诉讼法学》(第二、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999年版)。
  (四)认为民事程序有独立的价值(见《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
  (五)认为我国应实行法官审判独立,只服从法律(见《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载《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1999年11月)。
  (六)认为民事执行应由执行标的物所在地和执行行为所在地法院管辖,建立申请执行期限与民法诉讼时效相一致(见《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97-106页)。

主要学术成果:

1982年国家颁布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为教学的需要,常怡教授主编了《民事诉讼法教程》(重庆出版社,1992年12月出版)和柴发邦为主编,他和江伟、曾昭度为副主编的全国统编教材:《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出版)。
  随后几年,常怡教授除忙于本科生教学和硕士生研究教学外,主编了:《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中国调解制度》(重庆出版社,1990年5月出版),《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0年11月出版,又于1993年4月修订出版),《告诉申诉的理论与实务》(重庆出版社,1992年出版),《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1996年第2版、1999年第3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长春出版社,1991年出版),主持司法部98年科研立项《诉讼法文献索引及全文数据库》(北京博利群电子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制作,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10月)。同时,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法律评论》等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代表论文有:《民事程序价值之管见》,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1999年全文复印;《民事强制执行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第97-106页; 《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载《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1999年11月。

最后一次更新时间:
10/21/2020 -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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