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论文摘要
[ 王志英 论文 ]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分析了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然后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对再审程序的规定,分析研究了我国再审程序存在的种种缺陷,最后对我国再审程序重构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论部分,共分四章:
第一章,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本章详细论述了再审程序的四大理论基础:民事诉讼中的“三权”分立与制衡、诉讼效益原则、处分原则、既判力理论,以此为分析再审程序的缺陷和重构作铺垫。
第二章,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再审程序。本章考察了大陆法系中德、奥、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中的再审程序。通过分析比较可见,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均为当事人,其再审事由具体而明确,提起再审程序的期间较短,重构我国再审程序时可作为借鉴。
第三章,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再审程序程序之缺陷。本章分析了我国现行民诉法中再审程序存在的种种缺陷:立法指导思想偏颇,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法理,再审无次数限制,审级不合理,再审事由不合理。指出由于上述缺陷影响了我国再审程序作用的发挥,再审程序的重构势在必行。
第四章,我国再审程序的重构。本章在分析我国再审程序缺陷的基础上,对我国再审程序的重构提出了设想。首先是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指出我国民诉法第16章的名称应改为“再审程序”,以正视听;其次,论述了指导思想应由“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转变为“纠正错误判决与保持生效裁判稳定,兼顾诉讼效益”的指导思想;第三,论述了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以当事人为主,涉及侵犯社会公益的案件时,检察院可以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第四,论述了再审过的案件不应再审,以利于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和节约诉讼成本。最后建议再审事由应明确化以利于掌握。
[孙颖颖 论文]
内 容 提 要
诉讼第三人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旨在解决多面纷争,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外国诉讼第三人立法的介绍,与我国进行比照,吸收、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并针对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建、完善意见,重新构筑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文章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三章进行论述:
第一章,诉讼第三人制度概述。该章分两部分阐明。第一部分为外国法介绍,主要对法、日、美三国的诉讼第三人立法进行了论述,分析三国诉讼第三人类型及其内容,为我国的借鉴、引进打下伏笔。第二部分为我国诉讼第三人制度概况,该部分阐明了我国现行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并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我国诉讼第三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另一类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二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章分五部分阐明。第一部分阐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分别从“请求权”的含义、“独立”的含义以及独立请求权与本诉诉讼标的的牵连性三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在更深层次上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以填补我国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在这方面的空白。第二部分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根据,即对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并借鉴日本立法经验,增设了一种新的独立参加人,即诈害防止参加人,并对其参诉根据防止诈害诉讼进行了论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诈害防止参加人同属独立参加人,其在诉讼结构、诉讼地位、具体程序等方面基本相同,区别主要是参诉根据。第三部分分析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后的诉讼结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后,诉讼结构由双方对抗的传统诉讼结构变成三面对抗的特殊诉讼结构,准适用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相互关系的规定。第四部分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进行了比较区别,以解决实务中认定不清、作法不一等问题。第五部分阐述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有关程序问题,如管辖、参诉时间等。
第三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章分四部分阐明。第一部分介绍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立法、理论和实践现状,指出其立法缺陷、理论分歧和实务中的问题。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诉讼第三人制度中争议最多的一种第三人类型。第二部分阐明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根据,即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对“利害关系”的含义及种类进行了明确界定。第三部分阐析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建议取消法院通知参加方式,而将申请参加方式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的唯一方式,并借鉴美、法立法经验,创设了一种新的第三人参诉方式,即引入第三方被告方式,所引入的第三方被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质的区别,但二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渊源,其参诉根据相同,并且在一定情形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转变为第三方被告。第四部分论述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其不是真正的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特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诉讼地位具有依附性和独立性。而第三方被告的诉讼地位则是当事人,并且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享有被告的诉讼权利,承担被告的诉讼义务。
[胡秋明 论文]
内 容 提 要
审前程序改革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重要课题,它牵涉到了系列重要的诉讼理论问题,也对诉讼构造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审前程序存在的弊端和改革中出现的失误,通过评介西方五国审前程序的现状及历史沿革,力图找出一种适合于我国需要的,较为科学的审前程序。全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论组成。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首先明确提出了审前程序的实质性概念,阐述了这一概念的特征。而后,以此为参照系,介绍了我国现行审前程序的立法状况和司法实践,并分析了特点及缺陷。再紧接着介绍“一步到庭”的改革探索和它的失误。由上述分析得出结论,我们必须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完备的审前程序,完成这一任务,需要从评介西方主要国家的相应制度入手。
第二部分 较完整地介绍了美、英、法、德、日西方五国的现行审前程序,并穿插介绍其审前程序的历史沿革及立法背景。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了上述五国审前程序的共同特点和相同精神实质,总结出了审前制度发展的两大趋势。
第三部分 先引入了诉讼目的多元论、程序保障论、诉讼行为论、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说等新的诉讼理念,作为探讨我国审前程序改革途径的立论基础。进而,对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目标、方向和具体任务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最终,构建出了笔者认为较为理想的审前程序。
第四部分 审前程序改革需要相关制度的改革来予以配合,也为相关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契机。这主要包括:缺席审判制度、调解制度和二审、再审制度等。文章在结尾部分对这些制度的改革逐一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探讨,但仍围绕着审前程序改革这一中心,以期对审前程序改革的构想更为丰满一些。
[马呈波 论文]
内 容 提 要
出于对我国执行现状的忧虑,本文从制约执行权和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研究了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问题,以期对我国执行难和执行乱的解决有所裨益。除前言、结论外,全文分四个部分对此展开讨论:
第一部分简要说明了强制执行及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念及意义,指出执行救济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制约执行权,防止因执行权的滥用或怠于行使而损害私权,从而保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我国现行救济制度。首先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学理见解及司法实践出发,再现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全貌。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没有规定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也没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实体上的救济措施,仅有的执行异议规定也不明确、不合理。最后还分析了现有救济制度的形成原因。
第三部分对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基于大陆法系已在我国扎根、发展的考虑,选择了德国、日本、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作为考察对象,全面介绍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执行救济的法律规定,并且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异议之诉制度进行批评。指出了对异议之诉不能采形成诉讼说,而只有给付之诉说才能解决重复起诉问题,解释异议之诉裁判的执行力。
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指出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救济请求,执行法院应用裁定处理,且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不应受理而受理的裁定、终结执行的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等应允许上诉。并结合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异议之诉和是否许可执行之诉进行批判的吸收,以建立有自己特色的执行救济制度。
[黄海涛 论文]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之研究——从调解与审判权分离出发
本文以法院调解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调解与审判权分离的主张,并由此出发,通过对法院调解的概念、性质和特点的论述,指出在调解是审判行为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我国现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指导原则问题,并对目前学界关于调解制度改革研究中的一些观点提出自己的浅见。
正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分历史和现状两大主题,首先,文章回顾我国法院调解的发展历史,追述自秦汉以来我国法院调解的历史进程并分析我国历史上调解盛行的原因,共分三个阶段,即古代的官府调解、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院调解、建国后的法院调解;随后,笔者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规范组成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第二章是本文的立论的基础,该章主要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一些基本问题,包括其概念、性质、特点等,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立论的前提即:调解与审判权分离,走出调解是审判权行使方式的认识误区。由此前提出发,笔者对法院调解指导原则的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认为:1、自愿原则是调解的基础;2、合法原则是调解的限制;3、真实原则不应作为调解的指导原则。
第三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笔者从前一章的结论出发,分析目前我国民诉法学界对调解的实践问题及其原因和对策研究的现状,对目前我国学界存在的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一些观点和设想提出自己的看法。该章首先对调解的存废,即调解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对学界关于法院调解的一些观点提出质疑,如调解不适合市场经济,调解诱发违法行为,调解不利于权利保护,调解与法院严格执法间存在矛盾,调解不符合现代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随后,文章从调解中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出发,对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观点,对学界普遍存在的调审分离、诉前调解和调审分立、诉外调解的观点提出质疑,主要论述了如何界定法官在调解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的调解偏好对调解有无不利影响,调解中的强制性契机和当事人合意的虚化与纯化问题,法院调解制度与外国诉讼和解制度的比较及借鉴及“和解代替论”的合理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