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标题:证据相关性研究
作者姓名:俞亮
导师姓名:卞建林
完成时间:2005年4月
论文创新点:
1、提出证据的概念应当放在不同诉讼阶段来理解,证据在不同阶段的属性并不相同,只有相关性是证据在任何阶段都应当具备的属性。
2、为证据相关性的判断提供了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即以逻辑和经验的方法,对证明链条中的三段论形式和大前提的可信性进行判断,从而使相关性的判断符合理性证明的要求,并且有助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对法官权力的约束。该标准的提出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相关性研究在理论与实践方面严重脱节的弊端。
3、设想在我国的证据法中引进实质性(materiality)这个概念。实质性概念的引入既有助于推动我国的司法制度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转变,而且也有助于解答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程序性违法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这一问题的解答,因为有关其他证据可采性的事实实际上就是庭审当中的初步事实,理应属于证明对象。
4、明确提出我国应当确立一些具体类型证据的相关性规则,以解决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品格证据、类似事件证据等证据是否应当排除的做法极不统一的问题。
5、借鉴国外在证据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即多学科因素对证据立法的影响。尤其在品格证据规则的内容设计上,心理学、哲学、社会学、女权主义、被害人学的研究成果都非常重要。而我国以单纯的法学背景进行讨论和制度设计,难免会有一定的局限。
6、强调证据法中的多元价值权衡。英美证据法与大陆发现的最大区别就是会因为各种政策性因素而排除掉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大都以认定案件事实真相为己任,只有少数的如自白任意规则、证人特权规则等考虑了其他的政策性因素。而我国在进行证据立法时也应当时刻考虑除追求事实真相以外的其他因素,尤其是对被告人、性犯罪中的被害人的特殊保护,以及针对性犯罪的专门重点打击等等。
7、设计了我国的证据相关性规则,尤其是适用一般相关性规则的具体程序,其在内容上并没有完全照抄英美国家法官在判断证据可采性时的一般程序,而是考虑到了我国并没有陪审团审判的制度背景,因此在以保证诉讼效率为主导思想的情况下设计了具体的制度。
中文摘要:
长期以来,证据的基本属性问题一直是我国证据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但是只有在考虑到证据在不同诉讼阶段中的不同含义时才能够准确地判断其属性范围的大小,其中只有相关性是证据在任何阶段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属性。由于我国传统的证据学理论过分强调相关性在反映事物之间客观联系方面的意义,使得相关性这一概念的实用价值一直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从立法上看,我国一直缺乏明确而又完整的证据相关性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自由心证制度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证据的相关性问题同样没有受到立法和学理上的重视。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相关性理论一直是证据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并且由此引申出了一套精妙完整的相关性规则。与我国的传统理论相比,英美国家的证据法理论更注重从司法证明的主观性、相对性和规范性等角度来认识证据的相关性问题,从而使这一概念对司法实践活动的调整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上,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证明力和充分性是不同的概念,每个术语不但各自都有专门的指代对象,而且所处的诉讼阶段和发挥着的功能也各不相同。通常情况下,相关性是证据得以被使用的基本前提条件,只有被认定相关的证据才需要进一步接受可采性规则的审查。如果证据没有被可采性规则所排除的话,将由事实的认定者来最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至于证据的充分性,其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决定当事人的主张能否足够将某个争议问题提交给陪审团审理的标准。此外,针对某些证据的相关性必须依赖于其他前提事实成立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法上还发展出了附条件的相关性这一概念。
随着实质性概念被逐渐并入到相关性的概念当中,当前英美证据法上的相关性是由证明性和实质性两部分组成的。通常,对证据证明性的讨论主要是针对间接证据的,并且需要根据逻辑和经验上的方法对其背后推论过程的有效性进行检验。至于证据的实质性,其判断标准一般是可以适用于当前案件中的实体法规定和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曾经有过一段时期,部分学者认为仅仅由证明性和实质性组成的相关性只能被称为逻辑上的相关性,但是除此以外证据还应该具备其他的积极价值,这就是法律上的相关性要求。不过,法律上的相关性最终没能够得到普遍的承认,取而代之的则是要求法官必须对相关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权衡。
从某种意义上讲,英美国家证据相关性理论的最大贡献就是促进生成了完备的证据相关性规则,其主要组成部分就是品格证据规则和外部行为证据规则。不过,由于这些规则的形式和内容都过于繁杂,而且受特定时期和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及主流价值观念的影响比较大,因此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性规则在内容上也有着一定的差别。总的来看,通过证明某人具有特定品格,进而推断该人在当前案件中会依其该品格行事的证据通常情况下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对于有利于刑事被告人辩护的品格证据和用来质疑或支持证人可信性的品格证据往往可以适用较为宽松可采性标准。在外部行为证据当中,如果某人的案外行为与其在当前案件中正在审理之行为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或者具体其他较大的证明价值时,则表明当事人该类似事件的证据是可采的。但是在审理性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类似性质的证据可能会因为证据所指向的主体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一方面,为了防止这类犯罪的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受到“二次伤害”,被害人的性史证据通常不允许被使用。另一方面,为了加强对性犯罪的打击力度,对证明被告人其他性罪错证据的使用往往不会受到严格的限制。此外,在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上,立法者基于特定社会政策的考虑而针对某些外部行为证据制定了专门的相关性规则。
为了适应我国当前由职权主义相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变的需要,我国应当在充分学习英美国家证据相关性理论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相关性规则。但是鉴于我国在一段时期内还不可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因此我国的证据相关性规则在严格程度上应当低一些,其主要功能应当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据相关性的定义和强制采纳相关证据的规则,并且对表明特定主体个性倾向之证据的使用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 相关性 证明性 实质性 品格证据 类似事件证据
目录
内容摘要 1
引 言 1
第一章 证据相关性的基本含义 3
1.1证据相关性的概念 3
1.1.1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 3
1.1.2我国学者对证据相关性概念的认识 5
1.1.3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相关性概念的认识 8
1.1.4英美证据法学者眼中的证据相关性概念 9
1.1.5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上的证据相关性概念 12
1.1.6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相关性概念的特点 13
1.2相关性与其他证据属性的关系 15
1.2.1相关性与可采性之间的关系 15
1.2.2相关性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 18
1.2.3相关性与充分性之间的关系 20
1.2.4证据能力相关性与证明价值相关性 22
1.3附条件的相关性 23
1.3.1附条件相关性的概念 23
1.3.2附条件相关性的判断 25
第二章 逻辑上的相关性 27
2.1证据的证明性 27
2.1.1诉讼证明的一般过程 27
2.1.2单个证据的证明性 29
2.1.3对证明性的逻辑检验 31
2.1.4对证明性的经验性检验 33
2.1.5间接证据的类型化 38
2.2证据的实质性 44
2.2.1决定证据实质性的一般条件 45
2.2.2待证事实的类型 48
2.2.3多重实质性和有限实质性 51
第三章 法律上的相关性 53
3.1法律上的相关性之概念 53
3.1.1法律相关性概念的提出 53
3.1.2对法律相关性的批评 57
3.1.3对证明价值的权衡 58
3.2影响相关证据的负面因素 66
3.2.1不公正的偏见 66
3.2.2混淆争议 72
3.2.3误导陪审团 75
3.2.4浪费时间 82
第四章 品格证据规则 85
4.1品格证据规则的一般问题 85
4.1.1品格证据的含义 85
4.1.2品格证据的形式 86
4.1.3品格证据的相关性 88
4.1.4品格证据的可采性 91
4.2诉讼当事人的品格证据 94
4.2.1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95
4.2.2被害人的品格证据 104
4.3证人的品格证据 109
4.3.1一般形式的证人品格证据 109
4.3.2表明证人过去被定罪的品格证据 111
第五章 外部行为证据规则 115
5.1类似事件证据 116
5.1.1刑事诉讼中的类似事件证据 116
5.1.2民事案件中的类似事件证据 122
5.2性犯罪中的外部行为证据 123
5.2.1被害人的性史证据 123
5.2.2被告人的其他性罪错证据 134
5.3其他类型的外部行为证据 139
5.3.1习惯和日常工作惯例 139
5.3.2补救措施 143
5.3.3和解与和解提议 145
5.3.4支付医疗费用 147
5.3.5特定的诉讼行为 147
5.3.6责任保险 149
第六章 完善我国证据相关性规则的若干思考 151
6.1我国证据相关性之一般规则的完善 151
6.1.1我国制定证据相关性之一般规则的必要性 151
6.1.2完善我国证据相关性之一般规则的构思 154
6.1.3完善我国证据相关性之一般规则适用程序的构思 162
6.2我国个性倾向证据规则的完善 167
6.2.1完善我国个性倾向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67
6.2.2完善我国个性倾向证据规则的基本构想 172
结 语 180
参考文献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