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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贵翔:《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及其实现》

内容摘要

本文以诉讼结构为视角,运用逻辑推理、中外比较和历史考察等方法,探讨了简易程序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模式,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系统改革方案。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提供立法建议。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与普通程序最起码的联系是,简易程序是在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以后形成的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具有简易程序的一般特征:对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简化属于广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而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对刑事正式庭审程序的简化;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刑事初审简易程序和刑事救济审简易程序,而刑事初审简易程序是刑事简易程序的典型。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内在机理也是对刑事诉讼一般结构的简化,包括主体简化与行为方式简化两个层次;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共同特点是对刑事审判法庭调查程序的免除或大幅度减少;刑事简易程序的核心措施也是通过设置刑事庭审前争点整理程序来确定正式庭审的程度。刑事简易程序与民事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是操作方法的不同以及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区别:其一,民事诉讼的争点整理程序较典型,刑事简易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在对抗式诉讼中是指问罪程序或提审程序,以此形成认罪处刑程序。其二,民事简易程序中广泛适用的调解制度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受到抑制并形成辩诉交易制度。其三,作为广义上刑事简易程序组成部分的刑事审前程序的简化较之民事审前程序的简化复杂。主要原因是案件性质不同造成的审前程序的巨大差别。其四,狭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还包括民事诉讼所没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这样一种特殊形式。

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包括下列几方面的分析:其一,刑事简易程序是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最有效措施。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两条路径,一是通过维持诉讼结构的方法即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非简化式路径提升诉讼效率。二是通过简化诉讼结构提升诉讼效率即完善简易程序制度。维持诉讼结构的效率提升措施的最大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根源就在于对公正效率的共同提升,采用简化刑事诉讼结构的方法提高诉讼效率,其特点是,刑事简易程序设立的初始意图均是为了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其实际效果并不同时提升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品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相对减少了公正品质,它把握的原则只不过是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品质的基本稳定。但刑事简易程序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效果是极为显著的。其二,刑事简易程序设立的依据,考虑的是案件的非典型形态,即大部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实上是全部或部分承认犯罪事实的,证明的过程事实上应当是简单的,这种实体上的真实是刑事简易程序的根本形成条件。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简化的可能性的依据主要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时,可以省略掉为调查事实而设置的种种程序,当然以庭审程序的简化为主。刑事简易程序表现出来的最大的价值是大幅度提高了诉讼效率,这种高效率价值甚至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主要表现为:一是刑事简易程序是在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和法院面临案件严重积压的背景下的当然选择。二是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高,可以说占到绝大部分。三是处理个案的时间短。其三,刑事简易程序欲有效发挥其提升效率的功能,一个主要的直接条件是刑事简易程序应当遵守程序公正的底线,以达成在公正背景下提升效率。

所谓刑事简易程序的底线是指在确保或基本确保公正前提下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简化的最高限度。在具体操作时把握的关键是刑事诉讼结构的哪些内容是不能简化的。控辩平等与法官中立的静态格局是刑事简易程序的底线。刑事简易程序真正生命力的源泉在于,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是在确保或基本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达成的。而确保或基本确保诉讼公正的关键是维持诉讼程序公正的基本格局,亦即把握两条最基本的规则,一是控辩平等,二是法官中立。所谓不公正的刑事简易程序是指突破公正底线的刑事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模式包括主体简化模式和方式简化模式两种。前者包括独任审判、自诉、缺席审判等,后者是主要的简易程序模式,其主要部分——纵向模式包括: 其一,认罪处刑程序。认罪处刑程序也叫认罪答辩程序,它是指被告人在正式的法庭上承认指控事实后法官省略法庭调查而直接进行认定罪名和量刑的刑事简易程序。认罪处刑程序的实质是法官在被告人承认指控的情况下即推定指控为真实,因而它是一种推定真实的简易程序。认罪处刑程序是普通审判程序的前置程序,但也是正式审理程序。认罪处刑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依据在于,把大部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阻挡在普通审判程序之外并使用简易的前置程序但也是正式的审判程序解决案件。如果不设此程序将使大部分已经策划并组织起来的普通审判程序(包括陪审团审判)因被告人的认罪变得不必要并形成浪费。事实上,因为大部分被提起公诉的刑事被告人是认罪的,所以认罪处刑程序是极具预见性与务实性的刑事简易程序。认罪处刑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它可适用于几乎所有案件,这种广泛的适用性决定了它有旺盛的生命力。认罪处刑程序在个案的解决能力上并不如辩诉交易更为快捷,但它却克服了辩诉交易的大部分缺点。其二,辩诉交易程序。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对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本案的事实、定罪和量刑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确认的审判制度。认罪答辩简易程序是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采用,而在辩诉交易程序中,控辩双方对量刑问题也能取得一致,这样一来,关于定罪量刑的调查与辩论都可以省去,法官主要在形式上对控辩双方的庭前协议予以确认就可以解决问题。所以,辩诉交易程序的本质与认罪答辩简易程序的本质是一样的,审判方式也是相似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辩诉交易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典型或比较彻底的“摆平”当事人的解纷机制。辩诉交易解纷机制虽然弱化了探求真相的能力,并不能保证使有罪者受到应得的惩罚,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使有罪者受到惩罚。其三,处刑命令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的基本特征是它们都是在司法机关对案件单方认定事实清楚的情形下采取的简化程序。是指法官对检察官的定罪量刑建议予以审查、确认的刑事简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的基本操作程序是,检察官将自己认为合适的定罪量刑书面建议提交法官,法官先进行书面审查,如同意检察官的建议则以检察官的建议作出处罚令,此处罚令在被告人同意时等同于生效判决,被告人不同意则开始正式审判程序。处刑命令程序的实质是一种试探性审判过程。处刑命令程序较之辩诉交易程序在公正性方面有所降低,除了不举行正式审判外,被告人所承受的压力可能大于辩诉交易。比较特别的可以归入方式简化模式的刑事简易程序还包括刑事上诉审程序的简化、作为广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简化(包括快速起诉、起诉便宜、法官预审的书面化及其与证据开示的协调等)和作为刑事简易程序特殊形式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最大或最突出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体系很不完备,一些重要的刑事简易程序制度尚完全没有建立起来,主要包括辩诉交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认罪处刑程序可以说基本未建立。其他简易程序如上诉审简易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快速起诉程序、起诉便宜等也未建立起来。不仅如此,就每一项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而言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基本措施应当是,首先对我国基本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系统设计,然后再完善每一项程序规则。

关键词:刑事简易程序;价值;底线;理论模式;完善。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刑事简易程序概念解读

一、刑事简易程序概念起源

(一)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自觉发展时期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自觉发展时期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发达时期

(四)刑事简易程序起源与演变给我们的启示

二、简易程序概念解析

(一)简易程序概念的相对性

(二)简易程序的本质透析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

第二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评析

一、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两条路径的价值比较

(一)提升刑事诉讼效率的非简化式路径

(二)作为简化式路径的刑事简易程序与非简化式路径的价值比较

二、刑事简易程序实用价值的内在根据与表现

(一)刑事简易程序实用价值的内在根据

(二)刑事简易程序实用价值的表现

三、刑事简易程序功能发挥的直接条件

第三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底线

一、刑事诉讼基本结构之一般形态

(一)刑事诉讼基本结构之一般形态的静态与动态分析

(二)刑事诉讼基本结构一般形态中的控辩审各方内部关系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底线:静态结构之基本格局

(一)刑事简易程序底线的含义

(二)静态结构之基本格局是达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前提

(三)静态结构之基本格局的内容解析

三、刑事简易程序的低级形态分析

(一)公正的刑事简易程序的最低形态

(二)不公正的刑事简易程序的两种形态

第四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模式

一、刑事简易程序理论模式概述

(一)主体简化模式的含义

(二)方式简化模式的含义

二、主体简化模式解析

(一)审判方简化——独任审判

(二)控诉方简化——自诉

(三)控诉方简化——警察机关起诉

(四)辩护方简化——缺席审判

三、推定真实的刑事简易程序:认罪处刑程序

(一)认罪处刑程序的概念与价值评析

(二)认罪处刑的一般程序运作方式

(三)国外认罪处刑程序比较

四、形式真实的刑事简易程序:辩诉交易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二)辩诉交易的一般程序运作方式

(三)辩诉交易价值评析

(四)国外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五、认定真实的刑事简易程序:处刑命令程序

(一)处刑命令程序的概念

(二)处刑命令程序的价值分析

(三)处刑命令程序的一般运作方式

六、主体与行为两种简化模式的相互渗透

(一)所有行为简化方式的审判组织问题

(二)各种行为方式的简化协调

第五章 刑事上诉审的程序简化

一、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功能

(一)上诉审程序的功能:纠错

(二)实现纠错的可能性分析

二、刑事上诉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与审理范围的简化

(一)审理方式简化:续审

(二)审理范围的简化

三、我国现行刑事上诉审程序简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六章 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简化——广义上的刑事简易程序

一、刑事诉讼准备程序简化概述

(一)诉讼准备程序的一般意义

(二)刑事诉讼准备程序的特点

(三)刑事诉讼准备程序简化的含义与内容

二、快速起诉:简单式简易

(一)快速起诉的概念

(二)快速起诉的程序运作

三、起诉便宜

(一)起诉便宜的概念与价值评析

(二)起诉便宜的运作方式

四、法官预审的书面化及其与证据开示的协调

(一)法官预审及其书面化的含义与一般规则

(二)刑事证据开示的含义与一般规则

(三)法官预审与证据开示的协调

五、在强制措施与强制性措施适用中用警察的风险选择代替司法审查

(一)未决羁押中的风险选择

(二)搜查的风险选择

第七章 刑事简易程序的特殊形式——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简易性及其根据

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简易的关键——法院选择

三、我国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八章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

一、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现行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基本缺陷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

第九章 刑事简易程序与司法环境的改善

一、司法程序的自治性及其环境介入

二、司法环境要素及其作用评估

三、改善司法环境的战略与措施

结 论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上一条:孙连钟:《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下一条:郑未媚:《自由心证原则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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