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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中国司法审判论坛》

编者:毕玉谦(主编) 陈海光(副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1年12月

简评: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广大群众对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造就一支业务过硬、道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培养一批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学者型法官成为时代所需。面对这样一个充满勃勃生机的历史阶段,《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一卷出版发行,去迎接历史的机遇与挑战。

本书由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中心主办。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中心主任毕玉谦博士担任主编,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中心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陈海光担任副主编;并邀请了诉讼界的知名学者和专家担任本书的学术顾问。其中包括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先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荣新教授等。

《中国司法审判论坛》以现实的审判实践为出发点,以当前实践中所遇到的重点、疑点、热点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各地有丰富经验及较深理论功底的法官及法学界专家、学者为撰写骨干,试图加强司法审判与学理研究、立法实践的紧密联系,充分体现其构筑审判实务与理论创新之间的纽带与桥梁作用。通过努力,希望《中国司法审判论坛》成为法官、学者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争鸣的舞台。

重点文章介绍:

《联合国人权公约与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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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味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联合国犯罪预防和控制委员会委员;

杨宇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副教授,曾任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官员。

内容简介:该文以联合国人权公约为基本立足点,并结合我国人权保障的现状进行了对比性论述。笔者以大量的笔墨介绍了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宪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在维护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作用,并指出联合国在维护集体安全、制定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准则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现状。

作者认为,我国人权保障的主体范围已涉及到被害人、被告人,但在此基础上也必须顾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因为就保护的人数而言,对被害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保护是对一个特殊群体的保护,人数是有限的;而对广大人民免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保护范围是全体的,数量是不限的;就保护的权利而言,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保护的主要是在诉讼中的权利,而国家通过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保护的是广大人民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名誉权等等。更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面临国家的追诉是因为他们可能违法了国家的法律而应当受到惩罚,而广大人民在遭受犯罪侵害时则可能是完全无辜的。

世界上人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甚至没有统一的概念。因此对人权的理解也是有所不同,对人权的侧重的点也有所差异。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刑事司法文书对于各国有指导作用,中国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人权首位是更加务实的人权,是全体人民的人权,也是对世界人权的一个重大贡献。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人民享有的人权将更加广泛。

《刑事证据制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兼论认识论与刑事诉讼证明目的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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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光中,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诉讼法学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试图通过对认识论与刑事证据制度中的几个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通过争鸣对推动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能有所裨益。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实现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相对真实和绝对真实的统一,基于这种认识笔者坚持认为,在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中应当引入证据规则,以适应诉讼证明目的的多元性,因为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惟一标准是有缺欠的,必须考虑到社会其他重要价值的保护。同时证据制度的引入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的限制,防止司法人员的随意性,以实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目的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

在证明标准上,笔者并不主张在我国适用美国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的考虑:如果实行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有可能会出现更多的错案,因为这种证明标准是以不可知论为理论前提的;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解决刑事证明标准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任何证据的证明标准都不可能是简单的、机械的,而只能是一种理性的、观念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降低证明标准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此问题上,笔者主张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证明标准适用阶段性和分类的作法,但是在我国适用必须明确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阶段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引入证据标准规则的过程中,要明确适用认识论必将导致刑讯逼供的认识是错误的。无论从职业道德还是从法律上,我国都严禁刑讯逼供,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认识论不是导致刑讯逼供的理论因素,这一现象的消失,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健全、司法观念的转变以及侦查手段的不断提高来实现。

《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以刑事程序为主兼及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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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永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在读博士生。

内容简介: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它对于真正贯彻当事人主义,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虽然庭审活动的主动权赋予了控辩双方,但是对交叉询问的模式、规则缺乏深入的理解与探讨。本文正是立足于此,期望通过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庭审方式的改革有所促进。

笔者以大量的笔墨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不同的操作模式和运行规则,主要表现为两种程序模式:一种是当事人主导的典型的交叉询问模式,一种是法官参与下的混合制的交叉询问模式。随着诉讼制度的进一步的发展,混合式的交叉询问模式逐渐发展起来,这种新的法庭调查模式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询问制度和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制度相结合,既有利于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法官的平衡和控制作用。根据这两种询问模式结合方式的不同,混合制交叉询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提证,法官只是在当事人询问前、询问后或询问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介入案件的;一种是由法官传唤证人,在这种制度之下法官首先进行询问,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反询问。另外,笔者也介绍了交叉询问的顺序、范围及不同阶段的功能;交叉询问的规则等问题。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核心性的证据调查机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规则:对抗性的证人分类规则;诱导性询问规则;当事人异议规则等。这些规则构成了交叉询问制度的基础。

鉴于对抗式诉讼在程序中能更好的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项相互冲突的诉讼价值的平衡,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开始引进英美法系的对抗式诉讼制度。因此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在我国建构交叉询问制度的设想。从交叉询问的顺序、范围、以及交叉询问不同阶段的功能、规则,再到交叉询问的配套制度的完善作了理论上的论述。作为一项高度技术性和高度技巧性的诉讼活动,交叉询问的设置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需要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因此,交叉询问制度的建构应当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和技术基础。

《司法认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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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海光,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诉 讼法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简介:司法认知是免证规则中的一条重要的规则。笔者期望通过本文对司法认知的理论探讨,引起我国法学界及司法实践部门对该问题的关注。作者认为中国应当在适用司法认知制度同时努力建构司法认知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认知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司法认知制度的完善等问题。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的方式。即法院对某些事实,可以无需证明就认为存在。司法认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特定的事实,司法认知的结果具有可反驳性,内容包括事实的认知过程和认知的结果。

同时,笔者以大量的笔墨介绍了国外的司法认知的理论。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司法认知理论和程序透析司法认知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证明方式,既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作用,也有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省略一般证明过程的消极作用。但是适用司法认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因此,在降低其消极作用的同时,应当适用司法认知制度。据此,笔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认知制度的设想。首先,从适用司法认知的条件入手,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即法院不得对法律采取司法认知,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没有合理争议的案件事实,另外法官的个人知识和经验是法官个人在长期的学习和办案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具有不确定性,不可能采取司法认知;其次,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即法院可以依职权或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在进行司法认知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同时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并以裁定的方式使司法认知的结果固定下来。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的事实:公众周知的事实;裁判上显著的事实;职务上已知的事实;自然科学定律;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以及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我国司法认知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它仍是一个崭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则,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也缺乏司法认知的观念。因此,笔者想借此文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以有助于我国证据法学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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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英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

内容简介:随着中国程序法制化的发展,证据规则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笔者以刑事证据规则及制度构建作为讨论的主题,以一定的笔墨介绍了证据规则的概念和语义,指出证据规则的法律功能以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并以此为基础,笔者提出了我国构建刑事证据规则的制度设想。

本文主要是围绕证据资格问题展开讨论。全文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针对我国法学界有关证据规则的宽泛理解,试图将“证据规则”一词限定在“规范证据资格的规则”含义上;第二部分主要是讨论证据规则所具有的一般法律功能;第三部分主要从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出发,强调证据规则建设在我国刑事证据立法中的重要地位;第四部分将进一步说明,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应当注意相应程序结构的调整与更新。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界分证据法与诉讼法的调整对象,防止证据法实质上沦为从证据角度规定的诉讼法典。基于此种的考虑,本文中继续在规范证据资格的法律规则意义上使用证据规则这一术语,并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研究。证据规则的法律功能是笔者研究的重点之一。经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融合趋势,随着法律制度之间的交流与融合,法定主义与裁量主义的混合模式逐渐成为各国证据制度的共同选择,综合来看,证据规则的法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据规则的程序功能,即在证据规则的屏蔽下,法庭审判阶段与审前阶段在证据问题上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二是证据规则的实体功能,即对具体案件所具有的实体法意义上的功能和对整个社会秩序所具有的维护实体价值的功能。

在此基础上,笔者主张在我国应当大力借鉴英美国家的经验推进证据规则的建设,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体系及其原则和要求。我国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证据的方式对某种倾向产生抑制或引导作用,证据规则无法解决实质问题,必须建立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同时,应当确立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规则,原件原物规则等。为了保障证据规则的适用,应当建立证据规则适用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证据资格的裁判程序;证据资格的裁判主体;证据资格裁判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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