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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改举行立法听证会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餐饮业能否设置最低消费,能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名人代言、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消费究竟应不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对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应该如何规范?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近日组织召开《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会上,代表们围绕着这些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慷慨陈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程锋表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将认真研究听证意见,对《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并提交即将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焦点之一饭店禁带酒水是否有依据

在发言的9名代表中,5人反对设立最低消费、赞成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他们大多是教师、大学生等;4人赞成设立最低消费、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他们多数来自餐饮行业协会等。

“我们常常在一些饭店看到这样的标示:本店谢绝自带酒水和饮料。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饮料,一些饭店收取15%的开瓶费。还有一些饭店,在其包间设有最低消费。饭店该不该设置最低消费?能否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当主持人抛出这个问题时,各界代表纷纷举手抢着要求发言。

“立法是为了保证交易公平,如果强制规定饭店不准设立最低消费,这是对经营者的不公平。”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副会长钱波说,其实最低消费无处不在,比如出租车起步价6元钱等,不能单单反对餐饮业设定最低消费。

“河南有26000家餐饮企业,如果你反对,可以不去设定最低消费的饭店。从餐饮业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条例不应对这一问题作出规定。”河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海林说。

餐饮业的听证代表不赞成将“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费用”列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他们说,经营者除了不得拒绝自带酒水外,能不能拒绝自带饭菜?经营饭店,本身就是卖酒、卖菜、卖饭的,如果消费者都带过来,饭店卖什么?如何收回投资?

“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饭店能否保证其供应的酒水都是真的?特别是高档酒水,几百元一瓶的茅台,如果是假货,该如何索赔?还有的消费者喜欢喝某个牌子的酒水,但是该饭店没有,这个矛盾如何处理?因此,不许自带酒水是没道理的。”参加听证的群众代表针锋相对。有些代表表示,“如果饭店设置最低消费、谢绝自带酒水,那大家不去该饭店吃饭消费就行了。”

焦点之二名人代言广告该不该担责

“我们经常看到电视上,一些电影明星、歌星等,代言某种食品、药品的广告,受名人的影响,消费者购买了这些产品,但是食用、使用后根本不起作用。还有一些食品,本身就是不合格商品,如三鹿牛奶,那么,代言这些商品的明星给群众带来的伤害,该不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这个焦点问题,多数听证代表认为,名人代言、手机短信广告误导消费者应该担责。

“名人代言本身就是利用名人对消费者的影响力来引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如果产品出了问题,名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位来自传媒广告公司的听证代表王季勇说。

来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代表吕平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名人不应该只获得丰厚回报,而不对产品造成的影响负责。另外,名人代言误导消费者的话,从民法角度来讲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是必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对于手机短信广告,王季勇认为,这种广告形式本身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还不好说,更不用说误导消费者要承担责任了。

“应该看误导来自于哪方面。”媒体代表王强表示,如果问题来自产品质量方面,名人是没有能力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如果产品证照齐全、表面看不出问题,名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名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焦点之三网上购物应如何确保诚信

“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电话直销等新兴的营销手段,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也日益增多。那么,这些购物方式的参与对消费者应承担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个问题上,听证代表的意见基本一致。

一位听证代表说,市民张某以网上购物的方式购买了一款车载自动控制系统,宣传说行车中遇到障碍物时会自动提醒,可买后根本不像网上宣传的那样。

听证代表、教师岳新爱说,新式购物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虚假广告,夸大宣传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岳曾超建议,强化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中间商赚取了利润,就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市民购物安全。

也有代表认为,网上经营者多委托邮政、快递等上门送货,一旦出现问题,生产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者、送货者互相推诿,消费者维权难度大大增加。网上购物中,网站应当承担广告真实责任、退换货责任等。

焦点之四医疗消费是否纳入调整范围

针对医疗消费是否应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在12名发言的代表中,表示应该纳入的8人,多数是人大代表、律师、保险经营者、普通市民等,反对的4人分别来自卫生部门、医师协会、律师行业等。

2003年以来,工商部门不再受理医疗服务方面的投诉。但是,近年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和药品消费纠纷和争议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医疗纠纷发生后,由于医院和医务工作者与患者在信息知情权上严重不对称,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很多患者家属选择了上访。

“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我举双手、双脚赞成。”一位消费者代表话音刚落,立即引起了听证代表的笑声和阵阵掌声。

人大代表李心平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按逻辑推理,医疗消费是生活消费的一部分,理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目前,广东、浙江、甘肃及辽宁等省,在修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地方法规时,将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范围。

而医疗机构、医师协会、医疗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坚决反对将医疗服务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

河南省卫生厅法制监督处副处长梅遂章表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立法范围,超出了上位法的立法规定,医疗机构的公益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的经营者,况且已经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患者的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不应再作重复性规定。如果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势必造成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

这些医疗界的代表还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医疗纠纷的解决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进行赔偿;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消保条例”将医疗服务纳入其调整范围,则又增加了消费者协会调解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两条途径,会使原来的法律适用“多元化”,使医患纠纷的处理更加复杂,从而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侵权责任法,已设专章对“医疗侵权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因此,不应将医疗服务纳入《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调整范围。

焦点之五垄断企业霸王条款如何避免

对垄断性企业的格式合同应如何进行规范?在发言的9名代表中,8人表示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普遍存在“霸王合同倾向”,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加以规范甚至设立听证制度。

“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性和霸王性,占有绝对的经济、政治、身份等优势。”河南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廷安说,这些垄断行业几乎没有竞争对手,导致的情况就是,消费者只有使用和放弃的权利,没有选择的权利。这些合同是否合理,消费者不知道,这些合同是怎么制定的,消费者也不知道,所以建议加强格式合同的审批,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让消费者参与格式合同的制定。

“不存在霸王合同!”郑州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王正恺则表示,格式合同的制定也保障了消费者的权利。合同的条款制定必须保障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但是也必须约定消费者的一些强制性义务。比如燃气易燃易爆,因此消费者必须遵守一定的使用规范,否则侵犯的是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群众代表认为,垄断企业的格式合同的制定,应该学习房产销售合同,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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