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数字技术的发展,刑事司法越来越多涉及新技术新业态中的法律关系调整,这也对司法数字化转型提出新要求。为推动刑事司法在办案质量、效率、方式等方面的全方位变革,司法机关正持续推进以数字侦查、数字审判、数字执行、数字服务、数字管理等为内涵的数字司法建设。当前,关于数字法院与在线诉讼的研究不断深入,而对数字司法的审前应用,尤其是司法案卷数字化仍存在较多空白。从司法的可读取性和可获取性角度而言,司法案卷数字化是司法数字转型的基础和保障。本文以刑事案件电子签名捺印为切入点,以此作为刑事案件案卷电子化的基础,为数字司法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一、问题的提出:刑事诉讼
电子签名捺印的应用及功效
互联网数字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孕育出新的数字司法时代,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深度介入社会治理活动,司法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建设正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数字法院”场景、在线诉讼制度等新型事物,不仅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平台,也为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了有利契机。现代化包含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和手段的现代化,以电子签名捺印为代表的数字化改革使技术深度融入司法,为以技术牵引重塑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新机遇。实践中,司法机关之间的办案平台共建、数据信息共享、办案流程共治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重复、断档或者不兼容情况。为破解上述制约数字司法发展的障碍,我国颁布了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代表的规范性文件,以此衔接不同刑事诉讼阶段,这也是数字司法应用的重要基础。
(一)电子签名捺印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自汉代以来,签名捺印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法律等活动中,属于当事人认可或同意相关公文、 契约所载内容,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古代囿于民众所受教育程度较低,便形成“花押”“署押” 制度,这为现代社会所沿用。不同之处在于,如今无论是在民事行为还是刑事案件中,签名捺印一般同时使用,签名在于确认法律文书责任主体,捺印旨在认可文书内容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人们的活动领域从现实世界拓展到虚拟网络,与之对应的相关合同、契约难以避免地存在需通过电子文件形式表现和传递的情形,此时需要通过电子形式实现传统签名捺印的功能。
根据我国《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签名是行为人在文件上特定的位置,亲笔书写的代表书写人个人身份的姓名、姓氏或特定书写符号,即“添加到另一个电子数据或与其具有逻辑关系并用于认证目的的电子数据”。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现行法律没有限制或规定电子签名的技术应用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可以将电子签名理解为狭义的基于笔迹、指纹等生物特征的行为,属于“附加到其他电子数据或与其他数据具有逻辑连接的电子数据,用于识别用户”。捺印则是盖指模或图章,作为本人负责或承认的凭据。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将捺印具体化为“按指印”,在协议(合同)上捺印具有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虽然捺印具有成本低和易识别特点,但是容易发生“被欺骗或胁迫”等非自愿捺印的情形,因而实践中一般较少单独使用。同样,刑事司法中的捺印一般指捺指印,即手指头部位正面接触客体所留下的印迹。 其原理主要是通过手指皮纹特征和印面特征确定捺印人身份。
签字和按手印并非互相替代的关系,较为普遍的做法为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够取长补短,不仅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能有效规避相关法律风险。签字可以确保行为人具有真实意思表示,捺印能确认行为人真实身份,两者配合相互印证、互为补充,可以最大程度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从司法鉴定角度来看,两者分别利用笔迹鉴定技术和指纹鉴定技术进行真实性认定。为探讨刑事侦查程序中的电子签名捺印应用,本文不对二者进行单独论述,统称为电子签名捺印。
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试行的电子签名捺印应用,是司法人员使用相关业务信息系统制作电子笔录、有关文书等材料后,经当事人核对确定准确无误,使用专用的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设备,在电子版本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上签名和捺印指纹,信息系统以数据形式加以保存。如江苏省 2018 年试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法律效力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司法机关所配备电子签名捺印终端,能够实现远程提审笔录的电子签名、捺印及加密保护。该做法具有防伪性强和全程可追溯特点,一方面,通过数字证书、加密技术、时间戳以及嵌入动态水印和防伪码等多种手段,为电子签名捺印提供多重防伪技术保障,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捺印的生成、验证过程都有相关记录,可以追溯签署的时间、地点和身份等信息。此外,就电子签名捺印应用场景而言,可根据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是否处于统一办案场所,分为接触型电子签名捺印和脱离型电子签名捺印,前者主要以诉讼电子化为目标,电子签名捺印属于可选择电子笔录确认方式,而后者则是远程讯问、庭审的配套机制。
(二)电子签名捺印在诉讼中的功能效力
电子签名捺印将传统捺印技术与电子技术相结合,通过使用特殊电子设备和的签名捺印技术,实现对电子文档的身份认证和完整性验证。签名是一种法律程序,它是确保相关文件有效性的重要要素,传统意义上的签名是确认书面文件已由签名人书写或验证的符号,通过签名,行为人就被视为用独特的标志就某一问题表达了自己的意愿。与之相比,合法的电子签名捺印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防伪能力。在刑事司法中,电子签名捺印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签名不仅可以直接反映行为人身份信息,还能间接证明该签名行为是在清醒状态下自主支配身体的结果。捺印虽然不能直接表明行为人身份信息,但基于指纹的唯一性,能够通过指纹鉴定更加准确指向当事人,是对签名的二次确认。二是表明签名人对电子文书所载内容的认可。三是确保相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性与真实性。通过签名捺印及其过程录像,不仅能够证明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而且可以防止伪造相关法律文书,确保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不同之处在于,电子签名捺印更加方便快捷,能够大幅降低司法机关制作、传递相关法律文书的工作量,提高诉讼效率。
可靠的电子签名不但具有代替手写签名的能力,而且在技术上具备可行性,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 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该法同时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即电子签名需满足签名人专有、独立控制,对数据电文内容、形式以及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该法第 3 条还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电子签名不适用于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究其原因,在于电子签名并未在社会生活中广泛使用,社会公众对该做法的认知程度不高,同时,这也是基于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的推广普及和交易安全因素考虑。而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以《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意见》为代表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电子签名捺印的使用,而是对相关技术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推进智慧法院、数字检察、数字侦查建设中,已经具备成熟的确保电子签名捺印安全可靠的软硬件基础和技术条件,这也保障了电子签名捺印在刑事司法中运用的安全性。
就域外比较而言,对电子签名问题及其使用、有效性的法律规定最早见诸于西方国家。关于 法律行为中电子签名的效力认定,最早出现在美国。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犹他州数字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的主要任务仍是确保手写签名或纸质文件媒介中使用的其他验证机制(如印章)的功能有效性。随后,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的个人和实体身份识别形式,随着互联网和其他现代 通信手段的发展,以及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使用频率的增加,变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全球暨全美商业电子签章法》,电子签名的范围包括附在合同或其他记录上或与之有逻辑关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并由有意签署该记录的人实施或采用。由于电子签名是技术中立的,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大幅提高市场效率,美国一些州规定任何类型的电子签名都是有效的,其他州规定至少需要最低限度的安全措施,例如将电子签名与签名者绑定或确定信息是否未被更改,还有部分州只承认那些足以被认定为安全可靠的数字签名。然而,美国法律同时也规定,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必须同意使用或接受电子记录或签名,并且电子签名不适用于遗嘱、收养等其他家庭法事务以及任何取消或终止公用事业服务的通知等领域。
二、刑事诉讼电子签名
捺印应用的理论基础
(一)法理分析:现实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一,签名捺印方式改变不影响其功能发挥。电子签名由汉字、字母、字符或符号组成,可保证信 息在对第三方开放的封闭系统中传输而不会丢失其完整性,并能够通过电子或类似方式验证各方的身份。电子签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时被视为手写签名的类似物,因此其完全受手写签名的法律后果的约束,包括程序后果。
刑事司法中的签名捺印,其核心目的在实体上属于确认身份、表示认可,在程序上则是确保原始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表明刑事诉讼程序合法。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签名捺印,虽然可能影响其验证方式,但是其法律功能和法律地位仍未发生变化。近年来,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探索跨部门行政案件电子签名捺印应用工作,其目的不仅在于实现公安机关规范高效执法,而且旨在通过电子化的证据材料证明办案过程合法,为行政复议等程序的启动提供有力支撑。一方面,电子签名捺印在法律上被各国普遍认可,我国《电子签名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对电子签名捺印的使用进 行进一步明确。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捺印的技术能够确保其具有可靠性和安全性。电子签名捺印等 新型签名方式需要特定的技术和设备才能生成和验证,在技术上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尽管该方式会提高使用的门槛和成本,但是在刑事司法中由于相关数据信息流转仅限于司法机关内部网络系统,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对于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威胁。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652条,“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 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可见签名捺印也并非核对讯(询)问笔录的唯一方式。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规定》第 387 条,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这也进一步确保了电子签名捺印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不影响相关笔录材料的法律效力,与试点中的行政案件一样,能够为相关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提供全面的证据支撑。
第二,刑事司法场域由现实空间拓展到网络,亟需配套技术措施提供支持。不同于民事程序,刑事司法对于在线诉讼等新型诉讼模式的探索起步较晚,然而科技进步的脚步并未止步于民事领域,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社会治理需求已延伸至刑事司法领域。其一,在法律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 年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对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适用范围和审判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然而,该规则对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规定仍较为疏略,多为原则性规定,不仅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包括证据交换、笔录签名捺印、判决书送达等规定能否适用于刑事案件并不清晰。其二,在实践层面,传统的诉讼配套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数字司法的需要。当前,刑事在线诉讼虽然在形式上采用网络信息技术,庭审由实体法庭转移至线上,但是其本质却仍固守传统刑事诉讼的“物理性”内核。一方面,相关配套机制不健全,以诉讼材料流转为例,实践中很大比例的诉讼文书仍需送达至看守所获得被告人的签名后再返回法院,包括证据核对、卷宗流转、文书送达等都同样如此。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体现出阶段化、部门化运行的特点,在线诉讼已经适用于远程讯问(询问)、线上审理等诉讼阶段,但不同部门和不同诉讼阶段却相对独立,没有使电子诉讼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本文认为,打通诉讼电子化的关键在于诉讼材料的电子化,而确保后者真实可靠的突破口,在于以电子形式确认笔录真实、合法的电子签名捺印等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信任基础:从物理信任到数字信任
信任是构筑信息安全的基石,也是各交互主体进行身份认证的基础,数字信任是一种基于数字技术的信任,即利用技术手段而全部或部分建立的信任。将数字技术应用于刑事司法,不仅需要数字技术的支撑,还涉及从物理信任到数字信任的相关问题。就刑事诉讼中的签名捺印而言,传统认证方式是基于物理保真所建立的物理信任,而电子签名捺印需要实现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信任。 因此,需要在厘清从物理信任到数字信任的逻辑链条的基础上,在刑事诉讼中构建以电子签名捺印等 数字技术应用的数字信任程序范式。
第一,电子签名捺印应用中数字信任的逻辑链条。传统的手写签名、捺印是通过签名笔迹、指纹 印记识别和认定行为人的身份。而根据《手写电子签名笔迹鉴定技术规范》(SF/T 0138— 2023), 电子签名则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同理,电子捺印则是利用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实现将行为人指纹生物等信息以数据形式保存,并且在电子法律文书上显示和使用的新型捺印方式。事实上,两种认证方式除所使用工具不同之外,其底层逻辑和原理是一致的。信任具有风险性,两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其风险来源,通常物理信任风险可能来自欺诈、误解等方面,而数字信任的主要风险源于数据泄露、网络攻击与欺诈等。 物理信任的风险主要依靠完善的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来降低,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延迟性,而数字信任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人的因素的依赖,借助技术升级与安全防护措施便能有效降低潜在风险,相对客观中立。
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捺印应用的信任类型,属于非传统人际间的系统信任关系,根据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信任可分为人际信任与系统信任两大模式,系统信任逐步替代人际信任也是历史变迁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许多社会活动逐渐被数字化,诸多数字化管理、数字化决策等新系统正影响并改变着传统行为模式,人们在享受其低成本、高效率等便利性的同时,需要建立起对数字系统的信任机制。电子签名捺印技术应用系统为刑事诉讼构筑了数字化空间,这是数字信任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一方面,个人的签名捺印是对其权责归属的表态,与之对应,司法机关公章也代表着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它们都属于可以明确追溯的依据,是一种系统信任。另一方面,以电子签名捺印为代表的数字“签名转发”机制,本身也是构筑数字司法的数字信任系统的核心环节,健全的签名机制足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事实上,电子签名捺印的真实性是其应用的前提,也是实现数字信任的基础,数字信任仅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实现人的主观信任。
第二,刑事诉讼中数字信任的程序范式。根据美国社会学家祖克尔对信任生成机制的划分,将信任分为基于过程的信任、基于特征的信任及基于制度的信任三种类型。从宏观层面看,诉讼中电 子签名捺印的应用,是基于制度和规范的信任,属于系统信任。如同客户对于银行职员、患者对于 医生的信任,人们对于诉讼中数字技术应用的信任,也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安排以及相关法律规范,使得主观的欺骗等风险难以实现。易言之,对电子签名捺印等技术的信任,是基于司法机关本身的可信任性,而非单独对某一系统或者应用的信任。在微观层面,数字信任同样具有主观性、预期性、社会性以及风险性的特点,刑事司法中数字信任的形成,首先要解决好如何降低应用风险的问题。
数字信任风险的消除,一方面需要依靠数字技术的发展进步,另一方面则可以借助于诉讼程序范式的完善。具体而言,对刑事诉讼电子签名捺印的信任,建立在一系列安全机制和技术措施等数字信任体系之上,涵盖身份认证、授权管理以及责任认定等要素,能够保证相关数据真实、完整、保密和可用。信任行为的特有属性是基本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的存在,风险是信任产生的必要条件,尽管数字信任相比其他形式信任更具有简化复杂性和降低风险的作用,但仍须建立健全降低不确定性和简化复杂性的程序机制,以保障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统一性和个案处理的妥当性。例如,要通过明确的适用原则,完善的权利保障机制,规范的管理操作规程,以及全面的过程监督机制,确保电子签名捺印的真实、安全、可信。
三、电子签名捺印在刑事诉讼
中实践逻辑与应用前景
(一)电子签名捺印的优势分析
电子签名捺印是传统捺印模式与电子技术相结合的新型数据安全保障手段,在刑事司法中通过特殊的电子签名捺印技术和设备,能够在有效实现诉讼材料电子化过程中更好地提升其防伪能力,确保讯(询)问笔录等司法文书真实性。电子签名捺印具有防伪性强和全程可追溯特点,一方面,通过数字证书、加密技术、时间戳以及嵌入动态水印和防伪码等多种手段,为电子签名捺印提供多重防伪技术保障,能够有效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篡改;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捺印的生成、验证过程都有相关记录,可以追溯签署的时间、地点和身份等信息。近年来,部分经济发达地区探索跨部门行政案件电子签名捺印应用工作,其目的不仅在于实现公安机关规范高效执法,而且旨在通过电子化的证据材料证明办案过程合法,为行政复议等程序的启动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而言,电子签名捺印的优势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第一,在实体层面,防止伪造篡改,保证文档完整。电子签名技术并非简单的书面签名图片化,而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电子形式签名。当前,部分地区试点的电子签名捺印技术,通过专网电子签名和影像采集系统,配合加密数字证书,不仅能够有效确保电子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和安全性,而且使相关笔录文档与签名捺印严格匹配,防止文档内容在存储和传输中被恶意篡改。简言之,通过加密算法等安全措施,一方面可以防止签名捺印被非法复制和篡改,另一方面也能确保电子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二,在程序方面,保证口供自愿,确保程序合法。以《欧洲议会指令》(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为例,该指令 将电子签名区分为两种类型,即普通电子签名和高级电子签名,前者仅作为确认其所记录数据的真实 性的一种手段,后者还必须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明确签名是在签名人专用的控制手段的帮助下制作的。刑事案件的电子签名捺印属于后一种高级电子签名,需要以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行为人的自愿性。即基于电子签名捺印有全程录音录像的程序性要求,能够进一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同时,电子签名系统可以提供更好的可追踪性,可以更精确地追溯签名捺印时间、地点、人员等信息,确保诉讼程序更加规范。第三,在实践层面,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诉讼电子化层面,电子签名捺印解决了诉讼材料电子化的难点问题,一方面规避了传统笔录可能发生缺页、漏页、漏签等风险,另一方面也减少了纸质文件的使用,经过电子签名捺印的笔录可自 动同步至办案系统,电子化法律文书更便于案件信息检索、减少文件流转负担,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也有助于实现远程办案闭环管理。在法律监督层面,电子签名捺印有利于实现案件办理的远程监督和全过程监督。此外,电子签名捺印的鉴定,在鉴定手段等方面较之于传统方式也更为便利,能够节约大量司法资源。
(二)电子签名捺印的技术保障
早在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明确,诉讼环节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电子笔录以在线方式核对确认后,与书面笔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不仅从法律层面直接对线上电子签章的效力进行了确认,也推动了司法机关从技术层面对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当前电子签名捺印的技术保障已较为成熟,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在电子档案、无纸化办案的诉讼电子化时代迎来新突破。该做法不仅减少了纸质文书流转,通过可靠的电子文书可以确保笔录的安全性、公证性、唯一性,而且能够保障电子档案在司法机关内网传输和加密存储的安全。实践中,电子签名捺印平台可支持多种网络模式,以适应不同办案场景的需要。
首先,关于询问笔录生成。实践中,电子签名捺印系统能够实现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通过语音的智能转写快速输入并自动生成笔录,智能预测语境,提供智能断句和标点符号的预测,准确率可达 95% 以上。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可以根据相关供述对笔录内容进行校对完善,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其次,关于电子签名捺印。手写签字系统负责与手写签字设备进行数据采集、交互,办案笔录 PC 终端将笔录信息通过内网专线网络传递给对应签字终端。通过手写笔迹签名应用终端,手写签字系统能够有效记录用户签字行为特征以及签字单元数据信息,并通过电子凭证特征验证系统服务器对签字单元数据信息加密,有效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最后,关于证据链形成系统。通过使用配置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平台、终端软件及硬件终端,当事人在指定区域签字后,终端对使用者签名、业务信息、时间、照片等信息融合成电子凭证,形成完整的电子凭证电子证据链,通过数字签名加密后,将电子凭证及加密包传送至凭证形成系统中暂存,加密数据所使用的电子签名密钥传送至证据存储系统中暂存。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整证据链数据的业务闭环。
(三)电子签名捺印的应用前景
各国刑事司法,尽管对司法的数字化转型没有明确定义,但其解决方案似乎具有共性,即采取程序便利化的技术措施。例如,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保证司法系统的正常运转,所采取的通过电子签名确认司法文书有效性、司法程序电子化、诉讼程序管理电子化、司法卷宗数字化等。在我国,刑事司法的数字化转型同样伴随着上述技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这也包括电子签名捺印。
自 2019 年《意见》发布后,各地司法机关也在此期间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指纹捺印的法律效力问题进行规定。2022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完善了包括远程询(讯)问等在内的新兴侦查取证措施。然而,当前电子签名捺印的使用,体现出区域化、部门化、类型化特点。区域化是指各地区对于该应用的推广程度不一,不仅受制于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差异,也与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导致的技术与设备不足紧密相关。部门化则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尚未打通程序性和技术性壁垒,存在各自适用、不能有效兼容衔接的问题。而类型化,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使用电子签名捺印时存在不同规定,例如存在对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区分,在刑事案件中也存在具体类型案件的适用区别。在数字司法背景下,在线诉讼的发展或将经历由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由试点到普及的过程。
第一,电子签名捺印适用的案件范围,从民事、行政案件拓展到刑事案件。一如前述,民事在线诉讼遵循公正高效、合法自愿、权利保障、便民利民原则,在民事案件中电子签名的适用基于当事人合意,除涉及人身关系、公共事业服务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行政案件办理中,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当事人意愿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可以对行政诉讼案件适用在线诉讼,但是其使 用频率远低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电子签名捺印,可以为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提供良好的技术储备和制度基础,而行政案件中的电子签名捺印,基于诉讼参与主体的相似性,可以为其拓展到刑事司法领域进行先期探索。简言之,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持续深化信息化建设改革,各级司法机关在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技术储备方面相对成熟,能够为电子签名捺印提供充分的软硬件支持。另一方面,在行政案件办理中,电子签名捺印的使用相对较早,也取得了良好成效。
诉讼是一个信息传递交流过程,表示信息的符号和承载符号的物理介质的变化,会相应地改变诉讼行为与审判行为的方式,运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处理案件的经济性和迅速性优势显现出来。行政案件电子签名捺印旨在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和便捷性,同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除实现上述目的之外,还属于数字侦查、数字检察、智慧司法等数字司法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认为,电子签名捺印适用的案件范围,在短期内应涵盖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即《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 3 条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未来,除因诉讼主体特殊或难以适用电子签名捺印的案件,如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特别程序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等类型的案件,其他类型的案件都具有应用该技术的可行性。
第二,电子签名捺印适用的诉讼阶段,从庭审阶段延伸至侦查、起诉阶段。民事案件中的电子签章的使用由当事人同意、法院主导。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 33 条,适用在线诉讼的案件,各方诉讼主体可以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确认和签收调解协议、笔录、电子送达凭证及其他诉讼材料。根据该法第 34 条,电子签章的使用涉及的诉讼阶段,涵盖了需形成电子笔录的诉讼环节,包括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合议等。易言之,使用电子签章的直接目的在于确认电子笔录,在数字化办案中,凡存在电子笔录的诉讼环节均可以采取电子签章的形式对相关笔录之内容进行核对确认, 反之如不能以电子签章的方式在线确认,在线诉讼也将失去其方便快捷之精髓。同理,在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捺印之目的也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在线确认相关笔录,而包括询问、讯问笔录在内的诸多诉讼材料贯穿侦查、起诉到审判、执行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因而电子签名捺印可以在各诉讼阶段适用。与此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一方面,要对电子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确保电子签名捺印不可复制、篡改、盗用。另一方面,也应以此为 契机解决电子卷宗推广的瓶颈,使底层技术得到不断地应用与延展,解决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中的远 程多方庭审、远程提讯、远程送达等难题。电子签名捺印的适用从庭审阶段延伸至侦查、起诉阶段, 能够为公检法司部门执法办案信息实现跨部门流转、共享,加快政法机关一体化办案进程,提升整体诉讼效能,提供强有力的标准依据和技术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司法行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在案件办理中所使用的执法办案系统、电子卷宗系统、警务综合平台、笔录制作等系统都可以应用电子签名捺印技术。
综上所述,以电子签名捺印为代表的司法数字标识的应用,是司法数字化转型的辅助手段,其本质还是刑事司法对于数字技术的信任问题,目的是利用程序便利化技术措施服务刑事司法,以数字司法促进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
捺印应用风险及其完善
(一)刑事诉讼电子签名捺印的风险挑战
1. 法律风险:在制度层面确保电子签名的真实自愿
电子签名捺印的可信性是其运用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捺印技术,其目的是助推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转型,认证方式的变革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问题的关键在于其能否在信息化条件下有效实现签名捺印的基础功能。与传统做法相比,使用电子签名捺印技术的风险集中体现在实体性风险和程序性风险两方面。
第一,电子签名捺印的自愿性风险。在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捺印的自愿性风险,分为当事人知情的非自愿和不知情的非自愿。前者在传统签名捺印中同样存在,是指行为人受到暴力、威胁等情况而对笔录进行非自愿的确认。后者不仅包括基于签名捺印的方式变化,使行为人因认知错误而进行电子签名捺印,还包括因电子签名捺印被复制、盗用而产生的自愿性风险,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第二,刑事诉讼电子笔录的真实性风险。正如法院卷宗由纸质向数字化的转变是电子法院构建的基础条件,数字司法同样依赖卷宗电子化的改革。实践中,与电子签名捺印系统相伴而生的是图像识别、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办案智能化系统,这是电子笔录生成的技术基础。然而,一方面在电子笔录生成环节可能出现误差,尤其在供述中如果对案件中的时间节点、数额等关键信息记录有误,而当事人又没能及时发现而进行确认,则可能对案件的定罪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尽管电子卷宗突破了纸质记录的地域局限性,具有多人同时使用的特点,但是其在信息利用上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捺印之后,便脱离与电子笔录以及其相关系统的接触,不仅可能出现相关笔录被修改的风险,还弱化了其及时发现并补正的权利。
第三,电子签名捺印的安全性风险。电子签名捺印的安全性风险,一方面存在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另一方面电子签名捺印一经作出,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可能存在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重复使用的风险。同样,在电子文书保管、流转过程中,也难以确保电子签名捺印不可复制、篡改、盗用。此外,数字司法需高度重视和防范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当前司法机关在相关数据分级分类保护方面的机制尚存不足,各级司法机关分散式收集、存储相关数据,数据开发平台的多元化,都使得包括电子签名捺印信息在内的司法数据面临安全防范能力不足、数据访问控制不力、数据分析能力不足等问题。
2. 实践挑战:硬件设备普及与软件系统兼容
第一,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建设挑战。信息技术进步是数字司法发展的前提,办案平台和系统建设是创新应用的基础。当前,受制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要在司法机关内部打造出一套建设标准统一、使用功能完善的包含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在内的智慧司法系统,还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即使在经济发达地区,从现有经验来看,由于存在技术难点以及司法自身的复杂性,人工智能的运用主要还是以“人工 + 智能”的方式展开。此外,在电子签名捺印系统建设中,还面临技术与法律的融合难题。实践中,存在负责平台搭建的技术人员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体系,而负责应用的办案人员又缺乏足够专业技术知识等情况,这些情况对于在刑事司法中使用电子签名捺印技术,同时使其达到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相统一的标准,带来一定挑战。
第二,司法机关内部系统兼容的挑战。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不断打造智慧办案系统,有时存在不能兼容和不愿兼容的问题。以在线诉讼为例,各地区各机关不断探索和搭建各类平台,由于发展理念、建设标准以及资金、技术投入的差异,导致平台之间在数据共享、功能模块、系统操作等方面存在 “不通、不稳、不行”等问题。此外,在实践操作中还面临着技术在司法领域应用边界不明、技术应用标准不够统一、数据互联互通受制约、平台使用体验尚需优化、司法数据安全保障不足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数据孤岛”“信息壁垒”现象仍然存在,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性有待强化,重复建设较为严重,投入和产出不能正向对应,司法信息技术开发及运用的规范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仍有待全面整合提升。不同的平台的功能存在重合且不互通,以及内外网不联通、线上线下转换不顺畅等问题,不仅导致当事人使用、选择混乱,还使各类司法数据在诉讼各阶段、各环节面临信息缺失、数据失真、不当利用、重复统计等风险。为在刑事诉讼中全过程应用电子签名捺印技术,需要统一建设标准、实现数据兼容、打通数据壁垒、强化安全防护。
此外,电子签名捺印在行政案件办理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与隐患。例如,在技术层面,电子签名技术方案可靠性参差不齐,手写签名的数字化图像存在防冒用、防篡改、防抵赖性差,个人身份确认能力不足等问题;特定生物识别技术,需提前进行取样,在网络中建立相应的样本库,存在特征泄露、活体识别精度低等问题。同样,在操作层面,存在电子签名采集过程不规范、系统建设不规 范以及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是刑事司法中应用电子签名捺印可能遇到的。
(二)完善电子签名捺印应用的具体路径
构建规制全程化、程序独立化的诉讼模式是限制恣意专断的机制保障。刑事诉讼中电子签名捺印应用的完善,需要通过数字保真的技术性与程序性手段,构建刑事诉讼的数字信任体系。数字信任是一种综合信任,包括技术信任、人际信任和系统信任。在数字信任建构过程中,技术的作用不可或缺,数字技术既是直接信任的对象,也是信任建设过程的中介。数字信任与技术信任关系密切,使用者相信可以通过在线程序或相关设备获得安全保障。为此,可通过法律层面的程序完善和技术 层面的安全保障,构建电子签名捺印的信任机制。
1. 法律层面 :明确使用原则,加强权利保障,健全标准规范
第一,明确使用原则。电子签名捺印的使用原则,不仅要符合《电子签名法》等专门法律中对新技术的特殊规定与要求,更要体现刑事诉讼原则,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而言,可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合法自愿原则。同在线诉讼的使用原则一样,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办案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其二,有限使用原则。电子签名捺印是数字司法的配套措施,其使用情形可参照法律对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刑事案件在线诉讼采用列举式限定适用案件范围,仅在刑事速裁程序、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使用。未来,随着数字司法的普及,其适用范围或将大幅增加,可能采取排除式列举法,仅规定不适用的情形。本文认为,电子签名捺印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的同时,也应对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进行适当限缩,防止对当事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例如,在办理重大敏感案件中不宜采用电子签名捺印,对于采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不宜采用电子签名捺印,对于盲、聋、哑人犯罪案件也不宜采用电子签名捺印技术。其三,权利保障原则。应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强化提示、说明、告知义务,不得随意减少诉讼环节和减损当事人诉讼权益。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 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对电子签名捺印的数据采集、数据封装保存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其四,密切协作原则。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强化各机关内部和各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规范平台建设和技术应用,有效保障相关信息数据安全,实现司法信息的共建、共治、共享。
第二,强化权利保障。电子签名捺印所采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关于其权属应考虑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等不同角色的权责。以 2018 年欧盟颁布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为例,严格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对于相关主体重新评估和 改进数据保护措施产生重要影响。有鉴于此,关于刑事案件电子签名捺印信息的管理保护,需要明确 电子签名捺印数据信息的所有权属于个人,而决定其处理目的与方式的数据控制者,以及数据处理者、数据接收者,需要对所有者知情权、反对权以及被遗忘权等权利予以充分保障。以知情权为例,作为数据控制者的司法机关,需要以清楚、明了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其电子签名捺印数据如何被收集、处理与使用。而在案件审结后,同样要以电子签名捺印等敏感数据封存、隐匿或销毁等方式,保障权利人的电子信息遗忘权。
第三,健全数据信息管理操作规范与标准。尽管电子签名捺印数据具有不同于一般数据的多源异构、多流程、多场景等特点,但是在数据采集、存储、应用和销毁全过程依然要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
从管理角度而言,上述标准涉及数据共享管理、价值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主数据管理、元数据管理,以及数据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架构等方面问题。其一,在管理主体方面。参照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司法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可配备专人作为“数据保护官”,作为电子签名捺印数据的直接控制者,负责处理、维护以及保护相关数据信息。同时,要全面记录包括数据使用目的、文件类型、数据保存的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类型以及数据接收、共享主体等,达到全要素、全过程可追溯。通过各部门专人负责,实现对数据全生命周期监管。其二,在管理过程方面。需要制定管理规范、标准,并贯穿电子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全过程,以确保业务需求与安全之间的平衡。同时,在对电子签名捺印元数据及其派生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细化角色授权、场景化安全等规范。
第四,强化过程监督。电子签名捺印的使用,其风险体现于签名捺印的自愿性、真实性与安全性,贯穿于事前、事中与事后,仅通过传统的监督手段难以有效发现问题并及时补救,因此在使用过程中 需要依托智能手段,强化过程监督。在监督主体方面,既要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职能,又要以信息平台共建为依托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在监督内容方面,以电子签名捺印的同步录音录像为切入点,以电子笔录所载信息为基础,在事前重点监督当事人是否同意使用该方式签名捺印,在事中监督其是否对电子笔录内容知悉并自愿电子签名捺印,在事后则需要对包括电子签名捺印等生物信息以及电子笔录封存、销毁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存在的操作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补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未遵守相关原则的行为则应对电子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排除。 此外,在监督中可参考对电子证据的管理标准,综合审查取证过程合法性原则、严格管理过程原则、冗余备份原则、环境安全原则执行情况,从合法性、及时性、完整性、效率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2. 技术层面:统一建设标准,打通数据壁垒,健全保障体系
第一,统一建设标准,做到功能完备。在刑事诉讼中应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是促进司法数据共建共治和司法资源共通共享,推动实现刑事办案信息网上跨部门流转,进一步规范刑事司法行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措施。在系统建设中,应统一建设标准,做到功能完备。具体而言,电子签名捺印系统作为数字司法平台的分支,一方面要在技术标准方面和其他平台相统一,另一方面与之相关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共享以及安全防护等技术平台也应同步一体建设,形成功能完备的数字司法保障平台。在建设标准方面,需要统一安全认证等方式,确保其安全和规范。 对专用的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软件和设备,在相关技术标准和系统兼容性方面需要进行规范和统一。在功能要素方面,要确保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在技术上不可复制、不可篡改,对于原始数据,确保其在封装后能够生成不可更改的文件格式,并能够实现加密保护并且脱离原系统保存、归档,确保电子笔录等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应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等技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负责。
第二,打通数据壁垒,实现资源共享。数字司法在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解决司法机关在各诉讼阶段所面临的体力性、机械性劳动,在使用电子签名捺印等技术手段的同时,应注意打通信息数据壁垒,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在此过程中,应提升系统平台自动化水平,实现数据的主动协同共享。打通数据壁垒需要从物理隔离的融通和系统架构的建设两方面着手。在系统架构上,可采取分布式架构,各司法机关都设定一套协调节点系统,而各个办案主体依托相关设备作 为数据节点,以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数据采集、整合,实现电子签名捺印、电子笔录以及相关录音录像等数据的共享协同。在物理网络连接方面,需要在内网与外网、存储与流转之间进行高效协同,使数据收集、整合、管理和应用更加规范和智能。当前,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已经建立起相对成熟的跨部门智能办案平台,这也为新技术的应用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基础。
第三,强化安全防护,健全保障体系。在电子签名捺印数据共享的同时,在安全性方面不仅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数据信息的泄露问题,还要防止数据信息被篡改、盗用。通常而言,数据安全体系主要包括管理体系、标准体系、法律法规和技术体系四个方面。其中安全防护技术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主要涉及电子签名捺印应用的系统层、应用层、数据层、平台设施层以及接口层等多层次的保护技术,涵盖系统硬件安全、软件安全、数据安全、运行安全等多个方面。以运行安全为例,可以对电子签名捺印数据及其相关法律文书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落实身份认证制度,在访问授权方面进一步区分管理权限和访问权限。在数据安全方面,为防止数据泄露,在司法机关信息传输、共享等环节,可通过网络传输加密、静态数据加密、敏感数据控制等方式,利用掩码、替换、偏移、数据水印等技术手段,对电子签名捺印等敏感数据进行脱敏处理。
五、结语
从信息技术应用于刑事司法之日起,两大法系国家都在关注电子形式文件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司法的转型不能脱离司法案卷的数字化而独立发展。通过在刑事案件中采用电子签名捺印,可以有效解决信息时代数字司法的法律文书数字化这一基础性问题。刑事案件电子签名捺印是通过赋能和助力数字司法的方式间接地体现其价值,可以通过数字保真的技术性与程序性手段,在刑事诉讼中构建电子签名捺印的信任机制,在刑事司法中构筑数字信任体系。从部分地区司法机关所推进的行政案件电子签名捺印试点应用来看,该做法能够确保电子笔录安全、公正和唯一,相关电子档案的传输与加密存储安全可靠,通过无纸化办公能够实现远程办案,在降低案件办理成本的同时大幅提高了办案效率。尽管在刑事案件中采取电子签名捺印还存在一定程序性难题和技术难点,但随着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健全以及技术应用的进步,以及数字司法的深入发展,相信该模式或将逐步得以完善和推广。同时,以司法数字标识应用为代表的新型技术的运用,也将为刑事司法提供更多程序便利化保障,通过赋能数字司法促进数字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