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动态
江伟:统一证据法的基本架构

江伟

(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

[编者按]《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是教育部人为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重点项目,由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在江伟教授的主持下,根据研究计划,(1)课题组在调查收集全国有关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若干规定意见",对其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公布实施以后,对该规则本身的内容又进行了专门研究,肯定了有利的一面,对其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并在草拟证据法草稿时做到可取可去。(2)课题组积极搜集参考国外证据法立法例,对之进行专门的研究分析,着重关注各有关国家的证据文化背景,以及这些证据法制度对世界各国证据法的影响,我国对之吸收或引进的可能性,做到洋为中用而不是简单的照搬照抄,同时,对我国传统证据文化底蕴进行分析研究,以决定我国现代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法。(3)在前两项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人对证据法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司法裁判中适用证据法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个案剖析,找出或了解我国证据法制度在司法裁判中适用的程度,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些成功经验。(4)在此基础上,组织专门的人员,草拟证据法草稿,组织专家对之进行专门的讨论与修改。并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际部门进行密切配合,分别听取他们各自对课题组草拟出的证据法草稿的内容、体系、编章结构等内容的看法与意见。通过数次研讨会,对一些基本的证据法制度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对尚未解决的一些问题,或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进行继续的研究,并以之为本,进行分析论证,最终写出《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

为能早飨读者,兹根据各作者向《中国证据法草案及立法理由书》课题组提交的相关立法理由及其论证,由陈界融博士整理成辑(未经各作者本人审阅),以期引起更多同仁关注并投身我国证据立法之大业。

证据法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础

江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

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没有证据的司法,其正义性、公平性很难得到保障。要使我国司法实现正义与公平,必须夯实司法正义与公平的基础--证据法!这也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建立民主法治型社会的基础。

证据法,简而言之,就是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法律,其内容无非是证据与证明两大块,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是,证据是证明的基础与手段,证明是证据的必然结果与要求。这些内容,第一,不属于任何一部诉讼法,但是在三大诉讼中能够普遍使用。第二,它与程序法有联系,却并非程序法的内容,而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有点类似于实体法规范的规范。法官和当事人把它当作实体法规范直接引用。第三,从立法技术上讲,证据法规则,任何一部诉讼法都不能把它全部包括进去。所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的关系也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证据具有公开性,决定证据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在诉讼环节中,如公安等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活动,具有闭合性,它不符合证据法的本质,故应属于刑事诉讼法调整。再一方面,诉讼法它本身具有程序的不可回转性,即某一程序过去了,就不能重新再来,如公安机关已经将某一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理起诉,不能再行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将案件审判终结,不能再决定重新审理一次。而证据法它本身却具有可回转性,如检察院即使将案件向法院起诉,它仍然可以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甚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庭调查程序或辩论程序已经结束,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开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由此,紧紧抓住闭合性(非公开性)、不可回转性来区别诉讼法与证据法间的关系,就显得清楚明白。特别是将诉讼法与证据法的内容区别开来,证据法能够单独制定。

将诉讼法与证据法二者的关系区分开以后,即是证据法的立法模式问题。关于证据法立法模式,是通过修改三大诉讼法,补充完善证据法的内容的方式,进行证据立法,还是制定统一的刑事、民事(含行政)证据法,抑或制定单独的民事证据法、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学者间也有争议。这三种立法模式在两大法系国家都有不同的立法例可资参考。但是,考虑到,第一,诉讼法和证据法的规范是可以区分的,这就为单独制定证据法提供规范依据。第二,如果各证据法单独立法,如何处理(1)三大证据法中的共同性东西,如证据方法、证据调查法则、证据评价法则等共同内容,(2)单独制定一部民事证据法后,是不是又要单独制定刑事证据法、行政证据法?这样制定是否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3)单独制定后,是不是便利于司法操作?比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要用刑事证据法和民事证据法两套规则来处理,对当事人和法官而言都是痛苦的事,这样根本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司法的操作。所以,从长远看,应当制定统一的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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