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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生:行政法之变革与行政程序法

作者:陈春生(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北大公法网2007-7-28

迈入二十一世纪,全球人类可说处于一个共存共荣的时代。面对全球化、科技发展迅速与电子化运用普及,行政法 -- 包含总论与各论 --,面临着变革(本论文第一篇)。而行政法总论与各论间乃处于交互影响的地位,亦即,行政法总论提供行政法各论许多元素,包括原则、规则、概念与制度与决定的方向;另一方面,行政法各论领域,则影响行政法理论体系之型塑,例如概念之变革(如暂时性行政处分)与规则之修正等。行政法各论对行政法总论之影响,一方面可透过行政法院于特定案件之判决发展出来,另一方面,则能由学界之研究论述来形成。如此地,行政法各论之类型化经验、问题解决之需要,要求行政法总论学理(释义学)上之回应,因此两者持续地交互影响。

本书收录作者近十年来于行政法领域,包括总论与各论方面之论文,主要方向乃尝试从行政程序法角度切入,提供行政法面临变革时之一解决手段。因为我国行政程序法除有关行政程序规定外,另有约三分之二以上条文为实体规定,相当程度把过去行政法学界制定行政法总则之理想加以落实,因此「行政法法典化的经典之作」(翁岳生, 台湾近年来行政法之发展, 收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及行政争讼之比较研究, 台湾行政法学会编, 2001年, 页7.)之行政程序法,作为行

政法总论对于行政法学面临变革之响应与调整之手段,应可收提纲挈领之效。关于本论文中几个与行政法学理变革有关者,藉此简单说明如下:

一方面,德国行政法学上所发展的法律关系论,近几年来不只在日本,在我国也有一些学者专注于此领域的研究,这是相当令人鼓舞的现象。盖当初建构行政法的四根支柱:公法与私法区别、行政处分为中心、内外部效力区分及两面关系四者,随时代发展,均面临调整与变革。而法律关系说,对于这四根支柱所遭遇的问题与面临的变革,精准地提出及深入地描述问题现状。这是值得学界肯定与值得更多学者进一步投入研究者。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关系理论,对于建构行政法体系,尤其行政法总论的体系,其说似乎总缺临门一脚,换言之,法律关系理论于方法论上,对行政法体系的观察有其杰出的、优越的切入角度,但是对于体系内的概念与制度,则未有全盘或说只有部分陈述。行政法的学理或可说乃基于法学方法论,对法体系内之概念、制度、原则、规则,所为的描述。而体系的构造特征,为统一与秩序。体系本身并非封闭,而是开放的。法律关系理论,作为一种方法论,重新认识行政法的内在体系,特别从法规范与法主体间关系之点上切入探讨,其论述有一定成果,只是法律关系理论,对于行政法体系的建构是否完全不同于传统的而欲建立一全新体系?并未明确说明。若是,则其对体系内的概念特征、制度、规则、原则等的建构,仍非常有限。若否,其体系建构须借助既有体系架构(如行为形式之理论),则其与原有体系内之概念、制度、原则、规则间有哪些不同?其区别标准何在?其所变革的概念、制度、规则、原则,是否仍能维持体系之平衡,而不会造成体系内各因素的交互作用而产生冲突与矛盾?例如各个行为形式如行政处分,其概念特征将如何界定、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还需不需要适用、还是须受限制、受哪些限制、还是如私法般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已足、还是有其它更重要原则须适用? 实际上,我们所知仍很有限。其困境犹如日本的行政过程论,其作为方法论的一种,所提供对行政法体系有计划地、理性地认识与描述行政过程所获致之成果,相当可观,但是如何具体建构体系内之概念、制度、规则、原则方面,却是千呼万唤仍不见踪影。但无论如何,日本行政过程论,从某一角度,未尝不是对日本现行行政法学理,无法体系一贯地说明、适应变化万端之行政现象,学界提出解决理论以资对应之一重要主张。因此行政过程论在日本之后续发展应不只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关心事项,亦值得吾人注意观察与探讨(第十二篇)。

另一方面,关于行政规则效力外部化问题,若使行政规则外部效力的见解一般化时,如何消弭可能与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原则其基础之民主、法治国与基本权利保护原则抵触之疑虑? 本书的相关论据为德国法上的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本书「具体化规范之行政规则」),即德国联邦行政法院在 1985年12月19日的WYHL 判决中(BVerwGE 72, 300(320).)认为,如果行政规则不仅具有规范解释 ( norminterpretierende ) 性质,且具有规范具体化( normkonkretisierende ) 之性质时,则承认行政规则之法律上外部效果。联邦行政法院却未对采纳规范具体化权限而给与行政机关有最后决定权限之判决附上理由,也未有界定规范解释与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界限之说明。而此一见解,联邦行政法院已历经近二十年却尚未再加以确认,可能与学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有关。而我国学者李建良教授亦认为,规范具体化行政规则之效力与行政规则外部效力问题无关,而是对法院有无拘束力之问题(参考 Lee, Chien-Liang, Eigentumsgarantie und Bestandsschutz im Immissionsschutzrecht, Studien und Materialien zur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Band 57, 1994,S.140.)。是以从另一角度,吾人不妨不必将其普遍化,只当其为例外情况,如此则原有体系当可容纳此一例外,丝毫不会变成无秩序及不统一。

最后,作为结论,如同本书论文中(第一篇、第三篇)多次提及,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之规范内容与建制,虽非十全十美,但对应未来行政法学之发展所需,至少如论文中所提,适当增列条文于现行行政程序法中,如暂时性行政处分之概念(第四篇、第十五篇)、制度、承认行政规则于特别情况下之效力外部化(第五篇、第六篇)、于一定条件下扩充行政指导范围至行政发布信息行为及不特定相对人(第十六篇)等,应有承担解决新世纪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之能力。当然此不能只靠行政程序法(第二篇)之规定,其它如行政组织法(第十三篇)、行政作用法、行政争讼法、国家赔偿及行政补偿制度与行政法各论领域(第七篇、第八篇、第九篇、第十篇)之解释适用,亦不可缺,而学界(第十二篇)与实务界(第十一篇、第十四篇)相关学理之发展则是重要关键。而面对全球化趋势与高科技之急速发展(第十七篇),吾人实不必惶恐失措,应「知新而不骛新」,以冷静、自信之态度寻求对策与解决之道。

本书的出版,必须感谢元照出版公司的陈美如编辑与其他同仁的鼎力支持,方能面世。另外,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博士班温尹励、周逸滨与黄义伟同学费心帮忙校对,极其辛劳,一并志谢。

陈春生 民国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于台北

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自序,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

http://www.angle.com.tw/book02-3.asp?b_code=1D107PA

本书收录作者近十年来于行政法领域,包括总论与各论方面之论文,主要方向乃尝试从行政程序法角度切入,提供行政法面临变革时之一解决手段。作为结论,本书认为,我国目前行政程序法之规范内容与建制,虽非十全十美,但对应未来行政法学之发展所需,若适当增列条文于现行行政程序法中,如暂时性行政处分之概念、制度、承认行政规则于特别情况下之效力外部化、于一定条件下扩充行政指导范围至行政发布信息行为及不特定相对人等,应有承担解决新世纪行政法律关系争议之能力。

注:

作者:陈春生

【学历】

台北市立建国高级中学毕业(1973)

清华大学核子工程系肄业

国立中兴大学法学士(1981)

日本东京大学法学硕士(1986)

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1990)

【经历】

曾任行政院劳委会法规会委员

日本一桥大学客座教授(2005)

【现职】

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兼法学系系主任

兼任:

司法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考试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能安全演习评核委员

核子事故紧急应变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

【著作】

「核能利用与法之规制」

「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一)」

「论法治国家之权利保护与违宪审查」等。

【讲授科目】

行政法、宪法及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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