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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检察的方法论与法治化”讲座成功举办

2023年6月29日晚上6点至9点,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数字检察的方法论与法治化”主题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理论研究基地刘品新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鲍文强助理教授主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裴炜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陈锦波副教授作为与谈人围绕讲座主题进行研讨。


讲座伊始,刘品新教授对数字检察的概念进行了界分,指出数字检察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明确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在于当前检察履职与数字化建设之间存在理念、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的融合不够、交互不够、互促不够,本质上是数字检察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阶段性问题。他指出,要想快速解决以上问题,关键在于方法论,大数据建模方法论则是数字检察方法论的重中之重,因此更要抓好数字检察建模的方法论来改进数字检察实施工作。具体而言,刘品新教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是数字检察建模的历史逻辑。刘品新教授回顾了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模型的产生过程,指出大数据监督模型的研发是基于经验的“自底向上“的过程,它离不开一线检察人员从办案中提炼监督点和业务规则。刘品新教授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运用政府补助大数据办理专项监督案件和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利用大数据反渎模型的案例,指出大数据法律监督承继了大数据反腐的诸多现成技术,基层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可以通过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数据碰撞、数据穿透的方式,发现异常问题并根据相应线索展开调查。他认为,这种大数据法律监督方式与大数据反腐相比更具优势,可以更好地锁定个案背后的系列案件,具备社会治理的巨大潜力。

二是数字检察建模的生成逻辑。刘品新教授指出“智能化”是大数据驱动法律监督相比传统人力方式的重要特征。这种智能化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为数据驱动型与逻辑驱动型。刘品新教授指出,数据驱动型分析模式难以在数字检察工作中独当一面,数字检察优先适用规则驱动型分析模式。之后,刘品新教授介绍了数字检察的三阶方法论。对于数字检察的一阶方法论,刘品新教授总结为,检察官将法律监督的知识通过数据的方式来实现。目前实践中常用的就是一阶方法论,具体表现为数据画像、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和数据穿透四种模式。数字检察的二阶方法论是向不法行为人或者案件学习,构建模型的异常监督点。刘品新教授以异常民间借贷案件、异常执行案件的数字检察建模等为例,对于以上的二阶方法论构造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展开路径为,首先以数量特征为先,数量特征的对象可以是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审判人员、涉案利害关系人、司法拍卖人员等,也可以是上述不同要素的组合形式。关于“数量特征”的提取在模型构建时具体包括两大步骤,一是关键要素的识别和提取;二是要素数量的统计与排序。其次,二阶构造思路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数据预处理-关键要素识别-数据统计排序-人工研判”四个步骤。数字检察的三阶方法论目前实践中还没有发现典型的实例,但是必定会出现。三阶方法论将会走向违法犯罪案件的预备、实施、结束等各个阶段,走向违法犯罪的系统治理与数字化治理,实现违法犯罪预警处理的效果。

在方法论的介绍结束后,刘品新教授进一步指出了数字检察探索的法治化路径。他指出数字检察这种“法治+科技”的中国范式在实践中同体制机制创新具有天然的耦合驱动关系,要以配套制度建设的路径持续探求数字检察的“N阶方法论”。他强调了在数字检察建设工作中要注意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例如在数据的采集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侵权问题,以及在检察履职的过程中与法律定位之间存在的冲突与越权问题。

最后,刘品新教授为研究数字检察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要注意不要掉入数字法学研究中的陷阱,要区别真正的数字法学与非数字法学内容。只有以数据为支撑,需要制度配套,并影响国家和社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方是法律共同体真正需要关注的数字法学。其二要找准数字检察的着力点,要在异常案件、惯常违法、治理顽症等方面着手,运用数字检察的方式找准问题、解决问题。其三,数字检察工作还未进入成熟稳定的阶段,在法学研究中可以借鉴实务中的某些模型来辅助研究,以获得新的认识。


随后,主持人鲍文强助理教授小结认为,刘品新教授的讲座内容介绍了数字检察建模的历史逻辑、生成逻辑,其中包括了一阶、二阶方法论的内容和面向三阶的理论构想,并将所有的方法都回归到法治的轨道上,视角宏大、内涵丰富。刘品新教授的讲解刺破了技术的面纱,让我们透过讲座内容将一个技术问题回归到一个理论问题或是法律问题上。


裴炜教授在与谈中提到,近些年,关于检察制度和技术结合的话语不断发生变化。数字检察这一概念的提出,体现出我们对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深度和逻辑所进行的不断思考与总结。数字检察透过数据之间的融合,使得社会治理由原有的各部门相对分离、割裂的状态逐渐走向了打通与融合。这也带来新的思考,例如应当如何界定数字检察职能和其他社会治理职能之间的关系?哪些职能是检察机关所承载的,哪些职能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所承载的?它们之间的分工或者融合是以怎样的路径和方法实现的?不同部门职能融合的界限又在哪里?围绕以上问题,裴炜教授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数字化、监督对象的数字化、监督方式的数字化以及监督规则的数字化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

陈锦波副教授在与谈中提到,以往诉讼活动中的类案研究主要是服务于个案的裁判,而数字检察的类案研究,其主要目的则在于发现现有法律制度所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不规范之处。数字检察的这种功能,有助于诉源治理的实现和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陈锦波副教授也表达了对检察机关运用数字化手段来介入社会治理时,检察机关自身的角色定位和职能边界可能导致某些风险的警惕并就数字画像等模式是否会导致对公民的个人隐私造成过度侵入,我们应当如何防止这里的数字画像演变为一种数字监控,是否应当为它设置程序性的控制方式等问题向刘品新教授请教。

刘品新教授随后就以上问题作了回应,他指出,当前科学界把“智慧”划分为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纯粹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目前来看还有些遥远(司法系统内得到认可的是智能语音和文书纠错)。他建议把“智慧”或者“智能”进行三个层次的划分,在“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之间增加“智能化”的状态。“智能化”是帮助我们解读智慧司法演变的钥匙,在未来我们要加强研究与学习。其次,数字检察必然带来大数据监控等社会忧虑,这是国内外共同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的思路应当跟上时代的变化,对隐私权或信息权造成影响的本质原因不是司法机关对技术手段的使用,而是大数据时代对人们行为方式的改变。为避免陷入所谓的“机器监控”等困境,法律共同体就要通过学习尽快掌握技术手段,同时转变办案重心,从重打击向重治理方向转变。最后,数字检察为深刻反思检察制度提供了契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没能形成稳定而统一的权威认识。如在“两反”没有转隶之时,有人认为这是法律监督职能,“两反”转隶之后这种说法又被否认。数字赋能或者数字赋权的出现,让我们对法治国家建设中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有了新的思考。在国家社会治理层面,能不能形成以检察机关为核心、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合作的体制?数字检察为民,不仅仅是虚的口号,而是检察系统在介入国家、社会治理过程中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大考量。

(以上系现场发言整理稿。虽经校对,仍免疏漏。请以现场发言或视频为准)


(文字|周子焱  审校|余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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