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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王贞会教授在《民主与法制》周刊发文:为妇女儿童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本文原题为《为妇女儿童提供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

本文作者为王贞会,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

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周刊2023年第22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日趋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增进民生福祉与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为积极回应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新形势新需求,在更高水平上为妇女儿童提供充分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等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等规范文件,为推动新时代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当着力为妇女儿童提供更全更细、更优更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严厉惩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让广大妇女儿童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获得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更高质量的权益保障和幸福感、安全感。

完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预防制度。预防是保护的第一道屏障。预防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频繁出现妇女儿童权益遭侵害事件的重点领域,要加大立法和司法资源投入,实现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源头治理。如,实践中,校园欺凌、网络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时有发生,容易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立法和司法层面及时予以回应,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事前预防纳入法治化轨道。落实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报告制度。妇女儿童在面对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可能会存在缺乏自救意识、应对能力不足等诸多障碍,因而落实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现、报告、干预等综合处理机制尤为重要。如,针对家庭暴力案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落实相关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开展定期跟踪回访,依法严惩恶性事件。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要落实“团圆”系统、强制报告、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制度建设,完善“互联网+反拐”工作模式,突出基层治理,鼓励社会参与,坚持严打重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同样要落实监护人、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院、宾馆等有关主体的强制报告义务,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的社会举报机制,依法严惩犯罪行为。

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对有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根据不同的罪错行为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完善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转处和社会化回归。可以通过明确基于情节的罪错行为评价标准,完善未成年人轻微罪行的非犯罪化转处机制。扩大对涉罪未成年人的非监禁刑适用,督促监禁刑的执行变更,或者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犯罪记录封存具有免除报告、禁止查询和消灭前科的法律效果,以帮助罪错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综合监护体系,让家庭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回归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多元化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明确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切实保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司法履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向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单位提出建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加强检察机关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行为的法律监督,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法督促、支持有关主体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对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探索完善侵害妇女儿童犯罪中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遭受犯罪侵害而造成精神伤害的妇女儿童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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