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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从宽的疑难争议问题讲座成功举办

2023年6月21日晚上6点至8点,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企业合规从宽的疑难争议问题”主题讲座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主讲,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王贞会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孙道萃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译矾博士作为与谈人围绕讲座主题进行研讨。

讲座伊始,李奋飞教授简要回顾了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的历程,并由此引出本次讲座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包括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问题、办案模式问题、分案处理问题、全流程适用问题以及刑行衔接问题。最后,李奋飞教授对企业合规改革的未来进行了展望。

一是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问题。李奋飞教授将企业合规的适用条件总体上概括为两大类,一是基础性条件,二是裁量性条件。所谓基础条件,主要包括四个:第一,案件属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第二,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第三,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四,企业自愿接受合规考察。除了基础条件外,还存在三个主要的裁量条件,这些条件虽然未被规定在规范性文件中,但也需要办案检察官综合考量:第一,案件的犯罪情节;第二,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第三,企业涉罪后采取的“补救挽损”措施。李奋飞教授建议,未来应从以下几方面优化改革适用条件:第一,应将作为适用合规考察前提条件的“认罪认罚”修改为“承认主要指控事实”;第二,应从两个方面对企业合规从宽处理“企业家”的案件类型进行限制:其一,“企业家”为企业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其二,“企业家”的犯罪行为应该与企业的管理制度漏洞有关。第三,应将涉案企业是否开展了充分的合规准备(如“合规自查”),作为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重要考量因素;第四,应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基础作为是否对其适用合规考察的考量因素,对于合规整改基础较好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其悔罪自新,获得宽缓处理的机会。第五,应进一步明确判断社会公共利益的基准,或要求检察机关重点考量企业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等等。

二是企业合规的办案模式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办案模式,一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又称合规考察模式;二是相对不起诉模式,又称检察建议模式。在改革的初始阶段,检察机关主要依托相对不起诉的制度,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但这种方式对企业的约束力较弱,影响其整改的积极性。在之后的改革过程中,附条件不起诉模式逐渐受到检察机关的青睐。对企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检察机关要为其要设立考验期,根据考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的最终的处理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企业约束力更强。李奋飞教授认为,两种模式均有其生命力,应当区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总体而言,检察建议模式应该更多适用于小微企业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合规考察模式则应当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涉嫌的严重刑事案件,两种模式都有适用的空间和场景。

三是企业合规的分案处理问题。企业合规在改革前期更多地适用于小微企业涉嫌的轻微犯罪,依托酌定不起诉制度展开,并常常对企业和企业家作出“双不起诉”处理。但是,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企业合规不仅在轻微型案件中适用,也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较为严重的犯罪,对于这类案件,如果继续作“双不起诉”处理,可能会产生放纵犯罪的问题。由此,法学界提出了“分案处理”的改革方案,即对企业作不起诉处理的同时,继续追究企业家的刑事责任,但可以对其提出相对宽缓的量刑建议。当然,对企业家的从宽是有条件和边界的,要综合考虑企业家在企业合规整改中做出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分案处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从更长远的角度预防企业地再犯罪问题。企业犯罪往往是管理不善导致的,单纯的起诉或单纯的从宽处罚都不能解决防止企业再犯罪的问题,而如果企业进行了整改,堵塞了漏洞、消除了隐患,调整了治理结构的缺陷,那么就可以实现长远的再犯预防,这既解决了犯罪预防问题,又维护了公共利益,还修复了被犯罪所侵害的法益。

四是企业合规的全流程适用问题。李奋飞教授指出,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合规整改逐渐纳入到刑事审判阶段,并呈现出三种程序模式并存在的格局:“检察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检法协同”模式。李奋飞教授认为,前两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作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体现,“检法协同”模式,不仅提升了企业合规从宽的权威性,也保障了企业合规整改的实效性,还解决了前两种模式下都可能存在的企业合规激励的不确定性问题,或将成为企业合规整改纳入刑事审判的常态模式。

五是企业合规的刑行衔接问题。目前,企业合规整改的目标更多地是“去犯罪化”,以刑事手段为主,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仅仅预防犯罪是不够的,还需一体化地预防违法和犯罪。因此,合规标准有必要实现刑事法与行政法地有效衔接。合规整改完毕后,企业未来能否有效预防再犯罪是不确定的,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接下这个接力棒进行合规接力。此外,很多涉案企业存在的问题并非孤立的,往往是行业性的,检察机关未来有必要会同行政监管部门,尤其是行业协会等机构来推动企业合规工作。

最后,李奋飞教授指出,企业合规改革虽然面临争议,但未来可期。企业合规改革不仅避免了过去办案模式的缺陷,还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随着法院逐渐参与到企业合规之中,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问题将进一步被呈现出来,未来的改革会更有针对性,也将会涉及到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总体而言,企业合规改革取得了成就,尽管引发了一些争议,但仍是一个有前途的改革。

对于李奋飞教授的讲座内容,王贞会教授认为,本次讲座高度精炼地归纳出了企业合规改革中存在的疑难争议问题,包括适用条件、模式选择、分案处理、全流程适用以及刑行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都需要研究者在思考企业合规立法过程中重点钻研。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孙道萃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刘译矾博士作为与谈人,分别发表了对本次讲座的看法。

孙道萃副教授针对合规改革从宽处理的焦点疑难问题,从七个维度进行了探讨:第一,实体和程序问题;第二,如何从宽的问题;第三,立法和司法问题;第四,政策和合法问题;第五,从宽角度上主体问题;第六,从宽的目的;第七,理论和实践问题。综合上述七个维度,孙道萃副教授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刑法对“从宽”问题的规定是非常单薄的,在刑法典中几乎仅限于量刑层面,而鲜少涉及定罪问题。对此,刑法学界和理论界需要正面应对,共同解决。第二,在从宽制度的构建上,刑法如何从定罪量刑规则和刑罚目的层面,回应更加多元开放的新时代犯罪治理所需要的从宽制度,需要我们正面看待,这一问题长期不受重视;第三,现行单位犯罪的规定,无论是其本身的理论构造还是配套的程序规定都是存在缺陷的。尽管人们对这一问题已经形成共识,但对改造方案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合规改革给了我们启发;第四,在企业合规改革中,程序和实体、理论和实践、定罪和量刑、立法和司法等问题交织在一起,最后目标应当是在企业犯罪治理中更好地建构一种协同的模式,把各个治理主体的结构和功能整合在一起。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域外的制度模式,而应当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企业合规改革和实体法层面的从宽问题,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

刘译矾博士结合讲座内容和其本人的思考,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与谈。第一,应当认识到企业合规改革中疑难问题产生的根源。刘译矾博士指出,问题的根源在于这种域外的经验和理论与我国国情产生了碰撞。我国企业合规的产生背景与美国不同,制度背景的差异直接导致了适用对象的差异,基于适用对象的差异,在有效合规标准的设置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总之,企业合规这一舶来品进入我国之后,受我国国情以及司法制度的影响,已经和美国的情况产生很大的差异,催生出了很多疑难问题。面对这一情况,刘译矾博士认为,我们应当将域外经验视为一种参照和对照样本,在中国本土的司法实践中寻找契合企业合规改革的因素。第二,我们应当以何种价值观和思路解决上述问题。刘译矾博士认为,我们应当坚持一体化的改革和研究路径。一体化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刑事一体化的路径,二是法学领域内的一体化研究,即有关企业合规的领域法研究。企业合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全流程化”趋势:一是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化;二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之外,企业治理也在走向全流程化。其中,刑事诉讼的全流程化是纵向的,企业综合治理的全流程化是横向的。


(文字|吴晴晴 陈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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