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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日对话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2021年12月4日星期六晚19:00-21:30,时值共和国的第八个宪法日,我院王万华教授、高家伟教授、陈锦波副教授和我校法治政府研究院的刘艺教授、法学院的成协中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李大勇教授、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袁岸乔同学,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为主题,以腾讯视频会议的方式展开了一场洋溢着学术家庭温暖气氛的学术对话,我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一然同学任会务秘书,60多名同学在线旁听。

      我院王万华教授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一个横跨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的多学科话题,需要从多学科的角度进行多方位的考察和研究,将以和谐社会建构为目标的社会公共治理体系现代化国策与我国多元争议解决机制改革创新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探寻其背后的基本法治规律,以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思维来表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政策的规范内涵:一是在程序法层面,各种相关的争议解决程序终结;二是在实体法层面,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法律关系得到了有效的调整。在确定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基本标准的前提下,要注意体现不同争议解决途径各自的特殊优势。例如行政复议机制在资源和空间方面都优于行政诉讼,是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主渠道。但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机制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优势,应当在《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内,逐步完善行政诉讼的类型结构和功能结构,改变以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和撤销判决为中心的客观诉讼模式的局限性,逐步拓展和完善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中心的主观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方式,以法治方式积极地回应当事人的实质利益诉求,力求回应当事人合法权益诉求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为此可以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局部制度环节上寻求突破与创新。这里要注意《宪法》和组织法所确立的权力体制在法院的角色扮演和作用范围方面起着前提性的决定作用,法院只能在《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权力结构范围内发挥作用。

       我校法治政府研究院的刘艺教授认为,包括诉前ADR、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行政监督在内的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衔接与整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一大基础问题,不同解决机制的角色、功能、范围以及程序衔接等需要在这个共同协调机制的基础之上展开。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围绕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共同目标,多元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整合与协调应当朝着实质主义的方向进行,围绕着当事人的实质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范围、功能、程序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无缝隙的衔接,避免陷入形式主义和工具主义的泥潭。就合法性审查的标准而言,要注意合法性的背后还有正当性的要求,丰富和完善合法性审查的内涵与标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克服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难题。就检察机关推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工作而言,要注意避免不计成本的倾向,在满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完善,不能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就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机制而言,应当尝试跳出《行政诉讼法》制度框架的局限性,根据公众日益增长的权利诉求需要,从统一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构的宏观、整体的高度进行前瞻性、开拓性、创新性的研究,对现有的受案范围、诉讼请求、审理程序、裁判方式等制度环节进行全新的建构性反思。

       我校法学院成协中教授从博士论文写作的角度指出,要注意从行政审判实践中提炼相互对立的基本理论范畴,围绕着核心立论展开研究,不能过度地扩大研究的范围。例如,以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与形式化解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以撤销中心主义的客观诉讼与请求权中心主义的主观诉讼等三对理论范畴作为着力点展开研究,比对1989年和2014年《行政诉讼法》之间的制度性差异,可以发现,后者更加注重当事人的主观利益诉求,但在程序设计、裁判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结构性缺陷,这正是克服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难题的突破口所在。之后要展开具象化的研究,结合备受诟病的案例类型,例如行政民事交叉案件、群体性行政案件等,结合具体案件探讨原理和规律。成协中教授最后强调指出,逐步提高对司法规律的敬畏、尤其是对法治常识的尊重是克服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难题的一项诉源治理措施。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的李大勇教授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一个本土话题,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治理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去探寻其中的规律和原理,研究有关的制度完善对策。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贯彻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部署,具有比较鲜明的政策实施型法院的色彩,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实际上是各级人民法院共同努力贯彻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在此前提下,一是需要注意避免司法万能主义的误区,人民法院作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出口端,与行政复议等入口端机制之间客观上存在范围、程序、效力的边界。从理论的角度来说,这是司法的能动性与克制性之间的尺度把握问题,要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二是要注意协调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之间的关系问题。抛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谈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会导致行政诉讼制度本质的异化;但局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而轻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会导致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弱化。这里的一个关键点在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与行政行为实质性解决标准之间的协调对接。

      我院陈锦波副教授认为,法学理论研究尤其是博士论文写作一定要努力尝试从实践经验表象向理论概念范畴的飞跃,将具象化的实践问题提升为抽象化的学术命题,通过若干基本的学术命题或者理论范畴,对丰富多彩的实践问题和经验点滴进行类型化的归纳。就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言,要注意不同机制各自的特殊性,例如围绕着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的特殊性展开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对策。

      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博士生袁岸乔同学认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是从中国本土的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实践中产生出来的一个实践课题,应当注意结合我国行政审判实践,努力发掘我国社会治理和司法改革的规律和原理。就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一种机制而言,应当注意恪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制度框架与前瞻性理论创新之间的统一,既要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又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既要避免程序空转的弊端,又要避免在法外解决争议的危险;既要不断地拓展行政诉讼的程序类型、功能结构和裁判方式,进行制度或者机制创新的探索,又要注意维护《宪法》、组织法和《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的稳定性。

       我院高家伟教授认为,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发言很精彩,思路清晰,观点鲜明,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可能还是一个未解之谜。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这个带有浓厚法律政策色彩的模糊术语背后,蕴含着的首先是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将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政策内涵转换为法言法语的规范内涵,是一项比较困难的前提性基础工作。在这一点上,王万华教授提出的两大实质性标准虽然未必是全面的,但至少是法言法语的,是将政策性术语转换为法律规范术语的一次很有价值的尝试。其次是保守性法律思维与创新性法律思维之间的紧张关系。从本性上来说,法律和司法是偏向于稳定和保守的,但是身处大变革的新时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转型、产业转型等在不断加速,社会利益关系格局变动频繁,自上而下地通过前瞻性和全局性的制定法变革来引领和带动其他领域的改革是力求发展性与稳定性之间平衡兼顾的一条可行途径。这就要求跳出现有的制度框架,尤其是要跳出《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制度框架,站在一个更长远、更开阔的学术立场上展开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在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多彩实践之中隐藏着一幅有关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诉讼制度建构的崭新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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