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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天昊李富鹏李龙贤来我院讲座

      2021年11月19日下午14:00-18:00,围绕着“域外行政法法典化经验的中国借鉴”主题,我国公法学界的三位青年才俊陈天昊副教授、李富鹏副教授和李龙贤副教授应邀来我院以在线方式讲座,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的杨伟东教授和法学院的张力副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徐琳副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李永超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刘一玮讲师与谈,我院高家伟教授主持,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一然同学担任会务秘书。

      讲座第一阶段的主题是“法国行政法法典化经验的中国借鉴”,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陈天昊主讲。二战之前判例法在法国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但二战之后成文法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这个转变的主要原因是提高行政法律体系的明确性、可理解性、可接受性以及公共行政过程的可参与性。为此,法国成立了法典化高级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典化工作,其中主要是行政法领域的法典化。目前的58部法典中大多数都是行政法典。以《公民与行政机关关系法典》为例,陈天昊副教授细致地介绍了法典作为一种成熟完备的高级成文法在目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技术方面的特殊性要求,指出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目标与法国行政法法典化的目标是不同的。由于包袱比较轻,应当摒弃百科全书式行政法典的做法,采取“实体优化为主、兼顾形式优化”的径路,区分纲领性行政法典和领域性行政法典分别编撰,平衡好信息要素和权威要素之间的关系,从存量规范之中选择同质性较强的部分来进行法典化,力求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及司法解释与判例,逐步构建行政法领域的法典群。在条款编码方面,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采用十进制编码方式对条文进行整合编排。在组织工作机制上,可以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司法部展开协作,前者主要负责纲领性行政法典工作,后者主要负责领域性行政法典工作,并且共同推动如何把增量规范持续地整合进入行政法典之中,并且维护法典体系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杨伟东教授评论指出,行政法法典化面临着散、乱、变的困难,但在存在普遍共识和理论支撑的情况下,这些困难能够克服,应当抓住这次难得的契机推动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进程。在具体工作路径上,可以采取中央层面的法典化先行、实质法典化为主、兼顾形式法典化的模式,围绕行政法总则的法典化,将具有普遍性的行政实体法、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规定统一吸纳其中进行系统化的整合,要注意与国家政府机构改革进程保持同步协调关系。中南大学法学院徐琳教授称赞陈天昊有关法国法典化研究的细致深入,从法国行政法典的悠久历史、庞大数量和高标准质量的角度质疑我国推行行政法法典化的可行性条件。郑州大学法学院李永超副教授从我国《民法典》60多年曲折立法过程的角度指出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工作不能采取拼凑组装的做法,必须在调整范围、条文编排和篇幅规模上达到“法典”作为一种成熟完备的高级成文法的要求,对域外经验的可借鉴性提出了质疑。对此,陈天昊副教授回应指出,现在是推进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次好的时机,时不我待抓紧干。法典化是一个历史演变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应当集中精力于行政法总则的法典化工作,在法典颁布之后与时俱进地不断地拓展和修改。

       讲座第二阶段的主题是“德国基本权利体系化经验的中国借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李富鹏副教授主讲。通过对德国《魏玛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体系化历史的梳理,李富鹏副教授指出,《魏玛宪法》制定者们比较敏锐地意识到所处的时代条件与英国大宪章、美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的根本性差异,后者宣示的是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权利,而前者宣示的是作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人的基本权利,因此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内容大量增加,这就造成了基本权利的体系化需求。另一方面,制宪者能够站在哲学高度,对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进行思考,认为基本权利是公民存在方式的一种宪法表达,是随着历史的演变而不断演变的,是可以不断讨论与反思的,因此吸纳了有关德国国法学的理论知识。当时的制宪者们还努力从世界历史的角度,在全球法律体系中寻找德国的发展定位。《魏玛宪法》是不成熟和不完美的,但毕竟能够站在一战后的新历史起点上确立了一套针对国家、共同体、个体的层次分明、功能协调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在世界宪法演变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我国清末民初的制宪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通过对李建农和张君劢两位早期制宪者相关文献的梳理,李富鹏副教授发现我国早期的公法学界努力将《魏玛宪法》的先进内容与我国的儒家传统融合起来,将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理解为一种建立在大同社会公道基础之上的一项基本国策,从而巧妙地实现了域外先进经验的中国化改造吸收。对我国行政法的法典化而言,这段历史知识的启发意义在于,新中国是二战之后世界新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战之后的世界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起点。因此,行政法学界和立法者应当从全球法律体系发展趋势的高度上,对我国政府法治建设所处的历史起点和发展前景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行政法法典是对政府法治建设新历史条件的一种系统化表达,是对政府法治建设未来理想目标的一种全景式描绘。这里存在各种方案,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行政法的法典化工作必须朝着加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化保护的方向推行,因为这是二战以后世界各国法典化工作的一个共同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张力副教授从美国APA制定历史角度评论指出,《美国法典》是行政法形式法典化的一种典型模式,其中关于政府职能和组织、政府雇员的章节有1万多条,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分别放在了《美国法典》的第五编“政府和政府雇员”的第551-559条和第701-705条,在编入时对原先发布时的内容作了系统化的修改。该法的草案最早由美国律师协会提出,被罗斯福总统以不利于新政的效能需要为由否决,后经庞德教授主持修改后通过,主要是将适用范围从行政裁决扩大到规章制定,加强对行政活动的正当程序约束。以后随着隐私权法、政府信息法和政府会议公开法的陆续制定,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逐步拓展完善,但最终还是落脚于公民权利的更加有效的保护。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刘一玮讲师评论指出,一部法典的出台是天时地利人和的自然结果。德国197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名为程序法,却承载了大量的行政实体法总则内容,实际上是行政法总则系统化的一次尝试。该法顺利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学界、实务界和民众普遍地希望简化公共行政手续,统一行政法律体系,提高公共行政的效能。结合我国教育法典的制定工作,刘一玮讲师指出行政法总则法典与部门行政法典之间、部门行政法典相互之间应当在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术语使用等方面保持协调一致。部门行政法典的制定不是现有法律文件的简单组合,而是一次系统化的提升整合,必须在理念、原则、术语等方面保持一致性和稳定性,并且为未来的发展留下足够的拓展空间。

     讲座第三阶段的主题是“韩国行政基本法制定经验的中国借鉴”,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李龙贤副教授主讲。在简要梳理了2021年3月36日韩国《行政基本法》的主要内容之后,李龙贤副教授指出:首先要注意“法典”一词在我国法学界与域外法学界理解上的差异,韩国学界不会有人认为《行政基本法》是一部法典,该部法律只是对公共行政的一些普遍性事项作出一般规定的成文法。其次,要注意不同基本法与一般行政法律之间在调整范围、效力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2021年韩国《行政基本法》制定过程中存在各种方案的争论,但最终选择了行政基本法的模式,在不影响现有的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代执行法的情况下,对公共行政法律体系化建设具有普遍意义的通则性事项作出提纲挈领式的规定,为现有的公共行政法律体系提供一个共同的原则性基础。再次是要注意回应公共行政实践的紧迫需要。2021年韩国《行政基本法》制定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堵塞现有公共行政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一致、不衔接、不明确等方面的漏洞。这些体系性的制度漏洞在韩美贸易摩擦中被有关方面滥用,对韩国的商业利益和行政法律秩序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与破坏。2021年韩国《行政基本法》的出台使公共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协调性、明确性、稳定性等都有很大的提高。最后是要注意为实务界的理解适用留出足够的时间。2021年韩国《行政基本法》规定2年之后生效实施,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现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另一方面是为了公共行政部门能够有合理的时间进行调整。

       我院高家伟教授总结指出,从三位青年才俊的主题发言和各位老师的评论发言来看,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其中尤其是知情权、隐私权、参与权等新型法律权利的保护,积极回应公共行政改革实践的需要,是世界各国行政法法典化的共同目标指向。行政法总则的法典化、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以及部门行政法的法典化之间可以同步协同推进,分头进行而又相互协调一致,关键在于能够有一个统一的法典化工作规划和集中统一协调的法典化工作机构。新时代的中国行政法法典化工作站在了一个崭新的历史起点上,国内行政法和域外行政法的一体化整合应当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鸣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与行政诉讼制度完善研究”的资助,项目号:07JJD820010)


文/高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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