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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诉讼法专家与河南检察官——研讨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

作者: 赵恒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2005年11月2日

检察日报讯(记者赵恒) 10月29日至30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河南省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河南分院联合召开了“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理论研讨会,与会人员就完善和构建我国不起诉制度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指出,目前我们正处在刑诉法的转型期,构建和完善不起诉制度,对于改变一元化的惩罚观、从目的刑罚论转向教育刑罚论、体现“人本思想、教育思想”为主的刑罚新理念,意义重大。这也是转型时期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就不起诉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卞建林教授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具有发动审判的效力,不起诉则具有终结程序的效力。起诉遵循的是起诉法定原则,不起诉则既遵循起诉法定原则又要遵循起诉便宜原则,因此需要正确认识起诉法定与起诉便宜的关系。他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能并不是一味地打击犯罪、有罪必诉,对于那些不符合公诉条件的犯罪,就应当适用起诉便宜原则,及时终结诉讼程序。

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的方式: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在一人犯数罪的案件中,数罪中有的是绝对不起诉、有的是相对不起诉,还有的是存疑不起诉,在实践中很难分清。中国政法大学宋英辉教授对此指出,虽然三种诉讼适用的条件不同,但它们都是对诉讼程序的终结,后果是一样的,都是将该案件恢复到诉讼前的状态;而对于数罪中满足几种不起诉条件的情况,他认为可以分别将之定性。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上,他主张扩大现有的不起诉的范围,例如,对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中“情节轻微”的标准和幅度应予以明确。

为完善我国不起诉制度,与会代表提出应增设刑事调解程序;对于存疑不诉的案件,设立“检察机关中止诉讼”的程序等建议。

上一条:2005年11月20日,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办的“诉讼法学前沿问题系列讲座”第二讲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进行,主讲人为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 下一条:关于“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学术研讨会的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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