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0日至9月5日,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率领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项目组赴荷兰、英国等欧盟国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参加此次考察的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的卞建林教授、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韩象乾教授、张中博士、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少南院长、张明磊庭长、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万选才庭长、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胡顺彪庭长。
此次访问主要通过参观、座谈、旁听法庭审判等方式,重点考察了英国的刑事审判方式。
在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期间,对荷兰的刑事司法程序及其改革进行了全面了解,特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律师到场问题、如何对待证人翻证、定罪率与定罪标准的关系、程序违法对证据的影响、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况、证据展示、强制性医疗程序以及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重点考察。
通过对苏格兰法学会、检察署和高等法院的访问,进一步熟悉了苏格兰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其法院体系、检察署的设置及职能和陪审制度、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适用情况、上诉程序、刑事审查委员会及其职能以及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等问题进行了全面了解。在苏格兰高等法院访问期间,还旁听了一起上诉案件的审判,对苏格兰的刑事审判程序及审判方式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伦敦,主要访问了英国法律委员会、宪政事务委员会、律师协会和皇家检察署等部门和机构,对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司法状况有了更全面地认识。如通过对英国法律委员会的访问,了解到英国在被告人沉默权、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上所做的改革,并获悉英国政府于2005年2月制定了刑事诉讼规则(2005年4月生效),以及正在准备编纂一部证据法典。通过对英国宪政委员会及皇家检察署的访问,了解到英国加强了刑事案件的管理,尤其是在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在访问期间,还对英国中央刑事法院进行了实地参观和考察,听取了英国中央刑事法院副院长巴克法官关于英国刑事法院法庭设置及诉讼程序的详细介绍。
此次考察取得的收获可概括如下:
1.对苏格兰法的法系归属有了新的认识。传统观点认为,苏格兰法属大陆法系,但事实上目前的苏格兰法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1998年苏格兰国会制定的法律,虽然保留了大陆法的基本框架,但受英美法的影响已十分明显,两大法系的融合在现在的苏格兰法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受欧洲经济一体化及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苏格兰法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系统。因此,对苏格兰法的法系定位,不能再简单地拘泥于两大法系。
2.关于英国刑事诉讼规则。2005年2月,英国制定了统一的刑事诉讼规则。该规则的宗旨是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司法活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包括对有罪的人定罪判刑和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罚、控辩双方受到平等地对待、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被告人的权利)、尊重证人、被害人和陪审员的利益以及迅速有效地处理案件等等。
3.英国刑事审判方式。1994年英国《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限制。目前,在审判方式上,英国的司法改革集中表现为为提高诉讼效率和求得实体的真实而适当借鉴了职权主义的某些做法,尤其是法官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实的积极性有所增强。在将来不久的英国刑事法庭上,可以看到,法官将更多地与检察官合作,共同对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刑事审判的职权化色彩将渐趋渐浓。
4.被害人权益的保护。2000年11月,在阿伯丁成立了第一个受害人联络办公室,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受害人、亲属及某些易受攻击的证人介绍有关刑事司法制度的一般情况,并有针对性地介绍有关案件的情况。现在11个检察官辖区都设立了办公室,向受害人、证人和亲属提供急需的服务。2002年7月,英国大法官、内政大臣和总检察长共同签署了《对所有人的公正》(Justice for All)政府白皮书,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向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向重新平衡刑事司法制度。
5.刑事案件纠错机制。为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5年前,苏格兰设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是独立的常设机构,由退休的治安法官及律师组成。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有权审查所有的刑事案件。通常的做法是由被告人的律师准备材料,提交该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根据律师的报告,如果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有权决定提交上诉法院重审。
6.刑事赔偿问题。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的错误决定,如错误逮捕、羁押,不存在赔偿问题;对于已服刑的“罪犯”,如果判决错误的,可以获得赔偿;对于无罪判决和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罪的无罪判决,也不存在错案赔偿问题。
7.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而不是代表被害人利益采取、公正有效的手段对犯罪展开调查,决定是否起诉。检察官工作的目标并不仅仅是将罪犯绳之以法,他虽然在工作上与警方密切合作,但独立于警方之外,他应当不偏不倚、完全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作出决定时将考虑被害人、证人、被告人以及公众的利益,以实现司法的公正。
8.沉默权的变化。英国立法上对被告人沉默权的改革(主要是限制沉默权)集中体现为1994年的《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2004年,这方面又有了重大变化:对于在家庭暴力中致人死亡的案件,英国在立法上已经取消了被告人的沉默权。政府认为,这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并将之予以推广至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
考察圆满结束后,对于项目组带回的最新的、重要的法律文献资料,在樊崇义教授主持下,立即组织了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博士生、硕士生进行整理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