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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2日-23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会议就如何追回外逃贪官资产问题展开了重点研讨。

[检察日报 倪爱静]2005年8月22日-23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会议就如何追回外逃贪官资产问题展开了重点研讨。

与会专家建议,应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有关规定为基点,修改中国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专家们认为,《公约》对追回外逃腐败资产要求有已生效的判决,但并未明确指出是生效刑事判决还是民事判决,所以,在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逃的情况下,有必要启动独立的民事诉讼作出生效判决。

基于此,应在一定范围内突破先刑后民的限制,改变刑事案件中民事诉讼依附性的状态,在确立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下,改革确立附带民事诉讼有机分离的制度,把这种权力交给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机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构成司法协助之间有效的法律的依据。

与会者建议,可以结合中国民事诉讼的实践和具体国情,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考虑刑事审判的严厉性,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只作为例外适用,确立严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转引自《检察日报》2005年8月23日

媒体链接:《人民法院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上一条:2005年8月15日,在教育部组织的2003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期检查中,中心名誉主任陈光中教授承担的“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课题得到与会专家的高度评价,顺利通过中期检查。 下一条:2005年7月31日至8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中加一审程序改革及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课题组”考察团赴加拿大进行学术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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