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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0-21日,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参加北京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

2007年1月20-21日,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参加了北京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此次会议总结了北京市社科联过去五年的工作情况,对今后五年的工作进行了规划;选举产生了北京市社科联第五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委、委员和新一届监事会;讨论通过了《北京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北京市社科联监事会工作报告》、《北京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和关于加强学风建设《倡议书》。

在会议上,还宣布了《关于北京市第九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表彰决定》,并对201项优秀成果进行了表彰。在法学类获奖成果中,共有一等奖两项,二等奖十一项,其中,我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明理论》获得一等奖;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获得二等奖。

附:《刑事证明理论》简介

书名:《刑事证明理论》

主编:卞建林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4年4月

字数:316千字

简介:

刑事证明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这一证明概念的提出,纠正了以往刑事证明制度中的许多理论误区。从刑事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程序以及证明属性上发展了许多新的学术观点,引起了刑事证明观的更新。该书的篇章结构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全新的刑事证明理论体系中,即改变传统证据法学著作以证据为理论主线的作法,实质紧密围绕“刑事证明”以及与刑事证明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展开专题研究。全书共分十章,包括第一章“刑事证明概念”、第二章“刑事证明理念”、第三章“刑事证明原则”、第四章“刑事证明主体”、第五章“刑事证明对象”、“第六章“刑事证明责任”、第七章“刑事证明标准”、第八章“刑事证明手段”、第九章“刑事证明程序”和第十章“刑事证明方法”,从而对刑事证明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本书关于刑事证明理论的主要观点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重塑刑事证明概念。本书认为我国传统的刑事证明概念存在若干重大误区。提出刑事证明的概念是指“特定证明主体(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为避免证明不力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在法庭审理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查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从而指出刑事证明活动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既受认识论指导,又涉及价值权衡,受诉讼规律和证据规则规范和调整。

2、刑事证明理念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等特征。

3、从证明责任的角度对刑事证明主体进行界定。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主体主要是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一定证明责任。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是证明主体。

4、刑事证明对象是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在刑事诉讼中,争议事实的范围受国家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制约。因此,与国家公诉机关和当事人诉讼主张无关的以及虽然与诉讼主张有关但对立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应当被排除在证明对象之外。

5、证明责任的分配坚持无罪推定、利益衡量和诉讼便利三个重要原则。分析了证明责任的倒置和转移以及二者存在的重要区别,即二者所属法域、价值趋向、是否具有强制力、法律后果及来源不同等。

6、刑事证明标准坚持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的统一。主观标准即“法官内心确信无疑”,客观标准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主张证明标准的多元化和层次性原理。

该书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第二批重大项目——《证据立法研究》课题的成果之二,对重构我国刑事证明理论体系做出了重要的理论贡献,主要包括:

1、重塑刑事证明概念。尤其是对“将刑事证明视为公安司法机关运用认定案件事实的职权活动,认为刑事证明贯穿于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和“将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完全等同于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这两个涉及到刑事证明概念的两种重要传统观点进行了批判性的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符合诉讼原理的刑事证明概念。

2、改变传统学说中对证明主体的宽泛界定。指出证明主体应当具备四个构成要要件,即证明主体不能超出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证明主体必须有明确的诉讼主张、证明主体主体必须是行为异议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和证明主体必须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依据这个标准认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应当限于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

3、关于证明责任问题。本书认为,法院只承担审理责任,不承担证明责任。其原因是:“证明责任制度是为了解决在审判过程中,当事实出现争议或者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以及当不能提出证据或者不能够提出足够证据的时候,由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而产生的制度。”

4、重新界定证明程序所属的诉讼阶段。传统观点认为证明活动贯穿于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本书将证明程序限定于法庭审判阶段,这对于贯彻以审判为中心和证据裁判主义、调整诉讼构造、理顺侦诉审关系有重要意义。

全书脉络清晰、结构完整、逻辑性强,用语境分析的方法阐明了刑事证明观与刑事诉讼模式之间具有互动发展的关系。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力图使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强职权主义向兼容两种诉讼模式制度优点的混合式诉讼模式转变。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传统的刑事证明观念已经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发展,并且由于传统刑事证明体系的固有缺陷,已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继续前进。因此,重塑刑事证明体系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本书从刑事证明的概念出发,在刑事证明诉讼观、认识观、功能观及价值观上都提出了新颖清晰的构想,形成了完整的刑事证明体系,适应了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需要,并促进了这种转变向量刑方向发展,从而具有极大改革适用性,必将会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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