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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6日,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教授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征求专家意见会。

继2008年10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之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不断汇总研究来自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为准备在2009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案进行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新的修正案草案召开征求专家意见会。2009年4月16日,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教授应邀参加。

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主任主持。除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作为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专家与会外,我校副校长马怀德教授、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作为行政法学领域的学者亦应邀出席。会议围绕国家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赔偿标准与赔偿程序等焦点问题展开研讨。

陈光中教授在会上就《国家赔偿法》中争议最大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事项发表意见。陈教授认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造成了国家赔偿范围过窄,应修改为以结果责任原则为主。陈教授主张将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中的“违法”二字删除。如对逮捕应该采取结果责任原则,即被逮捕人最后作无罪处理的,一律予以赔偿。在赔偿范围上,应适当扩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行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即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通过(或修改)需经三次审议程序。目前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已历经了“一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此次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抓紧草案的修改工作,并将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进行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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