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会要报刊登陈光中教授《关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建议》

 

2011年11月7日,中国法学会第13期要报刊登我院名誉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关于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建议》。《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点:

一、扩大第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吸收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经验,与现行简易程序合并成新型简易程序。即对基层法院审理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所有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且被告人供认犯罪事实的,适用简易程序。对涉嫌犯罪较轻的刑事案件,可适用现行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涉嫌犯罪较重的,可适用合议庭审判而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

二、改革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鉴于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相当严重的现状,规定如证人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影响且控辩双方对其证言有异议的,该证人应出庭作证。同时须进一步完善与证人出庭作证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赋予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可拘传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义务人;完善经济保障制度,由国家财政负担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费用;加强对证人及密切关系人的保护;确立拒绝作证权,除特定案件外,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律师享有拒证权。

三、切实解决律师辩护难问题

一要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二要在修改刑诉法时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三修改刑诉法38条律师伪证罪或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客观上应违背生效裁判认定的有罪确凿证据证明的事实,主观是应是故意,进入审理程序后,双方均不得再接触证人;四是将法律援助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范围扩大到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进一步完善二审程序

对二审开庭问题,既要更好地发挥二审纠错功能,又要立足现实,避免导致二审法院因此而不堪重负。应当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应包括: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事实不清楚,控辩双方对事实有争议,二审法院不发回重审的案件;控辩双方对法律适用有争议,且争议对定罪量刑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控方提起上诉的案件;辩方坚持主张开庭审理的案件。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应修改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在罪名、刑种、刑期及刑罚执行方法等方面均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变更”,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被告人有利的抗诉案件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对只有被告方上诉或检察机关为被告利益抗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发现被告人犯有新的罪行,检察院重新起诉,需要数罪并罚的,一审法院一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五、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革

死刑复核法官应到场直接询问被告人,因路途遥远难以当面询问的,可通过远程视频进行询问;保证辩护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应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应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

上一条:2011年11月18日至19日,我院举办“当代刑事诉讼法之展望——海峡两岸刑事诉讼法学交流研讨会” 下一条:“《刑事诉讼法学》修改重点问题理论研讨会”在江苏吴江召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