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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联合举办“国家赔偿后追偿问题座谈会”

           

 

 

 

     近年来冤错案件的发现、纠正与追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方面,实践中成绩明显,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但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目前由于冤错案件而受到追究的案列几乎没有。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提出要建立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是一个全新的问题,需要法学界和法律界共同研究探讨。

在追究冤错案件责任方面,不仅涉及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还涉及经济追偿责任。对于后者在《国家赔偿法》第16条和第31条都有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办案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冤错案件受害人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关办案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在赔偿法实践中尚未看到此种追偿情形。到底应当如何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这是摆在理论界面前亟需研究的问题。为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于8月7日在京联合举办“国家赔偿后追偿问题座谈会”。

参加本次座谈会的人员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和应松年、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来自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赔偿办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会议。此外还有部分北京市律师。与会人员主要围绕追偿经济责任的主体、追偿的具体对象、追偿的程序与条件、追偿的法律性质、追偿份额的确定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主任赵晓谦和副主任任伊珊主持座谈会,我院副院长顾永忠教授对座谈会涉及的问题和与会人员的发言作了梳理、总结。大家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召开这次会议很有意义。会议主办方表示会后将整理会议纪要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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