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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吴宏耀教授主讲“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王贞会副教授主讲“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胡思博副教授主讲“民事诉讼当事人之社会观念下的诉讼心理”

2017年12月20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2017—2018秋季学期第六次“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吴宏耀教授、王贞会副教授、胡思博副教授主讲,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院王万华教授、肖建华教授、谭秋桂教授、罗海敏副教授、倪润副教授等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修活动。

 

 

吴宏耀教授就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和相关思考。吴宏耀教授认为当前许多重大司法改革举措均以值班律师制度为基础,但是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并未形成体系化制度,有必要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吴宏耀教授首先介绍了英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形成背景、主要特点和新进发展等内容。进而指出,比较法视角下的值班律师制度源于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高度重视,关键在于解决案件发生后被追诉人能够得到及时法律帮助的问题。因此,值班律师的定位不应当是辩护人,而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律援助。该制度优劣参半,优势是就地待命,高效便捷;劣势是只能提供最基础的法律帮助,且成本较高。对于我国正在推进的值班律师制度,吴宏耀教授建议,应当以此为基础建立多元化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值班律师提供基础法律服务;二是认罪认罚案件中提供准法律援助服务;三是普通案件则提供完善的法律援助服务。最后,吴宏耀教授分享了自己研究这一问题的两个感受:一是建立普适性的值班律师制度需要国家投入较大成本,二是应当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早期阶段的作用。

 

 

针对吴教授的报告,李本森教授指出值班律师制度在刑事诉讼领域重视程度不够,近两年由于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的开展,完善该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谭秋桂教授认为首次讯问最重要的是保证讯问合法性,而值班律师制度在这一方面发挥作用有限。王万华教授认为:第一,如果讯问时值班律师在场更多在于发挥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这一功能,就淡化了律师在场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关联性;第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重点是结合认罪认罚的目的实现来思考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这一点与英国不同。倪润老师从申请程序和要求、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等方面简要介绍了日本的值班律师制度。

王贞会副教授报告的题目是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围绕这一主题,王老师从申报课题的原因、研究价值与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等方面介绍了他的研究成果。他认为课题研究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与当前司法改革要求相吻合;其次,体现了加强人权保障、完善对侦查措施进行司法监督的要求;再次,是深化司法改革的要求;最后,这一问题与监察体制改革相关联。之后,他介绍了这一问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六个方面:第一,对审查逮捕诉讼化程序理论和现实意义进行分析,认为审查逮捕是司法行为;第二,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构造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条件四个要素;第三,审查逮捕程序的运行问题;第四,审查逮捕程序中的证明问题,包括证明责任分配、证明标准等;第五,审查逮捕程序的转处和社会支持;第六,审查逮捕的司法裁决与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

 

 

对于王贞会老师的报告,李本森教授认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问题,审前羁押率高,研究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革对于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建议收集更多实践数据。王万华教授认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是应当的,但还需要论证是否必须进行诉讼化改造,正当程序并非仅限于诉讼程序,可以拓展思路进行多方面考虑。吴宏耀教授认为理想化的状态是法院行使审查逮捕权,对检察机关实现权力转移存在困难,但进行理论探讨未尝不可,需要注意的是论证时要回到基本问题上去。罗海敏副教授指出羁押性措施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辩方在羁押审查中参与太少,可能会影响对逮捕决定的心理接受程度。

胡思博副教授围绕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社会观念下的诉讼心理这一主题,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成果。首先,胡老师介绍了三个方面的研究内容:第一,中国人的社会心态,尤其是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在社会新形势下的体现;第二,社会心理对诉讼心理的影响;第三,对偏激的诉讼心理进行总结。紧接着,他介绍了概括出来的六个偏激诉讼心理:一是一味追逐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之目标下的程序效益忽略;二是主观意志下逐利性的诉讼态度摇摆;三是对不利己事实和证据的一味否认;四是在精准诉讼不能下的投机性宏观诉讼;五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消极不配合;六是与其他诉讼参与者的利益博弈,包括与审判者、代理律师以及诉讼辅助者的博弈。最后,他认为如何规避和引导这些诉讼心理是一个难题,需要向在座的各位老师讨教。

 

 

针对胡思博老师的报告,李本森教授认为这个题目的角度新颖,创新性很强,梳理的六种诉讼心理也较好地把握了当下诉讼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但诉讼心理属于诉讼文化,还需要考虑归纳的基础,可收集一些代表性案例去分析。王万华教授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需要论证归纳的六种诉讼心理的普遍性和科学性;第二,三大诉讼的功能、程序构建需要区别对待,民事诉讼程序构建中更强调私人处分还是程序正义需要进一步思考;第三,需要思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威如何通过制度强化。吴宏耀教授认为心理研究需要实证数据支撑,而且要考虑哪些诉讼心理需要法律去规范。肖建华教授认为心理不是法官评判的对象,用法律规范也有难度。谭秋桂教授认为论证要更加严谨,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实验。

在本次研修中,其他参会老师在研修过程中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最终,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上一条:【双周研修】罗海敏副教授: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李本森教授: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正当程序问题;倪润副教授:德日污点证人制度比较研究 下一条:“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传承与借鉴”座谈会顺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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