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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研修】卞建林院长主讲“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高家伟教授主讲“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类型化”

 

2017年11月29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2017—2018秋季学期第五次“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我院卞建林院长与高家伟教授主讲,我院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院杨宇冠教授、顾永忠教授、肖建华教授、何锋馆员、倪润副教授、胡思博副教授等教师和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研修活动。

卞建林教授就监察机关办案程序问题介绍了他最新的研究成果。他介绍目前正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其中,监察法的起草、监察机关办案程序以及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尤为引人关注。他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性质、原则、程序以及与刑事诉讼的衔接等方面展开分析。他为职务犯罪的调查具有侦查性质,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调查,应当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程序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公正调查原则。监察法的立法,应当按照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总体战略要求,全面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最新司法改革成果。卞建林院长的这一研究成果已经作为论文《监察机关办案程序初探》,发表在2017年《法律科学》第6期上。

针对卞建林教授的报告,顾永忠教授对卞老师的研究成果给予高度评价,他认为卞老师对职务犯罪的监察程序的性质和原则的论述方式、分析角度和表达语气都相当委婉,用心良苦,具有较高程度的可接受性。李本森教授认为卞老师对当前监察机关办案程序的性质和原则的分析有助于廓清某些模糊认识,对深化当下监察程序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李本森教授还联系贝勒斯的《程序正义》这本书,认为如何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把握监察法的制定的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高家伟教授认为卞老师对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的性质的看法富有启发性,他还指出除了程序上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在组织上如何理解监察委的性质也需要进一步关注。

 

 

高家伟教授就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类型化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研究心得。高老师梳理了最高法院自1989年以来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相关司法解释。他提出要通过把握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目的,以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手段,去发现这些司法解释反映出的一系列规律。其中包括三个司法政策导向:一是谨小慎微又大刀阔斧的司法能动主义,二是体现了对法律职业主义的推崇,三是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追求的转变。这些司法政策导向则反映在三个主要内容中:首先是不断拓展行政行为的分类,其次细化行政行为的要件,还有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互动。最后他提出了自己关于该问题的配套化措施构想:在行政司法文化层面要大力弘扬法律工匠精神,在司法规范的层面要鼓励地方法院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制定自己的行政审判规则,等等。

针对高家伟教授的报告,卞建林教授认为高老师在行政程序法的研究上已经具有深厚的积淀,可以进一步深度理论挖掘。他还对完善行政程序合法性的审查的几个方面的前后具体的逻辑关系,提出了很具体的意见和完善建议。顾永忠教授就高老师的报告,认为需要进一步在逻辑关系上厘清类型化的理论与立法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李本森教授充分肯定了高老师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并结合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对法学研究类似“集邮”的譬喻,认为法学研究中的很多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不断类型化的问题,法学研究更精细化、更专业化;法学研究者应当具有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肖建华教授认为应该全面的汇集更多的分析样本,把具体的司法解释作为对象,做一种教义学意义上的更具体的实证研究。

在本次研修中,其他参会的老师也在研修会进行的过程中,穿插讨论,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最终,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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