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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了2018—2019学年春季学期第六期“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顾永忠教授和罗海敏副教授主讲,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以及我院肖建华教授、王万华教授、刘静坤教授、何锋研究馆员、倪润副教授、胡思博副教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修活动。

顾永忠教授以自己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就“对因错判罪名导致的超期羁押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这一主题进行了讲解。《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顾永忠教授指出,从法律解释的层面分析,因错判罪名导致超期羁押是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一方面,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都是针对具体罪名,而非针对整个案件而言的,不能仅以整个案件有罪否认被告人的个别罪名无罪。在裁判文书上,“再审改判无罪”的表述不仅包括直接宣告无罪,还包括二审中的撤销原判决。在此情形下,被撤销的原判罪名仍然属于判决无罪。如果此种情形发生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属于“经再审改判无罪”。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关注显著提升,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对于国家赔偿的认识也逐渐深化。从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冤错案件的相关批示和国家赔偿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对因错判罪名导致的超期羁押也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这也符合我国《刑法》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样的观点是对传统认识的突破,但仍然是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的解读。陈光中先生认为,与国外相比,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金额依然有所不足。而国家赔偿制度的设立初衷即维护受害人权利,从立法精神的角度来看,类似的案件应当予以赔偿。李本森教授指出,顾永忠教授通过个案来分析国家赔偿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视角。王万华教授认同顾永忠教授的观点,并指出,从国家赔偿法原理的层面解释本案也能够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刘静坤教授将错案的情形分为事实认定、性质认定与单纯的量刑错误三种,提出可以在不同层面逐渐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适用。
罗海敏副教授以“我国台湾地区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与嬗变”为题,从改革措施、改革效果和经验启示三个方面对台湾地区审前羁押制度改革进行了讲解。台湾地区对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措施包括:取消检察官的羁押决定权、细化羁押原因和羁押必要性要件、增设预防性羁押措施、限制审前羁押的延长、完善羁押变更机制、提升被羁押者待遇及其他权利保障、确立羁押审查程序中阅卷权与强制辩护制度等。罗海敏副教授指出,台湾地区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效果较为显著,首先表现为审前羁押的人数大幅下降;其次,在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检察官声请羁押的数量有下降趋势,表明检察官在改革后采用更加严谨的态度提出审前羁押的声请;最后,法官对审前羁押持更为严苛的态度,更倾向于对被追诉人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罗海敏副教授认为,台湾地区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完善有赖于整体法治环境的改善,也与借鉴域外经验密不可分;其改革、完善过程也是比例原则逐步确立、贯彻的过程;同时,从普遍趋势来看,审前羁押制度的司法化是完善该制度的基本路径。陈光中先生指出,从犯罪的实际情况来讲,对很多被追诉人是不需要采取羁押措施的。根据比例原则,应当重点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主张强制措施的适用应以羁押为主逐渐转变为以取保候审为主。顾永忠教授认同罗海敏副教授的基本观点,认为用数据说话是一个研究亮点,可以结合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此外,与会人员也均从不同角度对该问题发表了见解。
本次研修会在热烈的掌声中顺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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