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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高家伟教授应邀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举行讲座

2020年11月29日晚19:00至21:30,我院高家伟教授应邀在郑州大学法学院进行了“现代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建构”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安排,李永超副教授主持,宪法行政法专业的30多名研究生参加旁听。

 

 

高家伟教授在讲座中指出,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是对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在政府管理和行政审判中广泛应用、政府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回应与总结,是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国策在行政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中的具体落实。行政法学体系的建构总体上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是“旧房翻新”,是在现有的以行政行为(法)为核心支柱概念基础上进行理念的更新和范围扩展,使之适应新现时代的民主法治理念和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的实践需要。例如扩张行政行为的概念,吸纳各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将理论体系架构的重心从命令性的单方行政行为转移到合意性的双方或者多方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协议。这种路径有利于保障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其扩展空间是有限的,不能承载行政组织方式、行政活动方式和行政监督救济日渐多元化带来的知识体系扩展需要,更不能适应法律智能化、全球一体化等前沿性的法律领域扩展需要。第二种思路是“拆迁重建”,将现有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打碎,按照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实质法治观念,在依法行政、人权保障、正当程序、平等、诚信、比例、效能等一般法律原则的统帅下,由学者们尝试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切入,重新建构具有多种理念和结构模式、多种思维和语言风格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例如,作为一种可选的方案,以行政法律关系为核心支柱概念,将由训练有素的公职人员队伍组织起来的行政机关与具有现代民主法治素养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打造为理论重心,亦即以“官民关系”为中心建构一套崭新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第二种思路的包容性、扩展性明显增强,有利于行政法学学科朝着更加宽广的领域和更加多样的模式发展。

 

 

在互动环节,针对有关外国行政法知识的借鉴问题,高家伟教授指出:一要注意中外之间的时代落差,不要借用国外的陈旧过时理论观点思考中国当代的政府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实践问题,否则,就可能把中国的现在和未来误解为外国的过去。二是注意现实国情的巨大差异,除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差异之外,主要是国土面积、风土人情、政府体制的差异。一方水土一方人,外国的水土养外国的人,中国的水土养中国的人,国土自然地理孕育风土人情,而风土人情又孕育法律制度。一个国土面积狭小的邦国的治理智慧是不可能适合一个世界大国治理的。三是要特别注意传统文化底色的差异。中国的传统儒家文明作为潜意识与西方国家传统的基督教文明观念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任何法律知识体系的背后必然由某种传统文化观念的底色。中西方不同国家的行政法专业理论知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相同或者相似,但各自的传统文化底色是存在较大差异的。注意到传统文化底色的区别,有助于提高区分良莠、取其精华的自觉意识。

针对现代中国行政法体学理论系建构的中国性元素发现问题,高家伟教授认为:路径无非两条:一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路线,也就是通过研读典型案例、参与立法、实习旁听等途径,密切关注中国政府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在借鉴实践问题的过程中产生中国土生土长的理论。这一点,永超老师和同学们做得很好。二是传统资源发掘的路径,从中国古代的文献中寻找可用于现代治国理政的智慧。例如中国古代行政法制以“吏治”为重心,注重文化通才教育和国家卫士教育,注重君、臣、民之间的稳定信任关系的打造和维护,这是中华法系的鲜明特色,也是中国文化传承不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值得以现代民主法治的方式予以继承发扬。在这一点上,我国现有法律教育模式显得不足。

针对现代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的现代性问题,高家伟教授提出了两种值得汲取的理论观点。一种反现代性的理论观点认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是沿着自己的轨道自主自觉地进行的,不存在西方国家所谓的现代性问题。另一种自主的现代性理论观点认为,不能应用西方的现代性理论来衡量中国的现代化实践,中国应当建立自己的现代化话语体系。令人欣慰的是,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努力,学界已经初步地建立了有关中国自己的现代化理论术语体系和标准体系,这就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国策奠定了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现代中国行政法法学体系的建构应当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策背景下进行。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行政诉讼法学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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