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 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的评选原则是奖励优秀、科学公正、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第二条 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每2年评选1次,评选工作于每一评选年度的上半年完成。
第三条 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授予对象的范围为中国政法大学和出资5万元以上的教学研究单位的二年级与三年级的诉讼法专业研究生。
第四条 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每一评选年度授予20名硕士研究生、6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3000元人民币,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额为每人6000元。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候选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学习成绩优秀;
(三)科研成果突出。
第六条 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的评选计分因素包括:
(一)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二)专业课程成绩与外语成绩,外语成绩包括学校成绩与本语种的公共考试成绩;
(三)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获奖情况。
各项计分因素所占权重在初评阶段由各初评单位自行掌握,通讯评议阶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确定。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获奖者与博士研究生获奖者的评选分开进行。评选工作分参评单位初评、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通讯评议最后评定二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 中国政法大学每一评选年度申报12名硕士研究生参加评选,其他参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申报28名硕士研究生参加评选,其中,每一参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申报4名硕士研究生参加评选。
中国政法大学每一评选年度申报6名博士研究生参加评选,其他参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申报2名至4名博士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九条 初评结束后,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进行通讯评议,根据通讯评议的结果确定获奖人。
每一评选年度中,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不得少于3名,其他每一参评单位不得少于1名;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不得多于3名。
第十条 参评单位每一评选年度的申报名额可以根据参评单位的硕士点、博士点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于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