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计划
《民事诉讼法研究》系列讲座第三讲“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定”成功举办

2014年12月17日晚,“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民事诉讼法研究》系列讲座第三讲“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在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讲的主讲人是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贯彻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孙佑海主任。诉讼法学研究院肖建华教授主持本场讲座,诉讼法学研究院宋朝武教授担任评议嘉宾。

孙佑海主任认为,从理论上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有充分的法律根据。从实践结果来看,两高特别是最高法院制定的大量司法解释,对于正确适应法律,对于解决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实现立法目的都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而且,民诉法修订实施后,由于新民诉法的部分内容不够具体,制定司法解释也是最高法院适应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孙主任介绍了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符合立法原意,在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权限之内做出规定。二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针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规定和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细化和明确,确保这些新制度贯彻落实。在集中式制定路径原则基础上,坚持原则性跟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重要制度的落实,细化具体程序;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对一些内部操作性的文件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在解释之内;突出法律适用的标准统一,只对民事诉讼当中争议比较大进行解释,避免大而全。孙主任还给大家介绍了民诉法司法解释在最高院内部审议的最新进展情况。最后,孙主任详细介绍了民诉法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具体内容和条文规定,包括民诉法第38条管辖权“上交下”式转移中“确有必要”情形的认定标准,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保全措施中担保的适用,立案登记的具体操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次数以及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

宋朝武教授对孙佑海主任讲座的内容进行了点评,充分肯定了民诉法司法解释制定的必要性,并就其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在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提问,孙佑海主任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最后,肖建华教授进行了小结。他指出,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过于简单,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必须依靠司法解释来补充适用,必须依靠司法解释提供法制化的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孙主任的讲演开阔了大家的视野,使大家了解了最新的立法动态,对大家学习和研究民事诉讼法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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