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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性侵幼童不再轻判 “司法院”:修法并加强训练

 

《台湾司法》性侵幼童不再轻判 司法院:修法并加强训练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对于近日来幼童遭到性侵的案件,有儿童福利团体认为,部分法官对于侵害幼童的的判决理由,实在让人无法接受,而“司法院”亦于九月三日提出声明,并且对于儿福团体的诉求正面响应,之后将加强法官实务训练、于判决中采纳相关学者的见解,并对于侵害幼童的处罚规定加以修正。

“司法院”指出,事实上司法院一直以来都相当注重法官的专业知能,特别是针对有需要办理性侵害案件的法官,就以今(九十九)年来说,不但已经排定审理性侵害案件审判实务、性侵害案件诊断书的判读以及性侵害犯罪案件的采证检验等相关课程,课程内容不但就采证、鉴定等事项加以整理,更希望受训法官能够学习到如何讯问,以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且能有效做出适当判决。而社会大众既然对于法官有这样的要求,司法院也会更加努力,就相关事项给予法官更多资源。

此外,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上来说,法官通常为了解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之后的身心复原状况,会嘱托医疗机构或者心理研究单位等相关专业单位进行鉴定,并且请这些专家担任证人发表证言;针对部分民众质疑法官并不能以同理心去思考,无法将心比心站在被害人角度做出判决。对此,“司法院”亦表示,今后在办理性侵幼童案件若有审判必要,可以引述、参酌儿童心理学、行为学等专家所做见解,并且当做判决时的重要参考。

目前对于性侵幼儿者的处罚,在法条的适用上,依照情况不同也有不同规定可援用。依照“刑法”第227条第1项规定,若对未满十四岁男女性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这也正是许多儿福团体与民众不满之处,毕竟未成年的少年或儿童,在价值判断上原本就较不成熟;若法官将「性侵」案件认定为行为人与被害人间「性交」行为,并未有“刑法”第221条第1项规定中的「违反被害人意愿」情形,那么即是援引上述规定量刑,而非依刑法第222条第1项第2款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司法院”表示,在与“法务部”研议后,将会进行修正,可能会调整量刑,目前思考的方向是针对七岁以下「幼儿」进行性侵害者,一概以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司法院”表示,儿童权益的维护与确保,司法院一向极为重视,而司法院所做的声明,亦是针对儿福团体所提出诉求,明确答复,并且希望各界人士能够随时提供相关建言,以助司法院强化各项改革措施,以维护儿童权益。至于那些民众不满的性侵幼儿的行为人受到轻判,这些判决是否会产生效力上问题,司法院指出,就目前尚未确定的案件暂时不加以评论,但就已经判决的案件,法院会有交互审查机制,藉以审酌判决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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