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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务部组织法”

 

《台湾法务》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法务部组织法」

 

“中华民国”99年8月19日立法院第7届第5会期第2次临时会第1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数据,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4条  法务部设下列各司、处、室:

一、法律事务司。

二、检察司。?

三、保护司。

四、政风司。

五、总务司。

六、信息处。

   七、秘书室。

 

第6-1条 法务部设矫正署,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8条  删除

 

第12条 删除

 

第20条 “法务部”置主任秘书一人,参事八人至十人,司长五人,处长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司长五人,副处长一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专门委员十四人至十八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高级分析师一人,高级管理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一职等;秘书六人至八人,视察四人,技正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秘书四人,视察二人,技正一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科长三十九人至四十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编审十五人至

二十三人,专员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分析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八人至十人,管理师二人至四人,操作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七十人至八十人,技士二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设计师十人,助理管理师三人至五人,操作员二人至四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设计师五人,助理管理师二人,操作员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官十人至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人至二十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法“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二十人至三十人,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前项书记职缺继续其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第29条 本法自公布尔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条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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