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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厅民一字第 0960004595 号函
修正发布第 11、15、20 点条文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十一、法官助理之聘用采历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绩效优良者得予续聘 。继续聘用每满四年,其续聘应依第七点第一款规定以确实能检 测法官助理专业能力之考试方式重新遴选聘用。
十五、法官助理之职前训练,得由司法院办理,或由招考或遴选法院拟 订计划报或层报司法院核备后为之;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福 建金门及连江地方法院得委由台湾高等法院办理。
二十、依第十一点第二项规定聘期届满四年重新聘用之法官助理,仍在 同一法院服务者,得予更换协助之法官。
整理者:JAC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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