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我国台湾地区 请详细核对民事事件相关款项入账案号及费(款)别等数据以降低错误发生率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发文单位:“司法院”秘书长

发文字号:秘台厅民二 字第 0960015624 号

发文日期:民国 96 年 07 月 25 日

数据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拨汇案款参考要点 第 5 条(95.12.26)

要 旨:请详细核对民事事件相关款项入账案号及费(款)别等数据以降低错误发

生率

主 旨:为确保民事事件相关款项入账案号及费(款)别等数据之正确性,请各地

方法院依说明二、三所示办理,请 查照。

说 明:一、本院于本(96)年 6 月视导地方法院会计业务,发现法院有因民事

执行案款入账案号或费(款)别错误而转账过于频繁之异常情形。

二、为避免前揭转账频繁之异常情形,请收费人员于填具收据时,务必详

细核对入账案号及费(款)别,俾有效降低错误发生率。

三、另本院已于最新民事执行文书格式例稿中建置「更改收费款项内容通

知书」(如附件),承办书记官发现前开错误后,请立即填具该通知

书,通知出纳室、收费处、会计室等相关单位,以实时补救,避免滋

生风险。

正 本:台湾“高等法院”(请转行查照)、福建金门地方法院、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会计处、本院信息管理处(张贴法学检索)

参考法条:地方法院民事执行处拨汇案款参考要点 第 5 条(95.12.26)

上一条:我国台湾地区 令释配合警察人员人事条例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修正,经铨叙部审定试用人员,试用期满办理试用改实之规定 下一条:我国台湾地区“内政部”公告「各机关学校团体驻卫警察设置管理办法」第 1 条条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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