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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97年裁字第1748号
案由摘要:船舶货物装卸承揽
裁判日期:民国 97 年 02 月 29 日
资料来源:“最高行政法院”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 第 104、273、278、283 条 (96.07.04)
民事诉讼法 第 78、85、95 条(96.12.26)
要 旨:行政诉讼法第 273 条第 1 项第 2 款所谓: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
者,系指判决依据当事人主张之事实,认定其请求或对造抗辩为有理由或
无理由,而于主文为相反之谕示,且其矛盾为显然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748号
声 请 人 台○○仓储装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张○○
声 请 人 ○○仓储装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
共 同
诉讼代理人 林升格 律师
复 代理 人 李志成 律师
上列声请人因与相对人交通部台○○务局间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事
件,对于中华民国96年7 月2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1619 号裁定
,声请再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审之声请驳回。
再审诉讼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理 由
一、按当事人对于确定裁定声请再审,必须该裁定有行政诉讼法
第273 条之情形者,始得为之。而行政诉讼法第273 条第 1
项第2 款所谓:判决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者,系指判决依据
当事人主张之事实,认定其请求或对造抗辩为有理由或无理
由,而于主文为相反之谕示,且其矛盾为显然者而言。
二、本件声请人前因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事件提起行政诉讼,经台
中高等行政法院以95年度诉字第394 号裁定驳回,声请人不
服,提起抗告,复经本院以96年度裁字第1619号裁定(下称
原裁定)驳回在案。声请人不服原裁定,对之声请再审,系
以:原高等行法院裁定一方面认为相对人所作民国95年1 月
1 9 日○○业字第0950000272号函不构成行政处分之要件,
而驳回声请人撤销行政处分之请求;惟理由中竟谓声请人得
否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相对人请求撤销该处分,系另一问
题。显然原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之理由与主文已有矛盾,原裁
定未详加审酌,遽予驳回抗告,自有行政诉讼法第273 条第
1 项第2 款规定之再审事由等语,为其理由。
三、原裁定以:本件声请人系于台○○经营货物装卸及仓储经营
业务,以95年1 月6 日○○德民业字第008 号函请相对人说
明第三人建新公司是否经其核准作业,经相对人于95年1 月
19 日 函覆略以:「相对人于94年12月1 日以○○业字第
0940012 367 号函颁布施行『台○○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申
请与监督作业手册』,本港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船席指泊
与装卸作业均遵照作业手册第12点规定办理,请声请人尽速
依商港栈端口管理规则第4 章规定及台○○船舶货物装卸承揽
业申请与监督作业手册申请取得营运许可,俾资适法。」上
开复函仅对于声请人95年1 月6 日函询事项,予以函复说明
,仅属单纯之事实叙述及说明,对声请人并未重新创设何种
具体之处置,亦不因而对声请人直接发生具体之法律效果,
并非行政处分,声请人自不得对之提起行政争讼,台中高等
行政法院95 年 度诉字第394 号裁定以此为由,驳回声请人
在原审之诉,并无违背法令情事。声请人不服,提起抗告,
指摘该裁定违误,求予废弃,难认有理由,爰裁定驳回声请
人在前诉讼程序之抗告。经核于法并无不合。
四、本院查:原裁定以前揭理由,认声请人前诉讼程序之抗告,
为无理由,而于主文谕示驳回声请人之抗告,依首开说明,
并无理由与主文显有矛盾之情形。声请人主张原裁定有行政
诉讼法第273 条第1 项第2 款之再审事由,对之声请再审,
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五、依行政诉讼法第283 条、第278 条第2 项、第104 条、民事
诉讼法第95条、第85条第1 项前段、第78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97 年 2 月 2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审判长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叶 百 修
法官 蓝 献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帅 嘉 宝
以 上 正 本 证 明 与 原 本 无 异
中 华 民 国 97 年 3 月 3 日
书记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