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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藏金?扁案二审羁押庭 高院裁定:续押

 海外藏金?扁案二审羁押庭 高院裁定:续押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前总统”涉贪污案于昨(二十四)日移审台湾高等法院,高院并于中午随即公开抽签分案,抽出刑十九庭明股法官为此案二审审判法官,并与十九庭审判长及陪审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花费约三小时快速阅毕一审卷宗后随即开羁押庭,经讯问后不到二小时即作出裁定,将前总统续行羁押。

由于一审判决书厚达一千五百多页,而相关卷证又十分庞杂,原先各界推测高院在分案完毕之后也势必得花上许多时间,但昨天三名法官在开庭、阅读卷证以及作出裁定上展现高效率,自确定成为此案二审法官后的阅卷到开庭结束后短短一小时多即做出羁押裁定,可说是相当快速。而在羁押庭上,“前总统”依然就自己并未贪污,及本案中对自己不利之处作出陈述,并表示宁可放弃总统礼遇、戴电子脚镣、至派出所报到、将护照交予外交部,甚至愿意被软禁在家中也希望结束羁押,陈述时间前后长达一小时多。

讯问结束后,三名法官裁定出炉,认为“前总统”于海外可能还有隐匿巨额资金,加上身为前任“元首”,对潜逃海外管道为熟悉,有逃亡之可能,因此裁定应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1款、第3款规定,予以羁押。而在裁定作出后的声明里,审判长表示,若“前总统”有声请具保之主张,应于本案系属后,依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项规定,另行具状提出声请停止羁押。经过总共三百天羁押后,再经昨日合议庭及法官评议,“前总统”于晚间约九点听完裁定,当庭表示身体不适拒绝依刑事诉讼法第41条第4项规定于笔录上签名。在前后约二小时的调适身体后,仍表示身体状况极差,便在晚间将近十一点以担架将“前总统”抬上救护车还押。

对这次的羁押裁定,不少法界人士表示不认同,因这起案件相当重大,“前总统”逃出海外的机会并不大,且高院续押的理由也过于牵强;而也有律师表示,一审已经判决,前总统已无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串供的可能,不应继续羁押。而这次的羁押期限,依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前段规定为三个月,并依同项中段、同条第5项规定可为延长。

二审合议庭的审判长曾担任检察官,并曾审理重大案件,包括宋七力案等,也在大学里面兼任刑事审判实务课程。而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为司法官同期同学,陪席法官亦为检察官转任法官,由此可见合议庭三名法官实务经验均相当丰富,这也让二审程序中的任何一举一动,更加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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