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澳门独特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作者:钱贤良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08年第3期

 

实行“一国两制”下的澳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有着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澳门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在民法上与大陆相似,均是以满“十八岁”为基准。但是,根据澳门刑法的规定,澳门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采用三分法:绝对无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六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认为是犯罪;减轻刑事责任,即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时必须给予减轻处罚;绝对负刑事责任,即年满十八岁的行为人实施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须负刑事责任。假若未成年人犯了较严重的罪行,但又因年龄未达到十六周岁,则适用2007年10月16日起施行的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一、适用于十二至十六岁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是针对“年满十二岁尚未满十六岁时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或轻微违法的事实的青少年”。对作出刑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只要违法时已年满十六岁,便不再适用于教育监管制度,而适用于刑法典或其他单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的规定,对违法青少年的教育监管措施有八种: (一)警方警诫; (二)司法训诫; (三)复和; (四)遵守行为守则; (五)社会服务令; (六)感化令; (七)入住短期宿舍; (八)收容。其中,第(一)项属于非司法介入的措施,后七种属于司法介入的措施。司法介入的措施,必须由法官作出裁定,并有司法档案记录。而非司法介入措施“警方警诫”,则排除了法官的存在。两者的区别在于,司法介入的措施,必须经法官的审查与裁决,且对当事青少年立有司法档案。此司法档案虽然不作为犯罪记录并且被严格保密,但是会被社会工作部门作为该当事青少年品行考察记录的重要参考,也会作为二次犯事启动司法介入措施时法官再次作出教育监管裁决的参照。所有的教育监管措施,都不会作为违法青少年成年后如果重新犯罪的“累犯”依据。所有各项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无论延长多少次数或者多少年限,必须最迟在青少年二十一岁前自动终止。

二、教育监管各项措施及其启动程序

1.警方警诫。是指治安警察局的专责小组在青少年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面前,以严正的方式向青少年指出其行为的不法性、不正确之处,指出再次作出该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告诫其所作的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并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区生活。警方警诫须自查获青少年犯罪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2.司法训诫。司法训诫是指法官向青少年作出严正警告,指出其行为的不法性、不正确之处及后果,告诫其所作的行为须符合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并鼓励其以适当和负责的方式融入社群生活。

3.复和。复和措施是指召集违法行为所涉及的人举行复和会议,旨在协助青少年不再作出不法行为,使其认识其行为的不正确之处,以及使青少年能真心悔过、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复和会议中应透过协商,定出青少年所须作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的行为:(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就由其造成的财产损害,向被害人作出全部或部分经济上的补偿; (三)为非营利机构进行社会性质的活动; (四)遵守被认为必需的行为守则。

4.遵守行为守则。遵守行为守则,作为一种教育监管措施,是一项跟进和指导措施,旨在设定或强化规限青少年行为的条件,使其行为符合社群生活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观。此项措施由法官作出,对违法青少年作出某些行为限制,规定青少年遵守行为守则。遵守行为守则的期间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

5.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令是指由法院命令青少年进行有利于公共实体或非营利的私人实体的特定活动。社会服务的时数最短为二十小时,最长为二百四十小时,且应在一年内完成。

6.感化令。感化令措施是指执行一项个人教育计划,该计划应包含法官对青少年所定的、符合其需要的活动,以及法官对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所定的义务。受感化令约束的青少年,必须遵守“遵守行为守则”措施所指定的某些行为守则。社会重返部门负责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个人教育计划须自社会重返部门获法院有关采用感化令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六十日内送交法官认可。感化令措施的期间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

7.入住短期宿舍。入住短期宿舍是指青少年须在短期宿舍内留宿,日间可外出工作或学习,并于指定时间返回宿舍。澳门法律规定,下列任一情况的青少年,可采用入住短期宿舍措施: (一)作出被定为犯罪的事实,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 (二)经社会重返部门跟进教育监管措施的执行,但其行为未有改善; (三)在少年感化院接受收容措施,且离院时,须继续接受辅助或跟进; (四)作出被定为犯罪或轻微违法的事实及缺乏家庭支持,且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入住短期宿舍的期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为一年。

8.收容。收容是所有教育监管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项措施。青少年作出下列事实,如不适合对其采用其他措施,则须采用收容措施: (一)作出被定为可科处最高限度超过三年徒刑的犯罪的事实; (二)再次作出被定为犯罪或可处以徒刑的轻微违法的事实。少年感化院编制个人教育计划,并辅助、指导和跟进青少年履行该计划。个人教育计划须自少年感化院获法院有关决定采用收容措施的裁判之日起计六十日内送交法官认可。收容措施的期间,最短为一年,最长为三年。

三、澳门检察机关在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的作用

按照澳门法律的规定,澳门检察院属于司法机关。在澳门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中,处处可见检察院的身影,检察院不但是所有教育监管程序启动与执行的参与者,也是监督者。

警方警诫教育监管措施执行的时候,治安警察局须立即将卷宗送交检察院,以便其在十五日内检阅该卷宗;如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采用警方警诫的条件,须依具体情况而定,将卷宗送交法官或命令治安警察局作出更正或将卷宗归档。如青少年、其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在警诫过程中反对参加社区支持计划,则治安警察局将卷宗送交检察院,以便检察院向法官提出司法介入措施的申请;如上述的人在警诫过程中并未反对参加社区支持计划,但其后却拒绝参加或青少年未能完成计划,则社会工作局须将此事通知治安警察局,由治安警察局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出司法介入措施的申请。

在司法介入后,法官认为不能同时执行同一司法介入程序中所采用的多项教育监管措施,则法官在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后,须以其他教育监管措施全部或部分替代原先采用的各项教育监管措施,或命令逐一执行这些教育监管措施。

法官在作出任何决定前须听取检察院的意见,而检察院可要求公共及私人实体、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或实际照顾青少年的实体提供协助和作出所需的解释。法官在认可教育监管措施中的个人教育计划前,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或要求作出更改,并命令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阅,以便该院于五日内发出意见书。非由检察院要求提供的有关违法青少年品行情况的社会报告,必须让检察院知悉。法院针对违法青少年进行立案调查,查证有关事实是否存在、评估是否有需要采用教育监管措施,以及决定采用何种教育监管措施。此时,由法官主持的类似“庭审”活动,检察院司法官(即检察官)必须在场。

法院对违法青少年案件立案调查后,法官可在司法介入的教育监管程序中的任何阶段决定召开调查证据的联合会议,作出有关教育监管措施的处分决定,此时须将卷宗送交检察院检阅,以便其在八日内发出意见书。对法院作出的裁判,检察院不管是基于社会公众的利益还是基于青少年的利益,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在教育监管措施执行阶段,青少年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就执行非收容性质的措施时损害青少年个人权利的事宜,向法官提出请求或作出投诉,法官对此作出的裁判也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检察院。执行收容措施时,法官巡视少年感化院听取青少年投诉等活动,也邀请检察院司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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