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司法院秘书长
发文字号:秘台厅少家二 字第0980029992号
发文日期:“民国”98年12月18日
数据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非讼事件法第125、126、137、138条(94.02.05)
要 旨:「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功效方案」业经实施二年,司法院认该方案实已足以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之功效,故于民国98年12月31?日实施届满后,不予延长
主 旨:本院「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功效方案」,于98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届满后,不再延长,请?查照转知。
说 明:一、本院为观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适用非讼事件法第125 条第2 项、第126 条、第137 条第1 项及第138 条第2 项规定之必要性及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之功效,于96年11月2 日颁布「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功效方案」,自96年12月1日起,先由台湾台中、苗栗、高雄、宜兰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法院办理,復於97年12月1?日實施期滿時,延長實施期間至98年12 月31日止,并新增办理之法院。
二、兹上开方案延长实施期间,即将于98年12月31日届满,经本院再次征询各办理法院之法官意见结果,多数法官肯定少年调查官协助
家事调查之成效,咸认少年调查官所为家事访视报告较为迅速且多能符合法官审理案件之需求,但仍有部分法官考虑少年调查官系于少年调查业务外兼办此家事调查,工作负荷过重,未将家事调查交由少年调查官办理。综上,本院认上开方案实施二年,各办理法院已充分反应少年调查官办理之情形,已足评估少年调查官协助家事调查之功效 ,是以该方案至98年12月31日届满后,无再继续延长之必要。
三、尔后各法院家事法庭处理家事非讼事件,如认依非讼事件法第125条第2 项、第126 条、第137 条第1 项及第138 条第2项规定,有交由少年调查官办理家事调查之必要者,尚请评估该法院护人人力及工作负荷,妥适运用,以符实际需求。
正 本:台湾高等法院(请转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福建金门地方法院、福建连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信息管理处(请置于网站行政函释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