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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言语有无减损他人评价而构成侮辱,应依据社会通念为客观评价,与被害人主观情感无关

 

《台湾刑事》言语有无减损他人社会上评价而构成侮辱,应依据社会通念为客观评价,与被害人主观情感无关

裁判字号:98年上易字第3150号

案由摘要:妨害名誉

裁判日期:“民国”99年04月01日

数据源:“司法院”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59-1、159-2、159-3、159-4、159-5、301、368条(98.07.08)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311条(98.01.21)

要  旨:“刑法”第309 条规定之侮辱,系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足对个人在社会上之评价有所减损者而言,至于社会评价有无受到减损,应依据社会通念为客观评价,与被害人主观情感并无关联性。经查法庭录音内容,可见本件行为人陈述涉及侮辱之言语时,非为事实指述,而系质疑对造抗辩事由,依据刑法第311 条第1 项规定,行为人系因自辩保护合法利益,而不构成公然侮辱罪。

 

(裁判要旨内容由法源信息整理)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98年度上易字第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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