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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司法》拟提高刑事案件审判效率 朝野达成修法共识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针对民众指出,司法效能不彰,导致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朝野党团日前达成共识,对于审议中的「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将修正如案件审理年限、检察官上诉限制、重罪羁押期间等内容,以符合民众期待,并强化案件处理效能。对于外界质疑,这次协商的草案可能有因人设法、降低审判质量等问题,立委则表示,草案并非针对个人,而是兼顾审判效率及人权保障。

对于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历时长久而不能确定,对于被告、被害人等不仅造成大量时间的耗费,案情的真相也无法水落石出,造成民众对于司法制度的信任感下降,而呼吁应该有所改革。“司法院”在去(九十八)年十月曾经提出“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虽然包括不少加速刑事诉讼程序终结的规范,但也有法律学者表示,这些加速审理程序的规范,可能会导致审理质量的下降,甚至造成法官滥行判决,对于司法制度的健全反倒有负面影响。在正反二方热烈讨论下,草案暂时搁置。

不过,不少重大案件持续进行诉讼程序,加上先前死刑执行与否论辩、二审无罪案件遭发回更审等事件影响,使立法院再度关注法案的进行程度,并就规范进行审查。依据“刑事妥速审判法”草案第6条第1项各款规定,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十年未能判决确定的案件,法院认有适当救济必要者,得为终止诉讼程序判决或酌量减轻其刑。不过,在立法院协商的版本中,将这条引起最大反对声音的条文修正成,超过八年还不能判决确定的刑案,法官得为无罪判决,若是有罪判决,被告也可以主张酌减刑度。

对于重罪被告的羁押期间方面,参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项、第5项后段等规定意旨,如果被告触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在审判中可以持续申请羁押。为保障被告人权,立院协商的版本也规定,一、二审最长都只能羁押十五个月、三审只能羁押五个月,合计不得超过二年十一个月;案件如因发回更审缠讼经年,累计羁押也不能超过八年。

“立委”也提案增订,除非是判决所适用之法令抵触“宪法”、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判决违背判例,法院第二审若维持第一审无罪判决,检察官不得再提出上诉的规范。不过,外界也质疑这项提案有因人设法的嫌疑,而不是为了健全司法制度。对于外界质疑,提案立委则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77条,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由此可知,第三审的性质为法律审。既然属于事实审的第一审及第二审都认定被告无罪,反倒由审核判决适用法令有无错误的第三审审理案件,无助于查明事实,法律审应该回归应有功能,如果外界对于协商版本有不同的意见,也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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