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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针对死刑犯在执行前另外犯罪,是否会影响死刑执行进度的问题,“法务部长”昨(10-21)日参与“立法院”备询时表示,判决定狱的死刑犯,“法务部”会审核是否有可暂缓执行的情况,如果没有,便会依法执行死刑,死刑犯在执行前另犯他案,并不影响死刑审核及执行的进度。
立法委员昨日在立法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中指出,一名因触犯刑法第322条第1项规定的强盗杀人罪,遭法院判决死刑定狱的犯人,在关押期间与另一名受刑人起冲突,竟手持筷子攻击另一名受刑人,导致重伤结果,检方以涉嫌违反刑法第271条第2项规定的杀人未遂罪将死刑犯起诉。立委进一步质疑,“法务部”是否会因为杀人未遂案件的审理,使得对该名死刑犯的审核及执行进度停止,进而产生死刑犯可借由其他犯罪,拖延死刑执行的不合理现象?对于立委的质询,“法务部长”提出说明,参照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第2点第1项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于收受“最高法院”发送的死刑案件时,应确认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以收受判决书,并审核确认没有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各款规定的再审事由、该法第441条规定的非常上诉、同法第465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停止执行死刑事由、或是获得赦免法第2条、第3条、第4条等规定的大赦、特赦、减刑后,将死刑案件陈报核准执行,并依据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第4点规定,函送“最高法院检察署”转送相关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检察署,指派执行检察官于三日内依法执行死刑。死刑犯另外犯罪并不属于应审核的事由,因此不影响死刑审核及执行的进度。
“法务部”检察司长补充表示,目前待执行的死囚中,有三人提起非常上诉,七人提出再审,三十一人透过民间团体寻求法律救济,法务部对于所有申请案都会纳入审核是否执行死刑的考量。至于立委另外提出,明年政法是否可能进行大赦、特赦或减刑的问题,“法务部长”则表示,依据赦免法第6条第1项规定,大赦、特赦、减刑是由“总统”发动,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门为相关研议,“法务部”无权表示意见,但根据“法务部”日前评估结果,建议重刑重罪者不宜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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