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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务》弥补犯罪受害人伤害 “法务部”推动修复式司法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为促进司法制度能够发挥修复犯罪损害、弥补受害人创伤等社会复归功能,自今(9月1)日起,“法务部”选定八个地方法院检察署,推动「修复式司法试行方案」,法务部长表示,期望透过让犯罪加害人与被害人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展开对话的方式,消弭双方紧张气氛,并协调修复犯罪所造成的伤害,也能使犯罪者得以复归社会。

以往的刑事诉讼制度一向是以「报复式正义」作为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就是对于犯罪者处以与其犯罪行为相当的刑罚,促使犯罪者能够自我检讨。报复式正义的确可以使一般人民在为不法行为前先思考行为成本,不过,报复式正义并无法遏止冲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此外,犯罪者为了避免被处罚,便会想尽办法摆脱刑责;被害人则会努力使犯罪者的刑责更为加重,造成双方关系的紧张。在对抗形式明显的情况下,犯罪者就算受罚,也未必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是认为自己的诉讼策略不够好,而被害人也未必会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再加上近年来人权观念的出现,使得某些犯罪是否有处罚重刑的必要,也成为讨论不休的议题。

由于报复式正义观点的司法制度无法化解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对立,对于弥补犯罪伤害的效果也相当有限,因此,犯罪学理论便发展出「修复式正义」的观点,透过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对话,了解犯罪问题的成因,并讨论出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补偿方式,藉由犯罪者对被害人的赔偿与恢复原状,弥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口,使得犯罪者、被害人以及小区都能藉此修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台湾近年来从事多项司法改革措施,经过长时间的研讨后,认为台湾也可以施行具有修复式正义色彩的司法制度,因此自九月一日起,先选定八个地检署试办,让犯罪者与被害者双方透过自愿方式对话。

法务部长表示,修复式司法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施行,对于避免犯罪者再犯的成效相当良好。修复式司法让犯罪人与被害人展开对话,是为了了解这个犯罪的前因后果、当事人双方的立场差异,对话并不是要强迫犯罪人向被害人道歉,或是要求被害人必须原谅犯罪者,而是在对话过程中,可以产生平复被害人心情的效果,并提升被害人在司法制度中的参与度,希望在未来能够在全国各司法机关扩大施行,消弭双方剑拔弩张的气氛。

台湾的司法改革,已经逐渐将关注重心由原本的犯罪者渐渐移转至被害人上,例如依据“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4条第1项规定,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的遗属、受重伤者及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得申请犯罪被害补偿金,弥补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参照该法第30条第1项第1款规定,为协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遗属生活,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应对被害人或其遗属办理紧急的生理、心理医疗及安置协助等。此外,“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1第1项规定的缓起诉处分,得命被告履行同法第253条之2第1项各款规定的道歉、公益捐献、义务劳动等行为,也具有修复式正义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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