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司法》司法院公告「最高法院处务规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法规名称:最高法院处务规程
公告日期:“中华民国”99年07月06日
公告文号:院台厅司一字第0990015963号
数据源:“司法院”?
“最高法院”处务规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现行“最高法院”处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系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六日修正发布,为配合政府机关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已实施周休二日制,“最高法院”有关值日规定,应予修正;另鉴于“最高法院”职员办理到退手续,已全面改采差勤电子化作业,有关在考勤簿内签名之到退手续,已不合时宜;又为符法制,并予修正条文文字,爰检讨相关规定,拟具本规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次:
一、配合实施周休二日制,修正有关值日规定。(修正条文第六条)?
二、“最高法院”职员办理到退手续,已全面改采差勤电子化作业,为符现制,将现行在考勤簿内签名之规定,修正为本院职员应照规定时间到公,并亲自签到、签退,或以电子刷卡方式为之。(修正条文第七条)
三、为符法制用语,酌作文字修正;并参酌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立法体例,修正标点符号。(修正条文第三十条、第四十条、五十七条、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第6条 本院办公时间,依照政府通令规定办理。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延长之。
星期六、星期日及例假日,书记厅应派员轮流值日。每日下班后,应派员值夜,值日值夜注意事项另定之。
第7条 本院职员应照规定时间到公,并亲自签到、签退,或以电子刷卡方式为之,不得迟到早退及委人代办,其因病或因事不能依时到院者,应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请假。
第30条 本院判例之选编及变更依最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更实施要点办理。
第40条 民事或刑事科之职掌如下:
一、关于文书科送交诉讼文卷之点收事项。
二、关于新案卷宗及卷证标目之编订事项。
三、关于诉讼案件之总登记事项。?
四、关于诉讼案件程序上初步审查事项。
五、关于诉讼案件分案前及已分案后保密案件之文稿撰拟事项。
六、关于诉讼案件分案前卷证之保管事项。
七、关于诉讼案件之分配事项。
八、关于裁判之编号事项。
九、关于不经裁判而终结案件之处理事项。
十、其他民事或刑事事项或长官交办事项。
民事或刑事案件程序初步审查应办事项另定之。
民事或刑事就诉讼案件程序上应办事项,并受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长之指挥。
第57条 各科应就其职掌事务,分别设置各种簿册。
前项簿册之种类及格式另定之。
第64条 诉讼卷宗及行政卷宗,应由文书科分别保存,诉讼卷宗并应依结案年月顺序分别民事刑事编号保存之。
卷宗归档编号及保存期限实施要点另定之。
第75条 本院设法警室,置法警长、副法警长各一人,法警若干人,办理值庭、警卫及其他有关司法警察事务。
法警受院长之监督指挥,由书记官长承院长之命,负直接监督考核之责。
法警管理及执行职务依照本院订定之最高法院法警执行警卫及值日勤务注意事项及有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