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法
《台湾司法》海外账款未全数汇回 高院裁定“前总统”再延押

 

《台湾司法》海外帐款未全数汇回 高院裁定前总统再延押

 

资料来源:法源法律网

台湾高等法院于六月十八日以“前总统”尚未将全数海外帐款汇回台湾,加上二审被判处重刑,假如释放“前总统”,可能会以逃亡方式避免受刑罚执行,而尚未汇回的款项可以做为逃亡生活所需,为确保判决能受到执行,认定仍有羁押必要,因此裁定,“前总统”自六月二十四日起延长羁押二个月。对于延押裁定,“前总统”办公室人员则表示,前总统已经二审判决,并无继续羁押必要,将会提出抗告。

“前总统”卸任后涉及多项弊案,涉嫌侵占外交零用金部分,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虽作出无罪判决,但就国务机要费、洗钱、南港展览馆、龙潭购地等四大弊案,高等法院上周五(十一日)判决前总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科罚金新台币一亿七千万元,并禠夺公权十年。由于延长羁押期间将届满,高等法院于判决后,宣布召开羁押庭,以审查前总统是否有羁押必要,经过二个小时的激烈攻防,法院宣布先将总统还押看守所,日后再公布裁定结果。

高等法院昨日公布裁定结果,合议庭认为,“前总统”日前同意将把海外账户遭认定为不法所有的资金全数汇回,共有两千两百四十二万五千美元,但在二审判决时,只汇回总数的一半,仍有大量不法资金存在海外账户中。此外,虽然前总统的刑度已从无期徒刑减轻至二十年有期徒刑,但仍然属于重刑,如果释放前总统,可能会发生前总统逃亡以躲避入监执行的情况,而尚未汇回的海外帐款,正好可以做为逃亡时的生活资金,加上前总统了解外交管道、随扈也没有向司法机关通报前总统行踪的义务,由于以上情形都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3款规定的得继续羁押要件,因此认定前总统仍然有羁押的必要,裁定继续延押二个月。

由于“前总统”所触犯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1款规定的侵占公有财物罪、同法第5条第1项第3款规定的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等犯罪,在刑度上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后段规定的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因此在羁押上并没有次数限制,而只须认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65号解释也认为,重罪羁押规定并未逾越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没有违背宪法第8条、第16条对人身自由权及诉讼权的保障,而为合宪解释。

上一条:《台湾司法》订定“法院办理限制辩护人接见通信案件应行注意事项” 下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打击计算机犯罪法》

关闭